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近期修订了其法规,明确了消费品警示标识需满足的条件,以获得《1986年安全饮用水与有毒物质执法法案》(即俗称的第65号提案,简称"Prop 65")规定的"安全港"保护,从而免于该法案项下的执法行动。
《第65号提案》是一项"知情权"法律——它要求企业在明知且有意使加州消费者接触被该州认定为致癌或生殖危害的化学物质前,必须提供"清晰合理的警示"。 作为《第65号提案》合规法规的主管机构,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已制定具体规定,明确企业可采用的警示用语及方法以符合该提案要求——即"安全港警示"。详见《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0条及后续条款。
2024年12月6日,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发布公告称,加州行政法办公室(OAL)已批准对《第65号提案》法规的修订,其中包括OEHHA于2023年10月27日提出的"简短形式"警告条款及其他变更。
新规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但企业有三年过渡期(至2028年1月1日)逐步采用新的警示用语。如下文所述,该最终法规基本遵循了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2023年10月27日提出的提案。
简短警示语新增必备内容:简短警示语 不再简短[1]。新规要求简短警示语必须针对每个适用危害终点(即致癌或生殖危害)至少标明一种化学物质,并添加补充说明——企业可从两组表述中任选其一。 《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3(b)条。如下文进一步阐述,这些变更必将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针对致癌物的简短警示语现必须包含以下表述之一:
接触[化学品名称]可能导致癌症风险。详见www.P65Warnings.ca.gov。
或
“可能使您接触[化学品名称],一种致癌物。详见www.P65Warnings.ca.gov。”
参见《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3(b)(3)(A)条。
另一个例子是,针对已列出的致癌物和生殖毒物,简短警告语必须包含以下两句话中的任意一句:
接触[化学品名称]可能导致癌症风险,接触[化学品名称]可能导致生殖危害。详见www.P65Warnings.ca.gov。
或
“可能使您接触[化学品名称](致癌物)和[化学品名称](生殖毒物)。详见www.P65Warnings.ca.gov。”
参见 该法典第25603(b)(3)(C)条。
根据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在新规最终理由陈述书(FSOR)中的说明,这些修订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详尽的警示信息,使其与长版警示内容保持一致。FSOR第20页。然而,此项修订可能要求仍在产品标签上使用旧版简短警示语的企业——其警示内容远比新版简短——对标签进行重大改版以容纳新版警示语。
特定化学物质的标识:最具争议的变更或许在于,新规现要求简短警示语必须至少列明一种被认定致癌或危害生殖的化学物质。参见《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3条;另见同编第25601(b)条。此前仅要求长版警示语标识具体化学物质。 在《法规说明报告》中,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指出,其认为在简短警告中列出至少一种化学物质是必要的,以"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信息,使其能够就接触所列化学物质作出知情决定",并遏制企业普遍存在的"预防性地提供简短警告以规避诉讼"的商业惯例。《法规说明报告》第20页。OEHHA还在其《法规说明报告》中评论道:
根据现行法律,企业目前可对未导致任何显著接触列明化学品的产品提供不含化学品名称的警示,因为他们宁愿对所有产品统一采用通用警示,也不愿确定哪些产品实际会造成此类接触风险。 这种规避诉讼的策略不符合该法案的宗旨,因为它未能提供准确信息。通过列明化学物质,将促使企业切实评估其产品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消费者接触的化学物质。
同上,第30-31页。
这一重大变化可能要求企业重新审视其检测规程及简短警示语的使用方式——尤其当企业无法明确识别特定致癌物和/或生殖毒物时。无论企业如何努力遵守新规,其面临高额执法处罚的风险无疑已显著增加。
警示标签的新选项:企业不再仅限于使用"WARNING"字样,现可选择使用"CA WARNING"或"CALIFORNIA WARNING"替代。参见《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3条。 这些选项使企业能够明确标识警告为加州特定警告,这对同时在加州以外地区销售的产品可能有益。参见《加州法规汇编》第45页。简短警告也可用于任何尺寸的标签,但文字必须采用至少6号字体,并符合法规定义的"醒目"标准(即"相较于标签、标识或标牌上的其他文字、 声明、图案或装置相比,达到普通人在常规购买或使用条件下能看见、阅读并理解的程度")。《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1(c)条。根据新规,警示语不再需要"采用不小于其他消费者信息所用最大字号的字体"。参见同上。
目录及网络购物要求: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最初提议为目录订购产品增设说明性条款,但该条款未被纳入最终法规。不过,为明确网络订购产品标签要求而提出的修订案已获通过。具体而言,OEHHA明确规定:针对网络购物的警示方式之一,警示信息必须显示在产品展示页面,而非网站通用页面。 《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2(b)条
食品接触简式警示: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修订法规,特别允许食品采用简式警示。参见《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7.2条。 与消费品的安全港警示相同,食品警示必须标明至少一种致癌物和/或生殖毒物化学品的名称。食品警示无需包含消费品所需的警示符号(即黄色等边三角形内带粗体黑色感叹号)。
针对乘用车或非公路机动车零部件及休闲船舶的警示要求:经营乘用车或非公路机动车零部件及休闲船舶零部件的企业,可通过在每个产品零售点或展示区设置不小于5英寸×5英寸的警示标识,标明邻苯二甲酸盐和铅的警示信息并建议最佳处理方法,以符合《第65号提案》要求。 《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7.51(a)(3)、25607.50(a)(3)及25607.52条。 若企业选择此警示形式,不得增删或替换标识的化学物质。同上,§§ 25607.51(b) 和 25607.53(b)。若产品通过互联网或目录销售,企业必须在网页或目录中提供其产品的长版或短版警示。
三年过渡期:企业有三年时间——直至2028年1月1日——过渡到新的简短警示要求。因此,2028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产品上的简短警示必须符合新规,方可获得安全港保护。 但2028年1月1日前按旧版"安全港"简短警示语制造并贴标的产品,可无限期继续销售而无需重新贴标。参见《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3(c)条。
网络零售商的宽限期:此外,对于网络购物,零售商在收到制造商更新简短警告的书面通知后60个日历日内,无需在网站上发布或展示新警告。加州法规汇编第27编第25602(b)(2)条。该规定适用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的购买行为。同上。若零售商在收到制造商通知后未更新简短警告而被发出违规通知,根据新规,其对违规指控提出异议可能获得成功。
主要变更:
- 自2028年1月1日起,简式警告必须针对每个适用终点(即致癌性和/或生殖毒性)至少包含一种化学品名称。
- 企业现在可以在警告标识中选择使用“警告”、“加州警告”或“加利福尼亚警告”。
- 简短警示语可用于任何尺寸的标签,但前提是文字字号不小于6号字,且符合法规中“醒目”的定义。
- 食品包装上现可使用简短警示语。
- 针对乘用车或非公路机动车零部件及休闲船舶零部件的邻苯二甲酸盐和铅含量警示标识,现已推出替代性零售警示方案。
- 企业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完成过渡,对该日期及之后生产并贴标的产品采用修订后的简式警示要求。
- 任何在2028年1月1日前生产并贴标的产品,均可使用旧版简短警示语,无论该产品何时销售。
- 三年过渡期内,网络零售商享有60天宽限期。
结论
如需协助遵守新的65号提案警示要求,或对这些要求如何适用于您的产品存在疑问,请联系莎拉·斯拉克、埃里克·斯旺霍尔特、亚历山德拉·杰尼根或凯蒂·普拉赫塔。
[1]该规则的先前版本要求企业提供真正"简短"的警示语——例如"致癌——www.P65Warnings.c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