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美国人重视本土制造的商品。对这些消费者而言,"美国制造"标签承载着特殊意义——它既是爱国情怀的象征,也是精湛工艺的标志,更体现了对本土产业的支持。 美国企业深谙此道,常通过标注"美国制造"、"美国自豪制造"、"美国匠心"等宣传语,或采用星条旗图案乃至美国地址来彰显商品的本土血统。
然而在"美国制造"标签背后,隐藏着一套旨在确保此类声明真实准确、不误导普通消费者的复杂法规体系。这些营销法规在多个层面得到执行,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联邦层面的监管、各州(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的监管,甚至大型零售商也参与其中。
在监管日益严格的时期,本文就如何应对这些营销法规提供指导。同时,本文将标签法规与其他若干"美国"相关要求区分开来,例如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监管的原产国标识要求,以及常与"美国制造"营销声明混淆的"购买美国产品"标准。
“美国制造”营销声明
最初,在产品上标注"美国制造"标签属于自愿行为;在美国境内销售的产品无需强制标注"美国制造"或"Made in USA"字样。 若企业决定使用此类标识,则该声明必须符合特定法规。无论声明出现在产品标签、营销材料或互联网平台,这些规则均适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标准"是"美国制造"标识要求的核心。
不符条件的声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标准
根据《美国制造标签规则》(16 CFR § 323),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有权监管美国原产地声明。该规则规定,"美国制造"一词指任何未加限定的表述——无论明示或暗示——表明产品或服务源自美国。 这包括但不限于宣称产品或服务在美国"制造"、"生产"、"建造"、"制造"、"创造"或"制作",以及任何其他暗示美国原产地的无条件声明。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则同样适用于使用美国国旗或地图等图像暗示美国原产的情况。 违规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鉴于广告中"美国制造"标识使用日益频繁,FTC近期扩大了处罚范围,单次违规最高可处以51,744美元民事罚款。涉及"美国制造"的FTC和解协议金额已达七位数。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并未为"预先批准"美国原产地声明提供安全港程序。相反,该机构采用三部分测试标准,对企业提出的"美国制造"声明进行事后评估:
- 该产品的最终组装或加工是否在美国境内完成?
- 该产品所有重要的加工工序是否都在美国境内完成?
- 该产品的所有或几乎所有成分或组件是否在美国制造和采购?
未经认证的"美国制造"声明仅可在企业具备"合理依据"(即通过合理尽职调查获得的可靠证据)证明产品不含或仅含微量外国成分时方可使用。 对于"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判定并无明确界限,但联邦贸易委员会将综合考量:基于销售成本计算的美国制造成本占比,以及(一)全部制造材料总成本、(二)直接制造劳动力成本、(三)制造间接费用,以及(四)外国成分的关联程度。
简而言之,企业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宣称产品为"美国制造"前,应尽职调查产品组件及制造成本,确保其符合"全部或几乎全部"标准。这意味着必须确认产品不含(或仅含微量)外国成分,并备妥充分可靠的证据以备质疑时佐证该声明。
符合资格的美国原产地声明
虽然未经限定的"美国制造"声明需满足严格要求,但在提出限定性美国原产声明时,企业享有更大灵活性。限定性声明意味着产品虽宣称在美国生产,但该声明不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或整件商品。 符合条件的声明——例如"美国制造,采用美国及进口部件",或声明产品仅特定部件在美国制造——只要准确且不具误导性,即属允许范围。 以先前示例而言,若产品仅有极少部分内容或加工环节源自美国,则标注"美国制造,采用美国及进口零件"可能被视为误导性或不准确表述。 因此,建议采用限定性声明来描述产品本土成分或加工环节的比例、数量或类型(例如"美国制造,含80%美国零件及20%外国零件"),或在产品并非"全部或几乎全部"美国制造时补充说明背景信息,此类表述更可降低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明确具体的声明还能降低企业成为集体诉讼目标的风险——那些针对未经认证"美国制造"声明制造商的诉讼往往以企业为矛头。
再次强调,由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不预先批准美国原产地声明,企业无法获得"安全港"预先批准。FTC认识到这一困境,并发布了指导意见——其中包含大量关于美国原产地声明(无论是否附加限定条件)的正确与错误示例——以帮助商业界制定有效且合法的广告声明。详见 https://www.ftc.gov/business-guidance/resources/complying-made-usa-standard。企业审阅该指南并制定数据支撑、具体明确且限定性声明,突出产品所含美国产投入,将大有裨益……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制造”标签属于广告宣传,因此受联邦贸易委员会广告法规约束。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15 U.S.C. § 45)禁止"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因此,所有声明必须真实且有据可依,这意味着任何符合资格的美国原产地声明必须清晰、醒目、位置相邻,且不得与其他声明相矛盾。声明内容应采用统一的字体、尺寸和颜色。
