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收到多份关于新型太阳能电池板反倾销(AD)及反补贴(CVD)调查影响的咨询。鉴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刚刚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我们认为此刻正是解答这些疑问的恰当时机。 现提供以下内容:(1) 新国际贸易行动概要;(2) 调查范围;(3) 申诉文件的影响;(4) 可能实施高额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的时间节点;(5) 受影响美国进口商应对潜在关税冲击的建议方案。
调查摘要
美国多家太阳能制造商向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反倾销(AD)和反补贴(CVD)申诉。这些申诉由美国太阳能制造贸易委员会发起,该委员会成员包括美国太阳能制造商康瓦特能源(Convalt Energy)、第一太阳能(First Solar)、迈尔伯格(Meyer Burger)、使命太阳能(Mission Solar)、Qcells、REC Silicon以及初创企业Swift Solar。 请愿书指控"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潜在非法贸易行为...正在损害美国太阳能产业",并要求对来自这些国家的所有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这些申诉的提交背景是此前针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进口的禁令。美国太阳能行业指出,中国太阳能制造商通过将产品转运至东南亚国家工厂进行简单加工,再声称产品已非中国原产,从而规避了现有的关税措施。 因此,美国商务部最终于2023年8月认定五家制造商存在规避关税行为:天合光能、加拿大太阳能、比亚迪香港、新东太阳能和维纳太阳能。 但与此同时,商务部认定使用非中国产晶圆——或至少四种中国境外制造的太阳能组件(银浆、铝框、玻璃、背板、EVA片材、接线盒)——的制造商可豁免于反倾销/反补贴令。 因此,尽管现行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仍对使用中国太阳能组件零部件的进口产品实施重大限制,但境外企业若遵循四组件规则,仍可使用中国零部件生产产品。
美国太阳能制造贸易委员会将此视为重大漏洞,直接对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太阳能制造商提起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申诉。若该申诉导致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令生效,将对来自这些国家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含太阳能电池板的特定产品)征收高额贸易关税——无论其是否 含有中国产零部件。
调查范围
请愿书的范围旨在涵盖已组装完成的太阳能电池板,以及在多数情况下可用于组装太阳能电池板的零部件。完整范围如下:
本次调查所涉商品为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层压板、以及由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面板,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及建筑一体化材料。 调查范围涵盖厚度等于或大于20微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其p/n结可通过任何方式形成,无论该电池是否经过其他加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洗、蚀刻、涂覆及/或添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化处理和导电图案),以收集并传输电池产生的电能。
涉案商品在进口时可被描述为最终成品的零部件,该成品将在进口后进行组装,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建筑一体化组件、建筑一体化面板或其他成品套件。此类零部件若符合涉案商品的定义,则纳入本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不包括由非晶硅(a-Si)、碲化镉(CdTe)或铜铟镓硒(CIGS)制成的薄膜光伏产品。
此外,本调查范围还排除表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毫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该电池永久集成于非发电功能的消费品中,且该消费品消耗由集成晶体硅光伏电池产生的电能。 当多个电池永久集成于消费品时,本豁免条款所指的面积应为该消费品中所有集成电池的总面积。
本调查所涉商品目前在美国协调关税制度(HTSUS)中归类于以下子目:8501.61.0000、8507.20.80、8541.40.6020及8541.40.6030。 上述HTSUS子目仅为便利及海关目的而设;本调查范围的书面描述具有决定性效力。
调查的意义
如上所述,此次调查申请是在此前针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命令实施两年暂缓期之后提出的。太阳能制造联盟新闻稿指出,该暂缓期为"这些国家中的中国太阳能制造商提供了调整供应链的时间"。 "被认定规避关税的企业在2024年6月暂停期结束后,预计无需缴纳关税,因为其基于东南亚的供应链体系意味着它们不再构成规避裁决所指的技术性违规。" 请愿书指出,供应链转移的影响已显现: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众多太阳能生产商已转向生产和出口东南亚产电池板及组件(常使用中国零部件),这些产品合计占2023年第一季度美国太阳能电池板进口量的84%。
据请愿方称,此举导致美国进口产品泛滥,抵消了美国政府为刺激国内太阳能制造业繁荣而推出的数十亿美元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诉讼使两类企业形成对立:一方面是依赖进口太阳能电池板的企业,它们致力于通过增加太阳能电池板安装量来实现绿色目标;另一方面则是推动美国本土太阳能电池板生产的企业,同样以绿色目标为诉求。
