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ce Rak有限责任公司诉Rita's特许经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法院对未签署该协议的当事人强制执行了仲裁协议,因为法院将考量特许经营商在争议发生前关于其与特许经营商关系的具体行为及陈述所具有的实质意义。
2020年7月31日,两名个人与丽塔特许经营公司(Rita’s Franchise Company, LLC,简称“RFC”)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计划在佛罗里达州开设丽塔冷冻甜品店。该协议包含强制仲裁条款。协议签署后不久,个人签署方注册成立冰乐克有限责任公司(Ice Rak, LLC),并担任其经理及唯一成员。 2021年5月2日,Ice Rak公司为丽塔甜品店选定店址并签署租赁协议。 他们同时以个人名义为租赁提供担保。当日,RFC、Ice Rak及Ice Rak的房东签署租赁补充条款,声明该场地"仅用于...经营Rita's门店",并明确Ice Rak为"特许经营商"、RFC为"特许人"。
在整个业务关系期间,RFC曾与个人签署方就将其个人名义下的特许经营协议转让给Ice Rak进行过磋商,但始终未能实现。尽管如此,Ice Rak仍持续以RFC特许经营商身份开展业务,直至RFC于2023年10月20日终止协议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当个人签署方拒绝支付时,RFC提交了仲裁申请。Ice Rak随即向佛罗里达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坦帕分院提起宣告性判决诉讼,主张其作为非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方,对RFC不承担任何义务。RFC随即申请强制仲裁并要求中止Ice Rak的诉讼程序。
由于Ice Rak并非协议签署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RFC与各签署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仲裁条款是否对Ice Rak具有约束力。
法院着重阐述了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该原则规定,非签约方在主张协议利益后,不得以未签署协议为由规避协议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本案中,Ice Rak通过自称并实际作为RFC特许经营商直接获益:其销售RFC产品、使用该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并与RFC供应商签订协议。 Ice Rak不仅因多年冒充RFC特许经营商而获益,法院更认定若此时推翻该立场将损害RFC利益。鉴于这种"既享受协议利益又试图规避义务"的不当行为,恰恰是"衡平禁反言原则旨在防范的矛盾行为",法院裁定Ice Rak必须受特许经营协议约束。
此外,法院驳回了Ice Rak关于与RFC存在口头协议的主张。双方之间并无任何此类协议的证据。事实上,关于将特许经营协议从某个人转移至另一人所进行的对话,恰恰证明Ice Rak与RFC之间确实不存在独立的口头协议。因此,基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Ice Rak负有进行仲裁的义务。
特别感谢福里律师事务所达拉斯办公室暑期实习律师凯莉·马金尼斯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