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 环境评估可能导致重大项目延误。制造商必须应对复杂的联邦、州和地方审批程序,若未及早规划,这些审批可能使工程停滞。
- 部分改革旨在简化流程——但各州做法不尽相同。最高法院一致裁决及新出台的联邦指导方针旨在加快《国家环境政策法》审查进程,而各州在环境评估方面采取了不同做法。
- 通过早期磋商、智能选址和社区参与等主动许可策略,制造商可避免项目延误,并充满信心地推进项目进展。
在美国扩张的制造商通常会规划税收优惠、劳动力和物流安排,却往往忽略了从州和联邦监管机构获取环境审批所需的时间。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升级现有设施,企业都可能面临地方、州和联邦层面的复杂许可要求——涵盖空气排放、雨水和废水排放、湿地影响、取水许可,以及对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的影响。 某些情况下,项目还可能触发《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或州级同等法规的审查程序。
这些审查旨在保护空气、水体和生态系统,并确保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这些流程不仅是官僚障碍——它们更是关键路径。随着美国制造业复兴加速,具有前瞻规划的企业能够将环境许可从延误源转化为竞争优势。若企业懂得如何驾驭这些流程,近期联邦与州级改革将使审查更高效、更聚焦、更可预测。
环境审批可能导致代价高昂的延误
数十年来,环境许可审批始终是复杂建设项目延误的根源,尤其涉及联邦审批或敏感环境资源的项目更是如此。许可审批的延误可能导致项目停滞数月甚至数年,从而增加不确定性和成本。
以《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审查为例。该法案最初旨在确保联邦机构"三思而后行",要求监管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评估"重大联邦行动"的环境影响。根据NEPA及其各州对应法规,当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时,相关机构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EIS)——这份详尽报告会在最终决策前评估潜在影响及替代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EIS)曾仅数百页,如今却常达数千页之多,而政府机构完成审查和审批往往耗时数年。EIS成本高昂,需聘请专家研究包括物种、湿地、噪音、交通、地质及排放影响在内的诸多潜在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反对拟建工程的群体会战略性地利用《国家环境政策法》及其各州对应法规,通过质疑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范围或充分性来拖延或阻挠开发进程。
美国最高法院全体一致呼吁提高环境评估效率
美国最高法院与特朗普政府近期采取的行动表明,环境评估将采取更精简、更聚焦的方式——这有助于制造商以更快的速度和更高的确定性推进项目。
引领潮流的是美国最高法院近期在"七县基础设施联盟诉鹰县案"中作出的全票一致裁决。七县对 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该判决因未分析拟议铁路项目直接引发的上游和下游环境影响,而判定 长达3600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效。[1] 七县案全体法官 呼吁进行"航向修正",警示《国家环境政策法》已从"温和的程序性要求"蜕变为"粗暴且随意"的工具,被用于延缓或叫停基础设施项目。[2]
法院强调,各机构必须专注于当前所审议的项目——而非其他项目在"时间或空间上独立"所产生的假设性连锁效应。[3]法院明确指出:"一项相对规模较小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应成为从上游石油开采到下游炼油厂排放所产生一切后果的替罪羊。"[4]
这项决定并不意味着环境审查将消失,但它可能预示着对这类审查采取更平衡的做法——至少在联邦层面如此。各机构仍需对环境影响进行"严格审查",但法院必须给予机构空间,使其能够作出合理、科学的决策。当机构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行事时,不应因未分析间接影响而受到质疑。
这项澄清对制造商意义重大,因为即使他们的项目在环境上合理且具有经济重要性,也常常面临因《国家环境政策法》引发的延误。
联邦政府同样致力于提高审查效率