在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申诉时,申诉方拥有诸多优势。他们可自主决定行动范围及启动时机,且在正式立案前可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及商务部(DOC)进行磋商,并获取这些机构对申诉草案的意见。 多种计算方法往往支持更高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尤其针对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若国际贸易委员会(由六名委员组成)出现平票,则将作出肯定性裁定。 美国产业唯有争取到六票中的四票,方能在ITC获得否定裁定。基于此类因素及其他原因,绝大多数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最终均以高幅度肯定裁定收场。太阳能电池板案件很可能重蹈此前针对中国产太阳能电池板的覆辙。
调查的时间安排
本案将分两个阶段进行:(1)初步阶段,可能导致临时关税(即“临时措施”)的征收;(2)最终阶段,可能导致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颁布以及最终关税的征收。 初步阶段将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已于6月7日作出裁定)和商务部均发布初步裁定后结束。商务部预计将于9月23日发布反补贴初步裁定,11月20日发布反倾销初步裁定。无论何种裁定,商务部都将根据现有补贴和倾销证据记录,确定临时措施的征收税率。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美国商务部会将法定时限延长至最长期限,并使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裁定时间表保持一致。 若按此安排,本案时间线将分别于2025年4月4日(商务部最终裁定)和2025年5月19日(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完成。若裁定结果为肯定性,商务部将在约一周后发布反倾销和/或反补贴令。
对进口商而言,关键日期是美国商务部(DOC)公布初步裁定结果之日,通常在DOC作出决定后约一周内公布。 此时若裁定结果为肯定性——而几乎所有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都会得出肯定性裁定——则商务部将指令海关边境保护局对所有进口货物开始征收临时措施(特别关税)。因此,在调查完成前很长时间,进口记录方就可能立即感受到这些调查带来的影响。
太阳能电池板进口商的应对措施
鉴于这些调查极可能导致高额临时措施和关税的实施,进口商需立即采取行动,为这种可能性做好准备。可考虑的措施包括:
- 评估是否担任记录在案的进口商。 尽管贸易救济措施针对的是外国制造商和出口商,但所征收的关税实际上是以每批涉案商品从价税(价值)的百分比形式向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征收。进口商应仔细评估自身是否担任了可能涉及太阳能电池板调查范围的货物记录在案的进口商。
- 建立替代供应来源。 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压低涉案商品的进口供应量并推高其价格。当临时措施生效时,市场往往会发生重大动荡。若预先安排好替代供应渠道,当出现意外退市情况时将至关重要。
- 在长期供货协议中制定应急措施。 任何长期供货合同均应涵盖太阳能电池板关税相关条款,包括关税承担方、关税上调风险应对方案,以及各方是否拥有因突发性关税征收而终止合同的权利。不可抗力条款可能无法满足因突发性关税引发合同终止的法律要求。对意外关税风险存有顾虑的企业,应通过制定针对性关税应急措施来完善保障机制。
- 请考虑是否将包含太阳能电池板的货物纳入潜在覆盖范围。 如上所述,太阳能电池板案件的调查范围涵盖"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到其他产品中的太阳能电池板,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及建筑一体化材料"。尽管调查范围提供了《协调关税表》分类,但需根据书面调查范围评估含太阳能电池板产品的潜在适用性。
- 了解货物的正确分类。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依据是商品的实物描述,而非仅为便利而设的协调制度(HTS)分类。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货物本应申报为反倾销税令适用对象,即使申报或被认为正确的HTS分类显示不适用,仍将征收相关税款。 当申报存在灰色地带时,进口商应特别注意确保分类准确,并判定商品是否属于命令范围。若自我分类无法确定,进口商应考虑提交范围裁定申请,由美国商务部(DOC)就商品是否属于命令范围作出最终裁定。
- 需警惕潜在的关税递延或规避策略。鉴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率可能较高,进口商还应考虑是否存在可最大限度降低关税的海关策略。这些策略包括:
- 考虑将产品存放在保税仓库中。 保税仓库是指可存放应税商品或对其进行加工改造的建筑物或安全场所,在最长五年内无需缴纳关税。若商品被出口、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监督下销毁,或从美国境内消费市场撤回,则无需为该商品缴纳关税。
- 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指对先前征收的关税、费用或国内税收进行退还或减免。当产品从美国出口或被销毁时,即可获得退税。由于涉及进出口环节,该流程较为复杂,但对于特定类型的交易,可实现实质性关税节约。
- 保税区(FTZ)。保税区是位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港口内或附近的受监管区域,产品存放于此期间无需缴纳关税。在该区域内,产品可进行存储、展示、组装、制造或加工,直至货物离开保税区进入美国官方海关辖区(即销往美国市场)时才需缴纳关税。 若货物转运至其他国家,则永远无需缴纳关税。
- 保税临时进口(TIB)。进口商可缴纳相当于关税两倍的保证金,随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出口或销毁进口货物,否则需支付赔偿金。根据交易类型不同,采用TIB方式可能节省关税支出。
某些不择手段的出口商会对商品进行错误分类,例如申报与实际不符的产品属性或分类,或虚报原产国。然而关税实际由进口商而非制造商承担。受调查国家的外资制造商将试图声称其产品来自其他国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调查范围。 任何发现潜在规避迹象的进口商,都应在海关边境保护局介入前主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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