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奈德诉美国案中以6比3的裁决推翻了陪审团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666条对印第安纳州市长收受馈赠的定罪判决。此次裁决同时化解了第一、第五巡回法院与第二、第六、第七、第八及第十一巡回法院之间关于第666条犯罪行为范围的分歧。 此裁决对联邦检察官常用于打击公职腐败的第666条构成重大打击。最高法院认定该条款旨在将贿赂(即为获取影响而支付的款项)定为犯罪,而非馈赠(即无意施加影响且在行为发生后给予的款项)。
该裁决大幅缩小了第666条的适用范围,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该意见仅适用于该法律。此裁决引发了一个问题:斯奈德案对其他联邦及州贿赂法的潜在影响是什么?
6–3多数意见:第666条是贿赂法规,而非馈赠法规
争议焦点在于第666(a)(1)(B)条,该条款将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而腐败地索取或要求他人提供有价物品,或同意接受他人提供的有价物品,意图影响或报酬"的官方行为定为犯罪。 法院面临的具体问题是:第666条是否将州及地方官员因既往公务行为而接受酬谢或报酬的行为定为犯罪。
2013年,时任印第安纳州波蒂奇市市长的斯奈德,将两份总价值超百万美元的卡车采购合同授予当地卡车公司大湖彼得比尔特。2014年该市购置卡车后,该公司向斯奈德支付了1.3万美元。 司法部指控2014年的1.3万美元款项实为2013年合同的酬谢,违反了《联邦刑法典》第666条。联邦陪审团裁定斯奈德有罪,其上诉时辩称第666条不涵盖酬谢性质款项。最高法院采纳了该辩护观点。
为作出裁决,法院审视了第666条的措辞、立法沿革及条文结构,认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将"腐败心态及意图影响公务行为"定为犯罪。法院重点关注了第666条的立法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1条,该条款禁止联邦官员为"任何公务行为"接受"任何有价值之物"。 相较之下,法院认定第666条仅将"出于腐败动机"收受款项且"意图影响或报酬"公务行为的行为定为犯罪。法院推论称,该条款未明确将酬金定罪,意味着第666条仅涵盖贿赂而非酬金。 虽然"同意为未来公务行为收受报酬"或"同意为未来公务行为收受未来报酬"构成违反第666条,但法院认为,在"报酬约定达成前"实施公务行为并不违反该条款。
法院进一步指出,各州及地方政府在处理酬金监管问题上采取了"不同做法"。基于"联邦主义基本原则",法院表示在认定国会意图禁止"州及地方政府允许其官员收取的酬金"之前,应"暂缓"行动。 由于无法为州及地方官员提供何种馈赠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指导,法院指出政府对第666条的解读将"使州及地方官员完全陷入迷茫,只能猜测联邦法律允许其接受哪些礼物,而一旦判断失误,将面临最高十年联邦监禁的威胁"。
同理,法院明确指出,尽管"州或地方官员在任何报酬达成协议之前(更不用说实际给予之前)采取公务行为并不违反第666条,……但在公务行为之后提供并接受的馈赠,可能根据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构成不道德或违法行为。"
这对第666节意味着什么?
正如政府执法辩护律师和公职人员所深知,联邦检察官常援引第666条起诉涉嫌参与公共腐败的州及地方政府官员。虽然每起案件事实各异,但斯奈德案判决要求政府必须证明行贿方存在事前行贿意图——即在 公职人员履职前 达成行贿协议,包括约定在履职后支付报酬。 该裁决将可起诉罪行的范围限定于公职行为发生前安排的行贿行为(即使付款发生在事后)。
这对其他反腐败法律意味着什么?
在 第666条案件之外,斯奈德案 的影响并不那么直接。 首先,法院并未就该法规中"腐败地"一词的含义作出裁决,也没有像辩护律师所期望的那样,将该定义限定为违反特定法律的特定意图。
其次,斯奈德案判决 并非一项将所有馈赠行为非刑事化的明确界定规则。事实上,法院在将第666条与第201(b)条(一项将向联邦官员行贿定为犯罪的法律)进行比较时,并未提及第201(b)条本身存在任何问题。 但法院明确区分了腐败性付款与馈赠的界限。这必然引发对其他反腐败法律的挑战——正如第666条那样未能清晰区分腐败性付款与馈赠的法律。斯奈德案及其背后的法理论证,很可能影响地方、州及联邦层面的反腐败法律格局。
例如,伊利诺伊州刑法对贿赂行为作出了多种定义(参见720 ILCS 5/33-1(a)(e)) 。然而,每项定义均要求承诺或支付行为须怀有"意图"或"默契",即该行为将"影响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相关行为"。根据对《斯奈德案》的字面解读,此类定义不应涵盖馈赠行为。
同样在联邦层面,《反海外腐败法》(FCPA)除其他规定外,禁止"利用邮政服务或任何州际贸易手段或工具,以腐败方式促成"向外国官员支付(或承诺支付)金钱、礼品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行为,且"明知全部或部分金钱或有价值物品将被提供给外国官员以影响其公务行为"。该法禁止向外国官员行贿,但与第666条类似,仅涵盖旨在"影响该官员公务行为"的支付行为。 FCPA禁止向外国官员行贿,但与第666条类似,仅涵盖旨在"影响该官员履行公务"的支付行为。此规定同样呼应斯奈德案的观点——即 在行为完成后给予的酬谢,并非FCPA旨在刑事化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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