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337条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权调查进口商品进入美国时的不公平行为。 该机构可成为美国专利权人的有力维权平台,因其有权颁布禁止令,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尽管ITC作为独立联邦机构运作,但人们自然会质疑特朗普政府政策——特别是1月20日颁布的"美国优先贸易政策"——是否会影响该委员会的诉讼程序。
尽管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日常调查工作不太可能受到特定政府贸易政策的直接影响,但《美国法典》第337条设定了总统审查期,在此期间总统可对委员会在调查中作出的排除令进行复核并行使否决权。 该权力虽鲜少行使,但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调查中,总统审查的历史案例表明,政府政策可直接影响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实践。
这场纷争始于2013年,当时奥巴马政府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一项禁令,该禁令本将禁止多种苹果iPhone和iPad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在该项调查中,三星指控苹果侵犯了被认定为特定电信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美国贸易代表在推翻进口禁令时,代表奥巴马政府援引了美国司法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自愿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救济措施的政策声明》。 贸易代表援引了司法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3年1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自愿F/RAND承诺项下标准必要专利救济措施的政策声明》。https://www.justice.gov/d9/pages/attachments/2018/12/10/290994.pdf
奥巴马时期的政策声明曾警示: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行为颁发排除令——此类专利通常附带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FRAND)许可承诺——可能导致专利权人通过索要高于合理许可费的专利使用费,实施"专利挟持"行为。 合理且非歧视性(简称"FRAND"或"F/RAND")的许可承诺),可能导致专利权人通过索要高于标准制定前应有水平的专利使用费实施"专利挟持",此类行为将损害消费者利益。据此,2013年政策声明得出结论: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针对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的排除令可能是适当的,但我们认为,根据个案事实,当侵权方在专利权人F/RAND承诺范围内行事,且能够且未拒绝按F/RAND条款许可时,公共利益可能禁止颁发排除令。"
在特朗普总统首个任期内,政府于2019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自愿F/RAND承诺项下标准必要专利救济措施的政策声明》。https://www.justice.gov/atr/page/file/1228016/dl 该2019年政策声明指出:"2013年政策声明存在被误解的风险,即暗示应在涉及F/RAND承诺专利的纠纷中适用独特法律规则",进而导致"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应适用禁令及其他排他性救济措施"。 2019年政策声明警告称"此类做法将损害精心平衡的专利体系"。 据此,美国专利商标局与司法部撤销了2013年政策声明,转而采纳新政策:虽然"F/RAND或类似承诺的存在可能具有参考价值,并可作为确定适当救济措施的依据",但"此类案件的裁决基本框架仍与其他专利案件保持一致"。
这种来回拉锯在拜登政府时期仍在继续,但程度有所减轻。 在征集书面意见并听取各方观点后,拜登政府于2022年6月8日发布《撤销2019年关于自愿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救济措施的政策声明》,并在脚注中声明同时不再恢复奥巴马时期的2013年政策声明。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SEP2019-Withdrawal.pdf。据此,2022年撤销声明得出结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的行为应"通过个案审查,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或其他损害竞争的滥用程序"。
美国专利商标局、司法部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是否会在特朗普总统第二任期内恢复2019年政策声明,仍有待观察。 特朗普总统首任期内实施的政策声明虽被拜登总统撤销,但撤销方式并未恢复奥巴马时期的早期政策。2022年撤销声明表面上并未阐明任何与2019年政策声明相悖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救济方案。 尽管如此,人们有理由预期第二届特朗普政府将倾向于推行这样的政策: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与其他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在实质上不存在显著差异。
然而,本月初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一份通知表明,该委员会对此问题的立场可能并非如此可预测。2025年3月4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关于337-TA-1380号调查的通知,该调查涉及诺基亚的指控——亚马逊侵犯了其声明为视频压缩标准所必需的某些专利,这些专利附带了以RAND条款授权的承诺。 该通知表明委员会已决定全面复核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定,并就多项议题征集各方书面意见,其中包括以下与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的具体问题:
- 当投诉人主张某项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且须遵循合理且非歧视性(RAND)许可条款时,是否禁止投诉人基于该专利侵权行为寻求排除令和/或停止令? 委员会应将RAND许可义务视为《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c)条规定的法律或衡平法抗辩(即作为侵权认定的一部分),还是作为第337(d)(1)及(f)(1)条公共利益考量因素的组成部分? 请从法律、衡平法及公共利益角度阐述相关理论,并指出第337(d)(1)和(f)(1)条中哪些公共利益因素(如有)会阻碍此类命令的颁布。
- 若发现侵权行为,各方关于合理且非歧视性(RAND)义务及许可尝试的信息,是否涉及委员会依据第337(d)(1)和(f)(1)条应考虑的特定公共利益因素?若涉及,请指明具体涉及的因素并说明理由,包括相关记录证据。 作为公共利益分析的一部分,委员会是否应判定专利权人针对被控产品提出的任何先前许可要约是否合理且非歧视性?若应如此,委员会在依据本案调查记录判定要约合理性与非歧视性时,应考虑哪些证据?
此外,3月4日公告不仅要求各方当事人,还要求任何相关政府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就补救措施和公共利益问题提交书面意见。这显然包括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应,以及亚马逊在本案中提出的论点——即排除令将损害公共利益,因为它将排除实施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产品。 此类意见书原定于3月13日截止提交,但目前仍持续受理经批准的延期提交材料,调查工作预计将于2025年5月14日完成。
这些问题颇具深意,尤其考虑到奥巴马政府2013年发布的指令:在任何涉及自愿性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委员会必须确保(1)主动且彻底审慎地审查程序启动之初及判定特定救济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所呈现的公共利益问题; (2) 积极推动各方在行政法官审理程序及委员会正式救济阶段,就相关问题建立完整的事实记录,包括当专利权人提出异议时需说明涉案专利的标准必要性,以及是否存在专利挟持或反向挟持现象。"
根据该指令,委员会过去曾审议过该问题,尽管通常遵循2013年奥巴马政府关于审议相关问题的指令,但委员会几乎始终认定标准必要专利(SEPs)在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不应获得任何形式的"特殊待遇"。 然而根据委员会最新公告,其似乎正更深入地审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机制及排除性救济措施。历次政策声明表明,不同执政理念的政府及利益相左的各方均未形成统一政策立场。 鉴于诺基亚/亚马逊调查的截止日期仅剩两个月,且各方意见刚提交完毕,我们或将很快知晓ITC在当前贸易政策背景下如何处理奥巴马时期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