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4月1日发布了一份愚人节新闻稿,宣布推出一款虚构的“用于判定专利适格性的AI辅助评估工具”之后,该局又于2026年4月1日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利益相关方必须予以重视。这份真实的通知涉及单方复审程序,并宣布了一项新流程,允许专利权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决定是否进行复审之前发表意见。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公告,鉴于“近期单方重新审查 请求数量激增”这一“特殊情况”,局长决定豁免现有未规定专利权人可提前发表意见的规则。在扩大酌情驳回的适用范围以限制当事人间复审(IPR)程序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似乎现在正试图遏制单方重新审查程序的激增态势。
当前对SNQ范式的重新审视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2条,“任何人均可随时基于任何现有技术……就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提出重新审查请求……”。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3条,“……在重新审查请求提交后的三个月内……局长将确定该请求是否提出了影响相关专利任何权利要求的实质性新专利性问题……。”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4条,“……如果局长认定该请求提出了实质性的新专利性问题……, 该裁定将包含一项重新审查令 以解决该问题。”
因此,与赋予局长 酌情决定权 是否启动知识产权复审程序,而再审查法规似乎 要求 ,若发现已提出实质性新的可专利性问题(“SNQ”),则必须下令进行复审。但参见《美国法典》第35编第325(d)条(下文将提及)。
法定复审制度并未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可在 作出 作出SNQ决定后。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4条,“专利权人将获得合理期限……在此期间内,其可就该[SNQ]提交陈述,包括任何修改……供复审时考虑。”事实上,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现行指导原则,“专利权人 无权 在[重新审查请求]提交后、重新审查命令下达前提交陈述。”参见《专利审查指南》(MPEP)第2249条。
双方意见征集的新流程
该通知解释称,新流程将使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能够在“参考专利权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SNQ裁定。专利权人必须在“自请求送达专利权人之日起30天内”提交预审意见书,且“篇幅不得超过三十(30)页”。关于内容:
该[专利权人预先陈述]文件必须仅限于支持专利权人立场的论点或事实,即尽管再审查请求中提出了相关教导,但专利局在考虑了再审查请求中所述的新教导后,仍应维持审查阶段作出的专利性决定……
另一方面,预审意见书“不应涉及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何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25(d)条行使裁量权”,该问题将在作出“不构成新发明”(SNQ)的裁定后予以考虑。 此外,关于所指称的教导是否“新颖”的论点“不应包含在专利权人的预裁定文件中”,因为这些论点可在再审查程序中通过专利权人依据《联邦法规汇编》第37编第1.530条提交的陈述,或专利权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提出。
根据新程序,再审查请求人通常不得对专利权人的预裁定书面意见作出答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出申请,例如“为反驳被指控的事实或法律陈述不实,或反驳其他实质上妨碍对实质性新问题作出裁定的不当论点”。
根据该通知,“在考虑是否下令进行复审时,专利局将审查该请求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任何预裁定文件和任何第三方请求人提交的答复文件……[并]据此确定该请求是否提出了关于专利性的实质性新问题。”
新流程能否遏制重新审查请求的浪潮?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再审查统计数据清楚地表明,专利权人机构费率下调对再审查请求产生了显著影响,数据显示近几个月来相关请求数量已翻了一番多。

尽管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人员编制的缩减可能会使其难以及时审查这些请求,但尚不明确允许专利权人提前发表意见是否会抑制重新审查请求的数量,除非这导致“不满足法定要求”(SNQ)的认定结果出现显著下降。 事实上,申请方利益相关者很可能将这一新流程视为美国专利商标局试图更轻易地驳回重新审查请求的举措,这将进一步限制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自身工作并撤销本不应授予的专利的机会。
美国专利商标局能这样做吗?
通知中援引的“Patlex Corp. 诉 Mossinghoff”案 (758 F.2d 594(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985 年))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 现行 规则,即在作出“显著新颖性”(SNQ)裁定前限制专利权人提交意见。在该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以提高效率为由为这些限制辩护,称该局“无法在此[SNQ]阶段处理‘大量文件’”。
尽管法院认定这些规则“在……再审查法规的可接受范围内”,且“未违反正当程序条款”,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似乎很可能会支持实施新程序的新规则,该程序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尽早陈述意见的机会。 事实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新程序的论证暗示,中央复审部门效率的提升意味着专利权人的预审文件“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并且“应能使本局在启动全面复审程序之前,更好地筛除那些未提出实质性专利性问题的请求”。
定于2026年4月26日发布的《官方公报》通知中,还包含对复审实践的其他重大调整,并设定了公众意见征询期,该期限将于2026年5月30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