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美国司法部(DOJ)刑事司启动为期三年的企业举报人奖励试点计划(以下简称"试点计划")。 (更多详情请参阅本系列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该试点计划标志着司法部通过招募举报人协助打击企业犯罪和白领犯罪,以增强其打击能力的重要举措。 2025年5月12日,司法部发布了针对该试点计划的更新指南(以下简称"更新指南"),以反映特朗普政府同期公布的执法优先事项与政策调整。本文将概述试点计划框架,并详述最新指南修订内容。
试点项目概述
正如2024年8月最初宣布的那样,试点计划允许举报人因提供涉及四类犯罪的"可能违法行为"的有效线索而获得经济补偿:(1)外国腐败与贿赂;(2)金融机构犯罪;(3)国内企业腐败;(4)涉及私人保险计划的医疗保健欺诈。
资格要求与关键条款
要具备资格,潜在举报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财务门槛。要符合试点计划的资格,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导致成功没收超过100万美元的资产。
- 原创性。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必须基于其独立掌握的知识,且不得为司法部已知信息。通过保密通信渠道获取的信息不纳入司法部考量范围。
- 在举报的犯罪活动中缺乏"实质性参与"。若举报人曾"实质性参与"其所举报的活动,则无资格获得奖励。试点计划指南规定,曾"指挥、策划、发起或明知故犯地从举报的犯罪行为中获利"的个人不符合奖励条件。 反之,若涉案者所扮演角色微不足道,以致其"显然属于涉案人员中责任最轻者",则仍可依据试点计划获得奖励。
- 真实且完整的信息。举报人若要获得奖励,必须提供其知悉的所有信息,包括其可能参与的任何不当行为。若举报人隐瞒信息,则无资格在试点计划下获得奖励。此要求包括在任何调查中与司法部充分合作,包括在面谈、大陪审团听证、审判或其他法庭程序中提供真实证词,并提交所有文件、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
奖项结构
若符合条件,举报人可获得酌情奖励,金额上限为:没收净收益前1亿美元部分的30%,以及1亿至5亿美元部分的5%。根据相关刑事没收法规,收益仅在源于犯罪行为或实质性涉及犯罪活动时方可被没收。 因此,被没收的净收益可能低于实际损失金额。
与其他类似举报人计划不同,试点计划下的任何奖励均完全由司法部酌情决定——举报人无法获得最低保障金额。在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时,司法部将考量所提供信息是否具体、可信且及时,以及该信息是否对没收行为产生重大贡献。司法部还将评估举报人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提供的协助与配合程度。
企业自主披露
试点计划为企业提供120天的窗口期,用于自主披露与内部举报报告相关的信息。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披露试点计划涵盖的"不当行为"的企业,仍可依据《企业执法与自愿主动披露政策》获得不予起诉的推定资格(即免于起诉)。该政策已于2025年5月12日公告更新(以下简称《主动披露政策》)。 即使举报人已向司法部报告不当行为,该120天窗口期仍适用。
选择自主披露的企业还必须满足《自主披露政策》的其他要求,方可获得不予起诉的推定资格。除及时自主披露外,企业必须全面配合调查、查明责任人、弥补所有损害并返还非法所得。
2025年5月更新指南中的变更
更新后的指导意见重申了司法部对试点项目的承诺,并确认该项目将持续三年(除非另有公告)。试点项目的大部分具体条款保持不变,包括举报人资格要求、自愿披露政策以及举报人可获得的奖励金额。
主要更新在于调整了举报人报告必须涉及的主题范围,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追偿资格。根据最初公布的试点计划,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必须涉及以下实质性领域:
- 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洗钱、未能遵守反洗钱合规要求,以及欺诈或违反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的规定。
- 涉及外国腐败和贿赂的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洗钱法规以及《外国勒索预防法》的行为。
- 涉及向国内公职人员行贿或支付回扣的违规行为。
