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商可针对潜在商标侵权行为,对曾经的准加盟商提起确认之诉及禁令救济请求,即使该准加盟商从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Grainier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Grainier")曾与DAZ Global公司及其负责人Dimitry Baum(统称"DAZ")就于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开设Grainier面包店特许经营店事宜展开实质性谈判。 双方自2021年末至2023年春季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谈判,最终谈判破裂。在谈判期间,DAZ为拟设门店签订了十年期租赁合同,邀请Grainier创始人胡安·佩德罗·孔德赴芝加哥实地考察该选址,并赴西班牙Grainier总部与孔德进行第二次会晤。
2023年10月,DAZ公司在伊利诺伊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对方违反《特许经营披露法》和《消费者欺诈与欺骗行为法》两项州法律,并主张合同违约及承诺禁反言。Grainier公司将案件移送至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并以违反《兰哈姆法》为由提起反诉。详见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24 C 151的鲍姆等人诉格雷尼尔特许经营公司等案。格雷尼尔公司同时寻求针对DAZ使用其商标的宣告性救济,并就商标使用行为申请禁止不正当竞争的禁令。DAZ公司已就反诉请求提出驳回动议。
DAZ的动议主张,由于缺乏充分损害,格雷尼尔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且因其仅为该商标的非独家被许可方,故无权强制执行该商标。DAZ同时辩称其未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从而剥夺了格雷尼尔依据《兰汉姆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依次对各项主张进行了裁决。
法院认定,尽管DAZ尚未使用Grainier商标,但已为此采取了积极行动。DAZ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赁协议以获取Grainier预定店址,聘请建筑师进行空间改造,并审查了相关法律文件。法院同时指出,该场地租赁协议要求DAZ必须在指定区域经营Grainier面包店。
接下来,法院认定,尽管格雷尼尔仅持有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实际所有权归其母公司所有),仍可依据《兰哈姆法》提起侵权诉讼。根据《兰哈姆法》,原告无需拥有涉案商标所有权,但必须对该商标享有专有权或合理保护权益。 格雷尼尔充分主张了其作为被许可方对该商标的权利,以及达兹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最后,法院同意格雷尼尔基于相同事实继续推进不正当竞争诉讼,理由是达兹未能否认其在租赁地点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意图,或至少未能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本案为特许经营商在与潜在加盟商谈判破裂后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了指导。此类保护措施可为特许经营商提供主张权利的依据——即使潜在加盟商尚未通过实际使用相关商标构成对特许经营商权利的积极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