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凸显了进口商为何担忧:根据《虚假索赔法》(FCA),他们可能面临巨额政府罚单,用于支付对进口产品新征收的关税。该案涉及一家从中国进口焊接管件的企业,该企业抗拒反倾销税并将其案件提交陪审团审理。 败诉后,地区法院先判处8,085,546.03美元单项赔偿金,随后按三倍标准加倍赔偿并追加诉讼费用,最终裁定金额约达2600万美元。该进口商提起上诉,最终在第九巡回法院再次败诉。 本案涉及复杂法律争议点,在庭前和解谈判中或许具有一定说服力,但随着第九巡回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其影响力已大为减弱。案件名称:美国政府代表Island Industries诉Sigma公司案,___ F.4th___ No. 22-55063(第九巡回法院2025年6月23日)。
FCA诉讼:反倾销税缴纳不足
管辖权。首先,Sigma试图通过主张《海关执法总则》阻却了美国政府或举报人提起《反欺诈法》诉讼的权利来规避管辖权,其主张依据是《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92条是美国政府可用的唯一诉因。 与《反欺诈法》类似,第1952条禁止为进口美国商品的申报提供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并进一步规定了美国政府追回因欺诈或疏忽逃避的关税的具体机制。然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Sigma关于第1592条构成解决任何关税欠缴问题的唯一救济途径的主张。 合议庭同时认定,《美国法典》第28编第1582条虽赋予国际贸易法院对"因进口交易引发且由美国政府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以追缴关税"的专属管辖权,但该条款并不构成举报人依据《虚假索赔法》向地区法院提起追缴关税诉讼的管辖障碍。 尽管承认执法救济存在显著重叠,第九巡回法院仍认定第1592条并非海关违规行为的排他性救济,且依据该条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可与举报人提起的《虚假索赔法》诉讼并行推进。
清关。其次,Sigma辩称其对最初申报为钢制联轴器的产品不存在缴纳反倾销税的"义务",理由是商务部无意对旧申报单征收额外关税,并援引了关于申报单清关的法规。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同样驳回了该主张,裁定进口清关程序的完成并不妨碍政府追缴该进口行为依法应缴的关税,并指出"进口商不能通过拖延清关程序来规避关税,待清关完成后再以清关事实为由主张其行为未使政府蒙受损失"。 相反,第九巡回法院强调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的"义务"确立于进口申报时,而非结案之时。
明知故犯。第三,西格玛辩称其对任何虚假陈述均不存在明知故犯,理由是陪审团缺乏充分证据认定西格玛在海关文件中声明其焊接出口产品无需缴纳反倾销税时,存在故意无视或鲁莽漠视申报表真实性的行为。陪审团听取的证据表明,中国产品(尤其是钢铁产品)常被列入反倾销税令范围。 陪审团同时获悉,西格玛承认从未调查过焊接接头产品是否可能受反倾销令约束,亦未核查该商品是否需缴纳附加关税。针对西格玛的知情情况,法庭向陪审团提供了"鸵鸟式"指导意见,并认定西格玛系明知故犯地规避关税缴纳义务。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陪审团的裁决。
要点
- 海关执法法规对举报人提起独立的《反欺诈法》诉讼不构成管辖权障碍,因为该诉讼属于独立的诉因。
- 并行提起的联邦海关法案诉讼可能导致远高于海关通常施加的处罚,因为关税缴纳义务在货物入境时即已产生,且联邦海关法案允许将损害赔偿金提高至三倍。
- 虽然清关(通常在进口后300天内完成)标志着进口商品关税的最终核定,但进口申报在数月后才进入清关阶段的事实,并不妨碍举报人追讨依法应缴的关税,也不排除举报人就该进口申报提出索赔的权利——前提是被告在进口申报文件中存在事实陈述不实的情况。
-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可被指示:当"简单询问"本可使进口商意识到其向政府提交虚假陈述或主张时,被告不得采取"鸵鸟政策"回避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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