七县案的裁决与白宫环境质量委员会(CEQ)的政策调整相呼应。2024年11月12日,在马林奥杜邦协会诉联邦航空管理局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CEQ无权颁布具有约束力的法规。[5]这一裁决令人震惊——近五十年来,CEQ始终以自身法规具有约束力为前提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相关条例。其法规被宣告无效后,众多联邦及州级机构此前采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与《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则均告失效。
2025年2月25日,在马林奥杜邦案判决及特朗普总统颁布行政命令(第14154号)后,环境质量委员会撤销了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法规,现正发布非强制性指导意见,协助各机构将其程序与近期判例法保持一致。[6]尽管不具约束力,环境质量委员会仍敦促各机构重点关注:
- 缩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周期,
- 更清晰的范围界定,以避免分析推测性或无关的影响。
- 加强跨机构协调,以及
- 审查过程中的全程公开透明。
核心要点:联邦机构正被敦促加快行动步伐,保持专注,避免进行推测性分析。
一些国家正效仿此举,而另一些国家则保持原有方针不变。
随着联邦机构推动环境评估流程更快、更聚焦,许多州正通过数字化工具、更明确的时间表和更高透明度来现代化其许可系统。但并非所有州都朝着相同方向前进。
弗吉尼亚州标准化举措——弗吉尼亚州环境质量部启动了雨水排放许可流程的重大改革,新规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新版手册整合并现代化了针对新建项目、再开发项目及既有场地升级的监管指南,旨在:(a) 优化许可审查时限,(b) 标准化最佳管理措施(BMPs),(c) 通过新设立的委员会吸纳利益相关方意见。其目标是建立更具可预测性与透明度的许可框架。
亚利桑那州的数字化转型——该州环境质量部(ADEQ)推出了全数字化的环境许可与合规门户平台。企业可通过该平台在线申请许可、提交报告并追踪合规状态,显著减轻了行政负担并提升了透明度。亚利桑那州致力于实现"以商业速度提供政府服务"的使命。[7]早期数据显示,该在线平台已将许可处理时间缩短93%,实现98%的服务数字化,并创造约1.64亿美元的年度经济效益。[8]
加州与马萨诸塞州针对特定项目的简化措施——州级环境审查的简化往往由特定项目类型驱动。今年六月,加州签署修订后的《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将豁免某些住房项目接受环境审查。[9]同样,马萨诸塞州正着手制定新规,旨在简化特定住房项目、生态修复项目及城市更新计划的环境审查流程。[10]
其他州持反对态度——并非所有州都顺应联邦趋势。19个州的总检察长反对环境质量委员会撤销其《国家环境政策法》法规[11],部分州正在加强本州的环境审查法律[12]。
制造商需要注意什么?各州审批机制差异显著。了解所在州的政策动向——无论是简化流程还是增加审查环节——都应成为选址策略的核心考量。
《国家环境政策法》方法的改变可能为行业带来缓解
对制造商而言,近期《国家环境政策法》的修订以及联邦层面(及部分州)的环境评估改革,带来了切实的商业价值:产品上市周期缩短、法律风险减少、长期规划信心增强。对于投资清洁技术、先进制造及能源转型基础设施的制造商,简化的许可环境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仍能确保有效的环境监管。
当然,NEPA只是整个环境审批体系中的一环。制造商仍需应对其他各类环境审批和资源考量。许可策略应融入早期规划阶段,而非被视为选址后的障碍。但只要策略得当,许可审批便可有效管理,企业也能充满信心地推进发展。
其他 环境许可与发展所需资源
尽管特朗普政府和美国最高法院已表明将推动简化环境审查程序并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进行重大改革, 许多缺乏联邦关联性、且不涉及《国家环境政策法》或其州级对应法规的开发项目或扩建工程,仍需获取地方、州或联邦各级的多种环境许可。这些许可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环境资源,这些资源对选址决策至关重要,并可能对项目成本和时间安排产生重大影响。
扩建项目或新开发项目可能需要申请多项许可,包括空气排放许可、雨水排放许可、废水排放许可、湿地影响许可、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影响许可,以及滨水地带影响许可等。地方政府还可能根据分区规划提出额外的许可要求。
