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会组织的员工队伍中,雇主一般不能在未事先通知工会并给予工会谈判机会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与雇用条款和条件有关的 "强制谈判主题"。除非工会放弃其谈判权,否则,未就强制性议题的变更提供通知和谈判机会可能构成违反《全国劳工关系法》(NLRA)的不公平劳动行为。
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NLRB 或 "委员会")提高了对雇主单方面变更能力的限制。提交给委员会的争议涉及一家公司决定在卡车内安装摄像头以监控员工。委员会审议了该公司是否违反了《全国劳资关系法》,因为它没有就安装摄像头的决定向工会提供通知和谈判机会。此案名为Endurance Environmental Solutions, LLC,NLRB 案件编号:Case 09-CA-273873(2024 年 12 月 10 日)。
在认定该公司单方面安装摄像头违反了 NLRA 时,委员会的民主党多数推翻了此前在MV Transportation, Inc.之前的裁决赋予雇主更多的自主权,在符合工会合同中管理权条款的情况下进行单方面变更,即所谓的 "合同覆盖 "标准。在最近的案件中,委员会认为,工会声称放弃就强制性谈判主题进行谈判的权利必须是 "明确无误的",这是在MV Transportation裁决之前就存在的标准:
因此,我们推翻了 MV 运输公司的意见,恢复了委员会 70 多年来一贯遵循并在 1967 年得到最高法院认可的规则。根据这一标准,委员会不会轻易推断合同放弃了谈判的法定权利,而是要求这种放弃必须 "明确无误"。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工会没有 "明确无误地放弃",因此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全国劳资关系法》,没有向工会提供通知和谈判机会,也拒绝了工会就安装摄像头的决定进行谈判的请求。委员会还指出,它曾多次认为,使用摄像头观察员工工作情况是一个必须进行谈判的主题,特别是在这种观察可能被用来惩戒员工的情况下。
委员会指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工会明确无误地放弃了谈判权,雇主在未事先向工会发出通知并提供谈判机会的情况下对强制性谈判主题做出变更,即违反了《全国劳工关系法》。根据重新恢复的 "明确无误地放弃 "标准,雇主在以标准管理权条款为依据声称工会已放弃就特定强制性谈判主题进行谈判的权利之前,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