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适用对象及何时必须登记/申报?
关键要点
- 加利福尼亚州新颁布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平投资实践法》将要求自2026年起,所有在加州设有业务关联的风险投资公司及类似投资机构提交多元化报告。
- 截止日期迫在眉睫:向DFPI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日,而提交2025年度投资首份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日。
- "适用实体"这一术语范围广泛,适用于具有"加州关联"的实体,包括投资于加州投资组合公司或接受加州实体或居民投资的实体,甚至可能适用于总部设在加州以外的基金。
加州新颁布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平投资实践法》(FIPVCC)初始合规期限迫在眉睫,加州金融保护与创新部(DFPI)已发布初步指引及其他资源,协助相关实体落实合规要求。
《加州风险投资透明度法案》(FIPVCC)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参议院第54号法案颁布,并于2024年6月29日经参议院第164号法案修订。该法案要求风险投资(VC)机构及其他与加州存在关联的私募投资工具,收集并报告其上年度投资组合公司创始团队的人口统计数据。 此举是加州推动提高风险投资资金流向透明度、凸显初创企业与融资领域多样性趋势的举措之一,同时也为在本州运营的风险投资公司带来了新的复杂性和合规要求。
负责监管名为"风险投资公司报告计划"的DFPI机构,已发布包含补充信息与资源的专题页面,其中包含风险投资人口统计数据调查表及 风险投资人口统计数据报告的模板范例。该机构还为其风险投资公司注册门户设置了占位页面,预计将在首个3月1日截止日期前开放。
以下是关于适用对象及即将到来的注册与报告截止日期的简要说明。
法律的适用对象是谁?
《联邦投资保护和控制法》适用于“受保护实体”,该术语的定义范围广泛,涵盖符合以下标准的实体:
- 根据《加州法规汇编》第10编第260.204.9(a)(4)条,是否属于“风险投资公司”。
- 主要从事对初创企业、早期企业或新兴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的业务;以及
-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通常称为具有“加州关联”):
- 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
- 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重要业务存在或运营办事处。
- 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或在该州拥有重要业务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 向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征集或接收投资。
根据《加州法规汇编》第10编第260.204.9(a)(4)条,"风险投资公司"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或多项的实体:
(A) 在其初始资本化之日起的年度期间内至少一次,且在随后的每个年度期间内至少一次, 其按成本计价的资产中(不包括待长期投入或分配给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至少百分之五十(50%)属于本规则(a)(5)款定义的风险投资,或本规则(a)(6)款定义的衍生品投资;或
(B) 该实体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经修订)(17 C.F.R. 275.203(l)-(1))通过的第203(l)-1条规则所定义的"风险投资基金";或
(C) 该实体属于美国劳工部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制定的第2510.3-101(d)条规则所定义的"风险投资运营公司"(29 C.F.R. § 2510.3-101(d))。
此外,上述(A)项所述的"风险投资"指收购某运营公司的证券,且该投资顾问、受其顾问服务的实体或其关联方拥有管理权和/或参与运营公司管理(例如通过董事会席位),此类基金很可能受《联邦投资产品风险投资公司法》管辖。
虽然某些构成加州关联的标准较为明确(例如总部设在加州、维持重要业务存在或运营),但投资组合公司是否具有重要业务运营则界定模糊。金融保护与创新部尚未明确"重要业务存在"、"运营办公室"或"重要业务运营"的具体定义,而这些概念的清晰界定对适用性判定至关重要。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受监管实体”的宽泛定义可能适用于所有基金,无论其投资策略如何,亦或其注册地是否位于加利福尼亚州。
重要截止日期
受监管实体必须满足两个主要合规里程碑:
- 2026年3月1日——所有受监管实体必须通过注册门户提交身份识别和联系信息,向金融保护与创新部(DFPI)完成注册。DFPI已明确表示该门户将在截止日期前正式启用。
- 2026年4月1日(此后每年)——针对受监管实体上一日历年度的投资,每个受监管实体必须:
- 向其在上一日历年度投资的每家投资组合公司的创始团队成员分发一份标准化、自愿性的人口统计调查问卷。
- 向佛罗里达州金融保护与创新部(DFPI)提交一份汇总的、匿名化的年度报告,概述这些调查结果。该年度报告必须包含汇总的人口统计数据、与多元化创始团队相关的投资指标、年度总投资额,以及每家投资组合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
创始人的参与完全基于自愿,受规管实体明确禁止对选择退出调查的创始人进行人口统计信息推测。此外,在投资协议签署且受规管实体完成首次资金划转前,不得提供调查问卷。
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机构(DFPI)必须以可检索和可下载的格式公开披露信息,这意味着基金应预期来自有限合伙人、监管机构及公众的审查力度将有所加强。未能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执法行动或金钱处罚。
随着这些截止日期临近,企业应立即评估自身是否属于受规管实体。若属此列,则需与法律顾问协作建立内部数据收集与报告体系,以确保合规。对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在适应这一全新透明度标准之际,提前准备至关重要。
福莱可以提供帮助
我们正在追踪《联邦投资计划验证与合规中心》(FIPVCC)及相关《发展融资合规计划》(DFPI)的最新动态。我们将发布第二部分文件,重点阐述合规与报告要求。若对FIPVCC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文作者或福里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其他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