除许可审批外,企业在选址时还需考量其自然资源需求。例如,半导体制造商和数据中心因运营需消耗大量水资源,在某区域开发或扩建前必须确保拥有充足的水源供应。无论是通过与现有供水商签订合同、申请新的地表水权,还是抽取地下水,每种方式都可能触发额外的监管要求。
实用的许可策略
制造商应主动制定策略,确保建立全面而高效的许可获取方案。任何单项许可的缺失,或对许可办理时长的低估,都可能导致项目无限期搁置并由此增加成本。为规避此类风险,制造商可考虑以下措施:
- 早期咨询。 在流程初期就引入 专家参与,有助于确定适用环境许可的范围。同样,尽早与相关州级和联邦监管机构接洽,可使后续工作更顺畅推进,且许多机构要求在提交许可申请前进行预审。
- 选址问题。如前所述, 并非所有选址条件都相同。例如,位于"未达标地区"的设施若需申请重大污染源空气排放许可,将面临更繁重的要求,包括可能需要排放配额——而在许多地区,这类配额往往稀缺或价格高昂到难以负担。若选址区域存在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湿地或历史文物,则可能引发额外的、可能旷日持久的政府部门磋商及审批程序。
- 公众参与。各州及 机构对社区参与项目开发或扩建的时间与方式也设有不同程序。 某些情况下,项目反对者可对许可证的颁发提出异议,从而触发类似法庭诉讼的冗长行政程序。部分州设有允许许可持有人简化此流程的条款。 以德克萨斯州为例,若许可申请方预见到可能面临异议,可选择直接向行政机构提交申请,从而跳过耗时数月的资格认定程序——该程序旨在确认是否有受许可影响的充分主体提出异议。更根本的是,与相关社区建立良好关系,或许能为许可方创造机会,使其无需启动听证程序即可化解公众关切。
美国制造业正迎来激动人心的发展时期。环境评估与许可审批流程往往复杂且技术性极强,常成为项目开发与扩张的绊脚石。然而,通过制定合理的许可策略,这些要求既可被妥善管理,又能在合理期限内满足,从而避免成为新增长的阻碍。
[1] 七县基础设施煤炭公司诉鹰县案,605 U.S. ___ (2025)。
[2] 同上,见 意见书第12、13页。
[3] 同上,见 意见书第19页。
[4] 同上。
[5] 马林奥杜邦协会诉联邦航空管理局案,121 F.4th 90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24年)。
[6]环境质量委员会,《致联邦各部门及机构负责人的备忘录:〈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实施》(2025年9月29日),https://ceq.doe.gov/docs/ceq-regulations-and-guidance/Agency-NEPA-Implementation-Guidance.pdf。
[7]亚利桑那州政府转型办公室,《亚利桑那州管理系统:州政府持续改进评估》第1-2页(2022年12月),https://results.az.gov/sites/default/files/2022-12/AMS%20evaluation%2012.20.22_0.pdf。
[8]亚利桑那州环境质量部,《项目投资论证:myDEQ地下储罐应用系统改进——2024财年》,第9-10页(2023年6月21日),https://aset.az.gov/sites/default/files/2023-06/EV23014%20PIJ-ITAC-PRESO%20062123.pdf。
[9]加州议会第130号法案,2025年,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130。
[10]马萨诸塞州行政办公室能源与环境事务处,《马萨诸塞州环境政策法案(MEPA)办公室拟议法规背景文件》, 2025年10月7日, https://www.mass.gov/doc/mepa-regulations-background-document-10725/download。
[11]各州总检察长关于《临时最终规则——撤销〈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的评论意见,2025年3月27日,案卷号:CEQ-2025-0002。
[12] 参见,例如,纽约州环境保护部,《环境正义选址法》,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0月20日,https://dec.ny.gov/environmental-protection/environmental-justice/the-environmental-justice-siting-law(该机构正通过规则制定实施法律,要求各机构在环境审查中考虑某项行动是否可能对弱势社区造成或加剧不成比例的污染负担);Held诉蒙大拿州案,419 Mont. 403 (2024) (认定《蒙大拿州环境政策法》中禁止在环境审查期间分析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条款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