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包商注意:根据《服务合同劳动标准》提高健康和福利附带福利率
2024年7月16日,美国劳工部宣布更新工资裁定标准,根据《服务合同劳工标准》提高了健康福利附加津贴的费率。如 政府合同:服务合同劳工标准合规性所述,当联邦政府签订的合同金额超过2,500美元,且合同主要目的是在美国境内使用服务雇员为联邦政府提供服务时,该标准即适用。此要求延伸至所有层级的分包合同,凡在美国境内使用服务雇员提供服务者均需遵守。
根据更新的工资规定,政府承包商必须针对每位员工:
- 根据《第13706号行政命令:为联邦承包商设立带薪病假》规定,除承包商自身承担的带薪病假义务(即每年最多56小时(7天)带薪病假)外,每工作一小时需额外缴纳4.93美元用于健康福利保障。
- 在不受 第13706号行政命令约束的 合同中,按每工作小时5.36美元的标准支付现行健康福利附加津贴;
- 在夏威夷州,对于受第13706号行政命令约束的合同,按每工作小时1.93美元的标准支付健康与福利附加津贴,该地区雇员享有法定医疗福利;
- 在夏威夷州,对于不受 第13706号行政命令约束的 合同,按每工作小时2.36美元的标准支付健康与福利附加津贴,该州雇员享有法定医疗福利。
此前,劳工部允许某些合同采用"平均成本"方式支付报酬,但现已取消平均附加福利工资的核定方式,转而仅允许按每位雇员的实际情况支付附加福利。
哪些政府承包商必须遵守新的工资规定?
凡参与2024年7月16日后发布的招标项目竞标,及/或于2024年7月16日后获得合同授予的政府承包商,若适用《服务合同劳工标准》,必须遵守包含此类提高后健康福利附加津贴费率的新工资裁定。
政府承包商何时必须遵守新的工资规定?
政府承包商在2024年7月16日之后获得合同授予时,或在收到包含新工资决定的合同修改时,必须遵守新的工资决定。 此外,对于受《服务合同劳工标准》约束且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政府承包商,在下次根据《联邦采购条例》(FAR)第52.222-41(c)(3)条款调整工资及附加福利费率时,亦须遵守新工资标准。
根据新的工资决定,我是否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商收到新的工资裁定,导致政府承包商应付的现行工资或附加福利增加时,若其合同包含《联邦采购条例》条款52.222-43或52.222-44,可寻求合同的公平调整。 为寻求公平调整,政府承包商须在收到新工资裁定后三十日内,向合同官员通报所主张的工资或附加福利增幅,以及由此导致的每小时费率或合同价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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