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保罗·阿特金斯在公开会议声明中以如下表述开启结论部分:"今日关于强制仲裁及第431条规则的建议,是我实现'让首次公开募股(IPO)重振雄风'目标的首批举措之一。"[1]该声明的正式名称更准确地说是《关于强制仲裁及修订委员会《实践规则》第431条的政策声明公开会议声明》。这份"政策声明"并非正式规则提案,因此无需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该政策声明源于委员会以3比1的党派投票结果,推翻了美国证交会一项长期存在的非成文政策——该机构此前曾阻止那些企图在其章程和细则中禁止股东集体诉讼的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
在这份关于强制仲裁的政策声明中,阿特金斯主席重点阐述了两个问题,以支持委员会政策转向——允许新上市企业采用强制仲裁:
关于强制仲裁存在两个独立的问题。首先,关于强制仲裁条款的合法性,现行法律状况如何?其次,假设此类条款被允许,公司是否应当采用强制仲裁?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位于联邦证券法、州公司法以及1925年《联邦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交汇点。证交会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领域和职责范围自然在于联邦证券法。因此,该政策声明阐明了证交会对强制仲裁条款是否与联邦证券法相冲突的观点——并得出结论认为二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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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第二个问题——在联邦证券法明确规定且假定符合州公司法的前提下——公司是否应采用强制仲裁条款?我预计各方利益相关者将就此展开激烈公共辩论。我对此问题有自己的见解,相信其他委员们亦然。 然而,作为整体的委员会将不参与此项辩论,因为该议题超出了委员会依据联邦证券法所拥有的管辖权范围。
为支持该政策声明,委员赫斯特·M·皮尔斯表示:"市场在评估这些仲裁条款方面会比我们做得更好,且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案处理。"[2]卡罗琳·克伦肖委员批评该政策声明,并担忧强制仲裁将迫使股东在"私密保密的场合起诉公司",丧失"以集体诉讼形式推进诉讼的优势"。
除本政策声明实质上允许强制仲裁条款外,委员会还沿党派路线投票,禁止单个委员或第三方通过向委员会提出质疑注册声明的方式阻挠首次公开募股。
该政策声明的主要影响在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不再仅因公司注册声明中包含要求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任何争议均须通过仲裁解决的条款,就阻止该公司上市。
本政策声明并非最终定论。首先,某些州禁止在公司章程或章程中使用强制仲裁条款。典型例子是特拉华州——多数《财富》500强企业在此注册成立。其次,新上市公司是否愿意承担在注册声明中加入仲裁条款所带来的诉讼风险。 最后,部分投资者——尤其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可能因注册声明中加入仲裁条款而产生抵触情绪,从而拒绝投资此类上市公司。
[1]https://www.sec.gov/newsroom/speeches-statements/atkins-091725-open-meeting-statement-policy-statement-concerning-mandatory-arbitration-amendments-rule-431.
[2]https://www.sec.gov/newsroom/speeches-statements/peirce-statement-recommendations-division-corporation-finance-09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