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范围内竞业禁止条款执行难度加大的趋势,特拉华州多家法院近期拒绝以"蓝笔修正"方式修正范围过广的竞业禁止协议,而是直接予以全盘废除。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这意味着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该州法律常被特拉华州以外的企业选为商业纠纷管辖法),竞业禁止条款要具备可执行性,必须严格限定合理范围,且仅用于保护雇主的合法商业利益。受特拉华州法律约束的员工,其竞业禁止条款已无法再依赖特拉华州法院通过"蓝铅笔修正"使其生效。 因此,如本文所述,竞业禁止协议的起草应遵循特拉华州法院提供的具体指引,最新依据为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Sunder Energy, LLC v. Jackson案(C.A. 455号,2024年12月10日)中的裁决。
在桑德能源案中,原告试图对其转投竞争对手的前联合创始人执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被认定范围过广,因其禁止前联合创始人及其"关联方"在原雇主经营或计划经营的市场内开展上门推销活动。 特拉华衡平法院认定该条款过度宽泛,因其"要求被告阻止其关联方向消费者家庭销售任何产品。按条款字面解释,被告的女儿'甚至不能挨家挨户销售女童子军饼干'"。 法院同时认定该竞业限制期限不合理,因其在前创始人停止持有特定激励单位两年后才终止——而该单位仅能在原雇主主动触发限制条款时方可转让,导致竞业限制在时间上可能无限期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衡平法院拒绝通过"蓝铅笔修正"使竞业禁止条款具有可执行性,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亦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法院认为,对限制条款进行蓝铅笔修正将导致雇主"从一开始就缺乏制定合理限制的动力"。 法院指出,与桑德能源案事实不同,特拉华州法院仅在下列情形下行使裁量权修改竞业禁止条款:(i) 条款措辞经过具体协商;(ii) 限制条款获得有价值对价;或(iii) 涉及企业出售情形。法院拒绝"拟定双方均未同意的全新契约条款"。
从桑德能源案中汲取的起草经验是: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竞业禁止条款必须在活动范围、地域范围和限制期限方面严格限定才能具有可执行性。由于特拉华州法院不得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蓝笔修改",审慎的做法是预先设计替代方案,以便法院在裁定无效时无需重写或修改协议即可使其失效。 最后,桑德能源案判决提醒雇主:提供有价值的对价,并给予员工充分时间(在律师指导下)审慎理解限制条款,将显著提高竞业禁止条款的可执行性,或促使特拉华州法院酌情行使"蓝铅笔修正"权限以完善限制性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