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局备受期待的第二份报告评估了人工智能(AI)引发的问题,明确指出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而人工智能辅助作品的可版权性取决于作品中融入的人类创造性作者贡献程度。
随着主流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兴起,创作者、艺术家、制作人和科技公司纷纷寻求明确答案: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版权保护?美国版权局在最新报告中指出,现行版权立法和原则完全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出作品的版权认定问题,并建议只要作品具备必要的人类创造性表达,即可将人工智能技术用于版权作品的创作。 该报告同时明确指出,纯计算机生成作品不享有版权保护。版权可保护性需通过个案分析判定,重点评估作品是否具备可受版权保护所需的人类创造性表达与原创性。这种深度分析机制使美国现行版权法能够适应新兴技术创作的作品。
在报告起草过程中,版权局参考了逾万名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这些意见旨在厘清作品在许可授权与侵权判定方面的保护范围。 本报告未涉及人工智能系统训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亦未涵盖人工智能系统使用相关的版权责任;这些议题预计将在其他出版物中单独阐述。
人工智能产出作品著作权保护性报告
版权局的报告探讨了作品是否具备版权保护资格这一关键问题,即作品能否获得保护并被赋予可对后续复制者主张的权利,这引发了关于版权法激励机制及新兴技术发展历程的重要政策议题。 总体而言,版权局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间接运用不会剥夺后续创作作品的保护资格,保护程度取决于作品中人类表达的性质与程度。
一、报告范围
版权局试图澄清关于人工智能产出作品是否具备版权保护资格的若干核心问题,包括:
- 宪法中的版权条款是否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 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的权利人。
- 若建议为AI生成内容增加额外保护措施,则应采取哪些补充措施。
- 如果需要修订人类作者标准。
II. 著作权保护标准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
人类创作性——作品获得版权保护所需的人类创造力或"创作性"门槛较低,版权局认为现有法律框架适用于评估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体而言,版权局认为判断作品是否满足版权保护所需的创作性标准,取决于人类在作品中进行表达性干预的程度。
例如,摄影师的构图、布光、时机把握及后期编辑,都体现了版权保护所需的人类表达,尽管从技术层面而言,相机只是"协助"捕捉了照片。[1]反之,动物拍摄的照片因其非人类身份,无法赋予动物著作权。[2]同样地,所谓灵体传递的"神谕"因缺乏必要的创造性表达,亦不构成著作权主体。[3]在人工智能领域,如同摄影师使用相机,新技术的应用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著作权缺失;但正如猴子按下快门无法成为作者,非人类机器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因此纯粹由AI平台生成的表达不具备版权保护资格。
辅助人工智能——报告进一步探讨了人工智能在创意任务中的应用,例如为电影演员添加岁月痕迹、在场景中增减物体或查找软件代码中的错误,并得出结论:此类技术所创作作品的保护取决于人类作者如何使用该系统,以及最终作品是否体现了人类的表达。
提示语保护——版权局认定,仅凭提示语本身不足以构成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无论其看似多么复杂),除非提示语本身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版权法本质上不保护思想概念,因为版权制度旨在促进思想的自由传播。版权法保护的是人类对潜在思想进行独特表达并固定于有形载体上的成果。 版权局阐明,提示语未能提供足够的人为控制力使AI使用者成为作品作者。提示语本质上是反映用户概念构想的指令,但无法控制该概念的具体表达形式。关键在于,提示语与最终输出结果之间的差异恰恰证明了用户对概念表达缺乏控制权。
表达性输入——版权局在其 报告中用两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第一个提示详细描述了猫咪抽烟斗的主题和构图,被认为不受版权保护,因为AI系统填补了用户提示中的空白。 该提示未指定猫的品种、毛色、体型、姿势或袍子下的穿着。在用户提示中缺乏这些具体指令的情况下,AI系统仍基于自身算法生成图像以填补空白,从而剥夺了用户的表达控制权。

相比之下,第二个提示要求人工智能系统生成一幅写实风格的人手绘草图,该作品被认定具有版权保护资格,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中保留了草图的原始元素。 在评估著作权保护资格时,版权局指出草图原始元素的著作权可作为作者身份的证据,且任何描绘草图可识别元素(由人类作者指导)的输出结果,均被该局视为草图著作权的衍生作品。艺术家对AI输出成果的保护将与原始草图中可受保护的元素产生重叠,与其他衍生权利类似,AI输出成果需获得原始草图的许可授权。
总而言之,当人类将自身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输入人工智能系统时,该作品在输出结果中仍可辨识的部分,其著作权人应为该人类创作者;具体而言,作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能够被识别,且可追溯至最初的人类表达。

