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理解。合同另一方违约、恶意行事,不仅令您蒙受经济损失,更损害了您的商业声誉。这关乎个人信誉——您曾给予信任,对方却肆意践踏。您渴望立即提起诉讼,不计代价,不惧时日。我们完全认同您的立场,并已做好与您并肩作战的准备。
先暂停一下。
在起草诉状之前,您应仔细权衡公司对诉讼的投入意愿。因为无论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如何,您同样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我们所指的并非诉讼费用——这些成本您心知肚明。真正关键的是生产力损失、业务中断以及整体工作满意度下降所带来的代价。这些损失源于诉讼中最昂贵、耗时且令人烦扰的环节——若提起诉讼,您必将直面这一环节。
发现
诉讼律师所说的"证据开示",在你们看来就是"对方逼着我们交出所有文件,还得回答从开天辟地以来发生的一切事情"。你的描述相当准确。 证据开示过程极具破坏性。根据诉求复杂程度,该程序可能耗时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导致开示进程陷入停滞的因素包括:专家证人参与、海量文件处理、需收集审查的电子存储信息(ESI),以及大量需接受质询的证人。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运用技术手段、优化服务团队效率以及与对方律师协商合理限制来减轻证据开示的影响,但您最难以忍受的莫过于其固有的广泛性。各方可通过多种方式开示任何非保密事项,只要该事项(1)与您(或对方)的主张或抗辩相关,且(2)符合案件需求比例原则。 若无法(或不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您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以下环节:
- 书面质询。这是用于向对方当事人获取信息的书面问题。您的答复将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宣誓作证。因此,我们将与您逐条仔细核对每项答复,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且不易引发误解。
- 证据开示请求。对方可能要求您收集并提交您持有、保管或控制的相关文件、电子存储信息(ESI)及实物证据。 多数司法管辖区对当事人可提出的文件提交请求数量不设限制,且几乎不存在拒绝提交不愿让对方知悉文件的正当理由。此外,您需在诉讼初期即实施证据保全措施,确保所有可发现文件(包括电子存储信息)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可获取状态。
- 电子取证。我们需要您详细说明公司的数据结构、数据保留政策及数据保管人,以便我们确定潜在相关电子存储信息(ESI)的存放位置。ESI的定义范围广泛,涵盖电子邮件、短信、语音邮件、已删除文件、数据文件、程序文件、临时文件、系统历史记录文件及网站信息。 电子存储信息无处不在:硬盘、网络服务器、笔记本电脑、家用电脑,甚至员工及管理层的手机——若其曾用于工作事务沟通,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采集与复制。尽管我们将竭力运用电子取证实践确保数据的完整采集与妥善保存,但此环节无疑是整个流程中最令人困扰且成本最高的环节。
- 请求承认事项。对方可能要求您承认或否认某项陈述的真实性。您必须承认该陈述、否认该陈述,或详细说明为何无法承认或否认。此类请求类似于书面质询。在回答前,您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答复的各种可能解释——以及您所回应的陈述本身。
- 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希望在庭审前对证人进行宣誓作证。在联邦法院,每方当事人进行的证人询问次数上限为十次,但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命令可增加次数。部分司法管辖区对证人询问次数不设限制。多数法院规定单日证人询问时长不得超过七小时,但该时限同样可经协商延长。证人询问需精心准备,过程耗时且成本高昂。
- 专家证人。您的案件可能需要聘请具备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专家为您作证。这可能带来压力,因为专家必须独立评估您、对方或双方在诉讼前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专家通常需要询问聘请方雇员的情况,包括那些其行为正被评估——或被质疑——的雇员。
您将厌恶整个过程,尽管我们竭尽全力,您仍可能开始质疑当初为何要启动诉讼。因此,在提起诉讼前,我们希望帮助您预见诉讼——尤其是证据开示环节——中不可避免的困难。事实上,这些工作对您而言与对我们而言同样是沉重的负担。 贵公司人员需协助定位并收集证据开示阶段要求的文件,同时配合我们准备证人询问。这将是一项艰巨任务,极可能对公司生产效率造成负面影响。一旦启动诉讼程序,除非案件终结(无论以何种方式),否则证据开示程序将无法中途终止。
当然,撰写本文本身就违背了我们的最佳利益。我们骨子里是充满干劲与激情的诉讼律师。然而诉讼未必符合您的最佳利益——有时它却是您唯一现实的选择。 在需要对抗的场合,我们堪称业界顶尖的庭审律师,并乐于迎接挑战。而在其他情形下,取证程序的侵入性、压力、时间与成本,都足以成为让我们戴上调解师帽子的理由——我们将竭尽所能,在案件正式立案前促成和解。尽管我们会在庭审中全力以赴为您辩护,但对您而言,最佳诉讼策略或许是避免诉讼本身。我们热爱对抗,但更珍视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