州法规
除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联邦监管外,许多州还制定了广告真实法来规范虚假宣传,包括对"美国制造"标识的不当使用。 这些法律大多赋予消费者起诉权,从而激励原告发起集体诉讼并寻求和解。虽然多数州的法律与联邦标准一致,但部分州制定了更严格的补充标准,包括允许自称受虚假宣传误导的个人提起私人诉讼。对于在美国全境销售产品的企业而言,这些州级法律同样必须纳入考量。
加利福尼亚州正是积极执行广告真实性的州之一,其法规针对未经认证的"美国制造"宣称作出明确规定(《加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533.7条)。 过去,加州法律要求产品成分必须100%源自美国本土。但2016年该州放宽了标准,建立了明确界限测试。修订后的标准允许在加州销售的产品,即使仅有少量成分来自国外,仍可标注"美国制造"或"美国产"。 具体而言,只要外国材料或部件不超过商品最终批发价值的5%,即可标注"美国制造"。或者,若商品制造商能证明某些材料或部件无法在美国获得,则外国成分总量不得超过商品最终批发价值的10%。
如上所述,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标准并未规定可被视为符合无条件宣称要求的具体外国成分比例。 实践中,许多全国性销售企业采用加州5%规则作为美国本土化宣称的经验法则(尤其考虑到加州在美国市场的显著地位)。尽管FTC未确立明确界限,但通常情况下,宣称95%及以上美国生产价值的产品即可满足该机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标准。
零售商要求
最后,部分大型经销商已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流程,企业也应根据自身产品营销策略予以考量。这些商业要求源于经销商加入针对供应商的"美国制造"诉讼。多数情况下,大型零售商采纳了各州最严苛的法规,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库存统一性。 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部分零售商仍沿用旧版加州规则,要求产品必须达到基本100%美国本土成分才能支持任何未经认证的"美国制造"宣称。企业制定产品美国原产地声明时,还需根据自身分销策略,充分考量这些零售商的标准要求。
区分其他与“美国”相关的规定
本文重点探讨在广告宣传和标签标注中使用"美国制造"标识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此类标识受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各州真实广告法以及大型零售商制定的"私有"要求约束。然而,其他法律领域同样会考量产品的美国原产地属性。 常与"美国制造"广告要求混淆的两个领域,分别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监管的原产国标识要求,以及《购买美国产品法案》。
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规定,依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4条,所有进口至美国的外国商品均须标注原产国。 原产国标识通常需直接标注于商品本体(或采用不易脱落或被遮蔽的形式),且该标识必须传递至"最终购买者"——即在美国境内接收该商品的最后接收方。 关于海关标识要求,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详述。但就本文探讨的"美国制造"广告而言,需注意任何美国原产地广告宣称均不得与海关标识要求相冲突。简言之,标注"日本制造"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限定的"美国制造"广告宣称。
《购买美国产品法案》的要求有时会被与"美国制造"广告法规混淆。购买美国产品的要求适用于美国联邦政府直接采购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货物。更具体而言,该法案要求适用于采购永久性纳入基础设施项目的钢铁及其他制成品,且这些项目必须由美国各州及市政当局使用特定联邦部门和机构拨付的资金实施。
关于"美国制造"声明的实用建议
许多企业对其"美国制造"声明的潜在风险重视不足。这种风险曾一度遥不可及,但随着技术进步使原告能高效检索网络上的不合格声明及潜在集体诉讼被告,该风险如今无处不在且日益加剧。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已对多家知名零售商达成重大和解协议。 鉴于此现状,我们提出若干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企业最大限度规避"美国制造"标签及广告宣称引发的纠纷:
- 审查与零售商和分销商签订的所有主协议,以确定是否存在特殊"美国制造"标签要求。
- 收集所有产品标签,以确定哪些产品存在不实宣称,并判断这些产品是否经过充分分析以获得支持依据。
- 请贵公司的IT部门筛选出所有标注"美国制造"的产品,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标签要求。
- 检查所有标签是否包含对"美国制造"状态的间接暗示,例如美国国旗或美国地址,以确认其合规性。
- 审查第三方销售网站,查看是否有超出产品实际支持范围的"美国制造"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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