版权局认为当前提示词的使用主要包含不受保护(或属于公共领域)的创意,但指出若融入大量人类表达,提示词可能具备保护价值——只是现有技术尚无法实现。此外,版权局指出当前技术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一致性,同一提示词常产生截然不同的输出结果,这表明提示词缺乏达到人类创作水平所需的明确表达方向。
人工智能作品的编排与修改——版权局同时认定,人类作者可通过对人工智能产出内容的增补或编排(包括使用人工智能自适应工具)来体现创作主体性。例如,一部由人工智能"绘制"但包含人类作者原创文字的漫画书,其图像编排与表达形式获得了版权保护,同时文字内容也享有版权,因为该作品是人类创造性选择的产物。 同理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编辑工具——用户可通过修改提示词选择并重生成图像局部区域。与提示词不同,此类工具使用户能控制特定创意元素的表达形式,但版权局明确指出:此类修改是否具备版权保护资格需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判定。

三、国际人工智能著作权裁决
在评估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的应对措施时,美国版权局指出,普遍共识是将现行的人类创作要求适用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认定。
日本文化顾问的指导意见强调,评估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保护资格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列举了人类对人工智能输入可能达到著作权保护标准的若干示例。这些要素包括:提示词的数量与类型、生成理想作品的尝试次数、用户筛选过程,以及作品后续的任何修改。
中国某法院认定,超过150条提示词以及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的修饰和修改,构成了足够的人类表达,从而获得版权保护。
在欧盟,多数成员国认为现行版权政策足以涵盖人工智能的使用,且与美国类似,多数成员国要求创作过程中需包含大量人类投入方可获得版权保护。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表示对人工智能问题存在认知模糊,但两者均未采取修改立法的措施。
与其他国家不同,英国、 印度、 新西兰和 香港等英联邦司法管辖区早在现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之前就已立法,允许对完全由计算机创作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随着技术近期的发展,英国正考虑修改该法律,但其他国家尚未明确其现有法律是否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
四、加强保护的政策启示
激励机制——美国宪法中明确指出,版权政策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于"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发展"。针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应受版权保护以激励创作,版权局收到的意见存在分歧:支持加强版权保护者认为这将推动新兴技术发展,而反对者则指出这些技术的迅猛扩张恰恰表明无需额外激励。 版权局认为现行法律框架已足够平衡,声明无需额外立法激励人工智能创作,因为现行法律对人类创造力的门槛要求,已充分保护并激励了版权法旨在促进的人类创作成果。
保持国际竞争力——评论人士指出,若缺乏基础版权保护,美国创作者将因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保护力度减弱而受影响。版权局则反驳称,全球范围内均存在类似保护措施,且符合美国对人类创作权的标准。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法律明确性—— 评论人士敦促版权局官员明确法律立场, 确保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够获得授权并向版权局注册。版权局报告确认,借助人工智能平台创作的作品可依据现行版权法进行注册,同时指出由于版权分析具有个案性质,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存在困难。
结论与思考[4]
美国版权法的核心原则始终适用于新兴技术领域,版权局认为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人工智能技术。鉴于版权局明确表示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且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必须包含实质性的人类创作成分,企业运用人工智能系统时需考量以下关键法律与战略因素:
- 详细记录人工提示和修改内容,例如对AI输出进行调整、改编或优化。
- 应专注于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增强人造的、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非仅通过不受版权保护的提示词来生成作品。
- 对于委托人工智能辅助工作的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或承包商需对人工智能作品实施充分的人工控制、安排或修改,以确保其具备著作权保护资格。
- 对于将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纳入服务范畴的企业,建议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排除在标准知识产权声明/保证之外,并进一步声明对使用此类作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 考量各国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的差异,以评估其对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影响。
鉴于版权案件需要独特的分析,且现有判例要求保护必须包含人为干预,版权法已做好充分准备应对人工智能平台带来的挑战。由于每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各不相同,建议创作者咨询经验丰富的版权律师,以评估特定人工智能辅助作品是否包含足够的人为干预而具备可保护性。
[1]伯罗-吉尔斯平版印刷公司诉萨罗尼案,111 U.S. 53, 55–57 (1884)。
[2] Naruto v. Slater案,案号15-cv-04324,2016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1041号,第*10页(北加州地区法院,2016年1月28日)(认定动物不符合《版权法》所指的"作者"定义)。
[3] 《乌兰蒂亚基金会诉克里斯滕·马赫拉案》,114 F.3d 955, 957–59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1997年) (裁定版权法无意保护神圣存在,仅保护超自然信息的编排形式,而非信息内容本身)。
[4]如上所述,版权局的报告并未涉及与训练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合理使用问题,亦未涉及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所产生的版权责任问题;这些议题预计将在另一份出版物中予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