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贩毒集团控制着美墨边境的大片区域以及巴希奥地区(涵盖克雷塔罗、瓜纳华托、阿瓜斯卡连特斯、圣路易斯波托西、哈利斯科和米却肯等州的部分区域),并在这些地区掌控着重要的经济领域/活动。这些区域恰是跨国公司维持着大量制造业务的地区。
在2025年1月20日颁布的行政命令[1]中,白宫宣布将加强《移民与国籍法》(INA)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执法力度,这两项法律是美国反恐斗争中的关键法规。 尽管这些法律并非新规,但特朗普政府计划通过允许将贩毒集团或跨国犯罪组织(TCOs)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和/或特别指定全球恐怖分子,将美国执法活动范围扩大至贩毒集团及跨国犯罪组织。 执法资源的新聚焦点,加之将贩毒集团或跨国犯罪组织纳入《移民与国籍法》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广泛适用范围,使得在墨西哥及其他贩毒集团活动区域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面临更高风险——这些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参与恐怖主义或援助恐怖分子,进而面临起诉,具体原因如下所述。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国务卿可依据国务院反恐局对相关组织恐怖活动的评估,将其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FTO)[2]。 一旦组织被列为外国恐怖组织,受美国司法管辖的多国公司——美国监管机构对此管辖权的解释范围极广——若明知故犯地向该组织提供、或企图或共谋提供"物质支持或资源",则可能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39B条(《反恐法》或ATA)面临严厉的刑事及民事处罚[3]。
美国国务院目前将60多个组织列为外国恐怖组织(FTO)。特朗普于2025年1月20日签署的行政命令要求国务院重点审查毒品集团——特别是墨西哥境内的毒品集团以及明确点名的两个集团:阿拉瓜列车(TdA)和萨尔瓦多玛拉帮派(MS-13)——以决定是否将其列为外国恐怖组织。 该命令颁布后,国务卿马可·卢比奥已将八个贩毒集团列为外国恐怖组织,其中多数在墨西哥开展活动。随着政府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合作识别更多贩毒集团和跨国犯罪组织(TCOs),预计这一数字将大幅攀升。这给在贩毒集团或跨国犯罪组织活动区域经营的企业带来诸多担忧,因为以下常规商业活动可能被视为向外国恐怖组织提供物质支持或资源:
- 为保障员工安全或维持实体工厂的持续运营而支付款项;
- 与当地公司开展业务往来,而这些公司本身与卡特尔有业务往来或正在进行此类付款;以及
- 在公开交易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中登记支付给上述本地公司或卡特尔的款项。
执法审查范围的扩大也可能增加企业面临的风险类型,包括:
-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与司法部(DOJ)联合调查可能同时违反《移民与国籍法》(INA)及OFAC法规的行为;
- 以往由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事项,现在可能由美国司法部(DOJ)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追诉;
- 新指定措施可与反洗钱法律相结合,扩大潜在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范围;
- 由于《物质支持条例》具有域外效力,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制裁范围已扩展至非美国公司。
1月20日的行政命令还增加了在墨西哥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面临私人民事诉讼的风险。 《反恐法》为美国受害者及其遗产或继承人设立了民事救济途径,使其可针对被指控造成"因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所致伤害"的被告提起诉讼——该行为须由"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9条被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的机构实施、策划或授权",且"任何通过明知故犯地提供实质性协助、 或与实施此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者共谋者均可被追究责任"(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根据《反恐法》规定,"任何因国际恐怖主义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或商业损失的美国公民,或其遗产管理人、遗属及继承人,均可在美国任何适格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获得三倍赔偿金及诉讼费用(含律师费)"。 18 U.S.C. § 2333(a)。该条款的责任界定仍存争议,因下级法院正尝试将最高法院近期关于"明知"向外国恐怖组织提供"实质性协助"的判例法应用于此。[4]但将卡特尔组织和有组织犯罪集团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使在卡特尔活动猖獗国家运营的企业面临根据《反恐怖主义法》提起诉讼的风险。
多年来,墨西哥贩毒集团已将收入来源从向美国走私毒品转向在墨西哥从事敲诈勒索活动。后者通常表现为贩毒集团向中小型企业定期勒索钱财,而这些企业中许多为大型公司(如在墨西哥运营的跨国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 除直接勒索外,贩毒集团还实施多种行为:强迫企业指定特定供应商(这些供应商进而与跨国公司开展业务)、设立提供各类服务的"幌子"实体、兜售针对竞争组织的保护服务、操纵商品或服务定价,以及收取"免受暴力威胁"的保护费。
因此,在墨西哥的跨国公司始终面临着在其本地供应链中与这些贩毒集团外国恐怖组织发生间接接触的风险。即使企业对这些接触点毫不知情,若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仍须警惕被视为主动共谋或故意视而不见。
为防范这些风险,受美国管辖且在墨西哥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 对所有业务交易方进行尽职调查,尤其是在接纳新供应商或其他新业务合作伙伴时;
- 更新尽职调查程序,并要求提供遵守禁止与恐怖组织及外国恐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相关法律的合规证明;
- 执行例行OFAC(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和FTO(外国恐怖组织)筛查,评估公司在与卡特尔组织及跨国犯罪组织潜在接触点方面的风险状况;
- 绘制供应链图谱(包括次级供应商),以确保整个供应链中不存在与卡特尔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的任何接触;
- 基于风险评估,持续跟进并实施审计,确保公司供应链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 实施并维护供应商管理系统,用于向供应商及其他业务合作伙伴支付款项;
- 对供应商或其他商业伙伴进行财务审计,以识别可能向卡特尔或跨国犯罪组织支付的款项;
- 提醒供应商或其他商业伙伴注意其与卡特尔或跨国犯罪组织(TCOs)的潜在关联,并协助监控以规避风险;以及
- 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除外国恐怖组织限制条款外,还需纳入禁止卡特尔组织及跨国犯罪组织关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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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卡特尔组织及其他组织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及特别指定全球恐怖分子》, 总统令(2025年1月20日)详见: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designating-cartels-and-other-organizations-as-foreign-terrorist-organizations-and-specially-designated-global-terrorists/。
[2]尽管本文聚焦于《移民与国籍法》下的外国恐怖组织认定,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下的全球特别指定恐怖分子认定为跨国企业带来了另一套执法问题,同时该法还对外国恐怖组织实施了额外制裁。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是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监管多数经济制裁的法律依据,该办公室长期对美国公民及任何受美国法律管辖的个人实施严格限制,以执行美国主要经济制裁措施。 根据第12978号行政命令和《头目法案》,OFAC通过其重大毒品贩运者计划授权,对众多贩毒集团、公司及个人实施了制裁。 由于OFAC对美国管辖权采用扩张性定义,此类制裁所涵盖的限制范围包括非美国人在美国境内开展的活动、使用美国金融体系的行为,或任何触发美国管辖权的情形。 合规要求任何与美国存在管辖关联的个人,必须全面考量美国法律可能适用的所有途径,包括对《移民与国籍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新重视,以及长期有效的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法规。
[3]《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39A条将"物质支持或资源"定义为"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或服务,包括货币或货币工具、金融证券、金融服务、住宿、培训、专家建议或协助、安全屋、虚假文件或身份证明、通信设备、设施、武器、致命物质、爆炸物、人员……以及运输服务,但药品或宗教材料除外。"
[4] 参见Twitter, Inc.诉Taamneh案,598U.S. 47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