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邦层面就商业秘密盗用提起诉讼并非易事。自《商业秘密保护法》(DTSA)于2016年生效以来,尽管该法并未明确要求,但许多联邦法院仍要求原告在诉状阶段明确指认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具体而言,法院要求商业秘密原告在诉状或单独披露文件中明确标识其商业秘密,以便法院和被告在启动证据开示程序前能够识别所指控的商业秘密内容。
这其中存在实际考量。首先,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应当明确自身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其次,若不事先了解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法院便无法准确判定原告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再者,若不清楚被告被指控窃取的具体内容,法院便无法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的规定合理界定证据开示范围。
在联邦法院满足这一特殊性标准之所以颇具挑战性,在于披露的具体程度和时机不仅在各联邦巡回法院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甚至在同一巡回法院内部也大相径庭。这种联邦法院体系内的不一致性,在第四巡回法院与第九巡回法院近期作出的两项相互矛盾的上诉裁决中尤为凸显。
七月,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商业秘密必须以"充分具体性"(一项严格标准)予以界定,方能抵御驳回动议。Sysco Mach. Corp. v. DCS USA Corp., 143 F.4th 222 (4th Cir. 2025)。 而八月份,第九巡回法院得出相反结论——联邦商业秘密诉讼原告在启动证据开示程序前无需 具体指明其商业秘密。Quintara Biosciences, Inc. v. Ruifeng Biztech Inc., No. 23-16093, 2025 WL 2315671 (9th Cir. Aug. 12, 2025)。
这些裁决揭示了各巡回法院在商业秘密认定的时机与具体性问题上分歧日益加深。除非国会或美国最高法院介入,否则商业秘密持有人需审慎考量战略布局——包括选择何种诉求及诉讼地点。同样,商业秘密被告方也需注意在何时何地以具体性为条件要求推进证据开示程序。
西斯科与昆塔拉案判决
赛斯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台湾工业切割设备制造商。2021年,数名赛斯科员工秘密创立了竞争对手公司赛姆泰克。赛姆泰克成立后,其他掌握赛斯科商业机密及机密信息的员工相继跳槽至该公司。 赛斯可声称其后发现电子记录显示,这些前雇员复制并窃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2023年,在三次起诉赛姆泰克与DCS公司(一次在台湾地区,两次在美国地方法院)均告失败后,赛斯可转而在北卡罗来纳州东区法院提起诉讼,仅将DCS列为被告。 Sysco的诉求包括依据《国防贸易秘密法》及《北卡罗来纳州商业秘密保护法》提出的商业秘密盗用指控。具体而言,Sysco指控Cymtek利用其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窃取客户资源,并称DCS对此提供协助。DCS以诉状未陈述充分主张为由申请驳回诉讼。 地区法院部分批准了该动议,理由是赛斯科对所指控商业秘密的认定缺乏联邦及州法律要求的具体性,无法构成不当获取指控。赛斯科向第四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国防贸易秘密法》和《北卡罗来纳州商业秘密保护法》仅要求对所指控商业秘密进行通知式陈述。
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明确驳回了该主张,直言不讳地指出:商业秘密原告必须在诉状阶段以"充分具体"的方式界定其商业秘密,以便"被告能够明确指认被指控窃取的具体内容"。Sysco Mach. Corp. v. DCS USA Corp., 143 F.4th 222, 228 (4th Cir. 2025)。Sysco案法院进一步阐释,要求在诉讼初期提供充分具体性,可使法院"判定原告是否合理满足《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的合理保密性与独立经济价值要求"。同上。 法院着眼于Sysco公司在诉状三处不同段落以三种不同方式界定其商业秘密,且在界定过程中包含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根据定义,因其公开性质而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据此维持了下级法院的驳回裁决,并指出"被告方和法院都不应被迫在诉状中进行'钓鱼式调查'以寻找有效商业秘密的证据"。同上。
八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在Quintara诉Ruifeng案中,该法院认定原告在提起《加州贸易秘密法》诉讼时,无需在启动证据开示程序前具体指明其贸易秘密。 此举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后者以原告未满足《加州统一商业秘密法》(CUTSA)规定的"合理具体性"标准为由,驳回了原告多项商业秘密主张(实质上将其从案件中剔除)。该标准要求原告"在启动证据开示程序前以合理具体性指认商业秘密",即便诉讼依据的是《国防贸易秘密法》(DTSA)。 案号23-16093,2025 WL 2315671(第九巡回法院2025年8月12日)。实质上,第九巡回法院认定CUTSA的合理具体性标准——或任何类似规则——不适用于联邦法院。 第九巡回法院进一步阐释,联邦标准具有更大灵活性,具体性问题属于案件后期阶段的事实认定事项。
简言之,第四巡回法院已采纳了联邦法院商业秘密索赔案件中实质上更高的起诉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纳该标准时,第四巡回法院将适用的州级和联邦商业秘密法规结合解读。Sysco案第228页指出 :"《国防贸易秘密法》与北卡罗来纳州《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实质上基本一致。" 而第九巡回法院则着重强调州法与联邦法的差异,并指出《商业秘密保护法》并未要求在证据开示前必须明确识别商业秘密。
实际影响
商业秘密原告应审慎选择诉讼地,并权衡是否依据州法和/或联邦法提起诉讼,同时确保其诉讼行为符合所选司法管辖区的当地要求。 被告方需审慎选择攻防策略,针对原告对所谓商业秘密的描述展开反驳。在无需提前披露商业秘密的司法管辖区,诉讼焦点或将转向诉状标准与证据开示规则的博弈,亦可能通过早期简易判决动议,对原告商业秘密认定的充分性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