- 涉及联邦医疗保健犯罪的违规行为,其中绝大多数索赔提交至私人或其他非公共医疗保健福利计划。
- 涉及对医疗保健行业患者、投资者或其他非政府实体实施欺诈的违规行为,其中这些实体承受了绝大多数实际或预期的损失。
- 任何其他涉及医疗保健行为的联邦违法行为,且该行为未被《联邦虚假索赔法》(FCA)涵盖。
在更新的指导意见中,司法部删除了这些类别的某些措辞,从而扩大了试点计划的实质性范围:
- 取消了要求涉及联邦医疗保健犯罪的违规行为必须涉及“私人或非公共”医疗保健福利计划的规定。
- 取消了要求绝大多数联邦医疗保健犯罪索赔必须提交给私人或其他非公共医疗保健福利计划的规定。
- 取消了要求患者、投资者或其他非政府实体必须承受绝大多数实际或预期损失的规定。
- 完全取消了针对涉及医疗保健相关违规行为且不受《虚假索赔法》管辖的报告的资格类别。
与特朗普政府在关税、移民和贩毒集团等执法重点领域保持一致,司法部新增了若干优先主题领域,这些领域现可获得潜在举报奖励:
- 涉及欺诈或欺骗美国政府的行为,此类行为与联邦资助的合同或联邦资金相关,但不涉及医疗保健或非法医疗回扣。
- 涉及贸易、关税和海关欺诈的违规行为。
- 违反联邦移民法的行为。
- 涉及企业制裁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
- 涉及国际卡特尔或跨国犯罪组织的违法行为,包括洗钱、毒品犯罪以及违反《管制物质法》的行为。
与更新后的指导方针同步,司法部发布了题为《打击白领犯罪中的重点、公平与效率》的备忘录。 该备忘录明确阐述了特朗普政府时期司法部刑事司的优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贸易与海关欺诈"、"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打击"外国恐怖组织"(如"近期被列为恐怖组织的贩毒集团及跨国犯罪组织")。 司法部声明,试点计划的修订旨在"彰显该司对重点领域的关注"。更新指南中的调整与上述优先领域高度契合,表明试点计划虽将延续,但其工作重心或将调整以契合特朗普政府的增补目标。
试点计划下风险最小化建议
尽管试点计划的近期调整扩大了潜在举报范围,可能使此前不太可能受该计划约束的行业企业受到牵连,但即便在更新后的指导意见下,企业为降低举报人利用试点计划牟利风险而采取的实质性最佳实践仍保持不变。因此,企业应借此机会审视并更新其举报人应对政策,确保政策条款清晰明确、切实执行且行之有效。
- 企业应建立涵盖所有相关领域的既有合规计划。鉴于试点计划设定了120天的自愿披露窗口期,企业必须能在短期内完成全面的内部调查。企业应确保建立健全的内部举报机制,以应对各类不当行为,并做好及时调查任何涉嫌不当行为的准备。 企业应保护举报人的保密性,不得实施报复,也不得阻碍举报人向政府报告潜在违规行为。若企业合规计划对"不当行为"的界定范围比试点计划更为狭窄,则应考虑扩大合规职能范围,确保所有潜在刑事违法行为均得到彻底调查。
- 在保密特权下开展内部调查。试点计划规定,若举报人通过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的沟通渠道获取信息,则该信息不被视为"原始信息"。同时,若潜在举报人是在公司识别、报告及处理潜在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获知相关信息,则其举报资格将被取消。因此,企业在开展内部调查时必须确保特权的有效性。 内部或外部法律顾问应主导调查工作,调查范围与目的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企业需审慎考量非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的程度(若允许参与),并确保调查由律师主导且旨在获取法律意见。
- 在适当情况下考虑主动披露。若企业在试点计划规定的120天期限内主动披露潜在违规行为,根据《自愿披露政策》,该企业有权获得不予起诉的推定。当企业对是否已发现"违规行为"存疑时,此项推定可能成为倾向于主动披露的因素——但需注意,该计划同时要求企业在后续政府调查中全程配合。
- 需注意既有的自主披露义务。在评估潜在举报人的资格时,企业应考量自身是否存在自主披露义务。此类义务可能源于对所有联邦拨款接收方的强制要求,亦可能源于政府承包商身份——此类承包商本就需主动披露潜在违反联邦刑法的证据。 自我披露义务亦可能源于先前《虚假索赔法》和解后签订的企业诚信协议。若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潜在举报人被认定为主动提供原始信息的可能性较低,且可能存在其不符合试点计划奖励资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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