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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医疗第二意见(VSO)项目正在全国持续推广,通过提供专家建议来优化患者的诊断或治疗方案。这些项目能充分调动专科医师的深厚专业知识,将其输送到缺乏亚专科医疗资源的农村地区及偏远地域,为患者及其当地主治医生创造巨大价值。 尽管VSO项目具有诸多临床优势,部分医生可能因误认为这些项目仅具"教育性质"而非医疗实践,而不知不觉中暴露在执业许可风险中。
更具体地说,该论点认为,医生提供VSO服务时仅是提供教育材料,并未从事医疗实践——尽管VSO报告本身可能包含基于医生对患者病历的审查(甚至患者直接提供的信息)所作出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仅属教育行为而非行医"这一论点的逻辑结论是:提供VSO服务的医师无需在服务所在的每个州都持有执业许可。该论点颇具吸引力,因为若成立,则意味着医生无需耗费时间和金钱获取医疗执照,即可为全国各地的患者提供第二诊疗意见。
然而,该主张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州法律支持。除少数例外情况外,绝大多数医生出具的医疗评估意见(VSOs)属于针对特定患者的医疗二次诊断,属于医疗执业范畴。医生若规避州医疗执照要求提供医疗评估意见,则可能面临无照行医的指控。
教育性与医疗性第二意见
各州的基本执业许可法规规定:医生在行医时必须持有患者所在州的执业许可,除非符合执业许可豁免条件。各州均设有医疗执业许可豁免清单,尽管豁免条款在概念上相似,但各州之间存在显著的技术性差异。
大多数州确实为教育服务提供执照豁免,但"教育性"的定义并不意味着提供详细的第二诊疗意见。它通常指为教育学生或其他医生而进行的医学演示、会议上的继续医学教育(CME)演讲,或是关于某种疾病或治疗方法的一般性文章或博客。 相比之下,视频会诊(VSO)通常针对具体患者,基于其个人病史和既往记录,包含对患者病情及症状的评估,提出潜在或确诊诊断,并最终给出治疗方案建议。
自然,这引出了一个问题:提供医疗虚拟第二意见是否构成行医行为?是的,特别是当提供虚拟第二意见的人:
- 自称拥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医生;
- 考虑特定患者的病史、病情及医疗记录;
- 讨论患者的具体医疗问题;
- VSO服务的收费;
- 作出诊断;
- 提供治疗建议。
尽管提供虚拟医疗服务(VSOs)的医生未必实际实施诊疗,但他们几乎总是符合上述其他特征,这意味着他们极有可能从事着医疗行为。
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生设有一项执照豁免条款:同行间咨询豁免。该豁免允许外州医生就当地主治医师的患者与其进行会诊,并提供第二诊疗意见(无论是简短的临街咨询还是正式的书面第二意见)。 几乎所有州都设有同行咨询执业许可豁免条款,但具体技术细节因州而异,必须确保满足相关要求。
关于跨州无执照行医及同行间咨询豁免的标志性判例是《史密斯诉美国实验室公司案》(2010年)。该案中,联邦法院认定:一名位于华盛顿州并持有该州执照的病理学家,在为爱达荷州患者提供诊断时,因未满足爱达荷州同行间咨询豁免的要求,构成无执照行医。史密斯案确立的规则是:外州医师提供医疗意见时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持有患者所在州的行医执照;或2)精心设计诊疗安排以符合执照豁免条款,并严格遵循该州同行间执照豁免的具体要求。否则该医师可能被认定为无照行医。
在未遵守医疗执业许可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志愿服务组织(VSO)医疗服务的实际风险,由提供该服务的个体医生承担。在大多数州,无执照行医属于刑事犯罪,这意味着医疗事故保险很可能拒绝理赔。 若医生在未持照的州面临纪律处分,其可能被要求向所有持照州报告该情况——而这些州很可能像多米诺骨牌般接连采取同等纪律处分。此原则同样适用于向医生持有医疗人员资格及执业权限的医院及诊所进行报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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