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DOL)最近发布了两份《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意见书,对于需要处理小费池或午餐休息时间相关问题的雇主而言,这些意见书值得参考。
因前往休息区的路程而缩短的用餐时间可能仍不属于应付薪酬的范畴,但每分钟都至关重要
在《公平劳动标准法》2026-11号意见书中,美国劳工部(DOL)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一项无薪的60分钟午餐休息时间——其中员工仅前往指定休息区就需耗时长达14分钟——是否构成“真正的”用餐时间。涉案工作场所是一处拘留设施,该设施禁止将食物带入特定区域以外;扣除步行时间后,员工实际可用于用餐的休息时间为46至54分钟。 劳工部认定,剩余的这段时间仍属于“真正的”用餐时间,因为员工被免除工作职责的时间足够长,足以利用这段时间用餐。(事实上,劳工部指出,扣除往返时间后的休息时间超过了通常被视为“真正的”用餐时间所要求的30分钟。)
话虽如此,美国劳工部(DOL)承认,“如果表面上时长足够的用餐时间因通勤时间、频繁或长时间的中断,或各种限制而被大幅缩短,那么该用餐时间或其部分可能应计入工时。” 例如,美国劳工部将意见书中提到的约45分钟休息时间的情况,与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一起案件进行了对比:该案中,30分钟的休息时间因12分钟的往返时间而实际缩短至18分钟,这引发了陪审团对缩短后的休息时间是否应被视为应付薪酬的问题。 因此,对于员工需移动至休息区的雇主而言,明智的做法是评估通勤时间占用了多少用餐时间,并确保剩余的休息时间充足。
美国劳工部(DOL)进一步指出,其意见并未涉及雇主是否遵守了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规定应提供60分钟的用餐休息时间。
符合《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管理职责测试标准的经理或主管不得参与小费池分配,即使他们偶尔亲自从事可获得小费的工作或协助他人从事此类工作也是如此。
在InFLSA2026-13号文件中,美国劳工部(DOL)就《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是否允许餐厅的班组主管——该主管有时兼任调酒师——参与雇主的“小费池”分配问题进行了说明。 该小费池规定,服务员须根据销售额的百分比,与调酒师、迎宾员和传菜员分享小费。该班次主管不定期担任调酒师,并经常协助迎宾员和传菜员,同时还履行管理职责,因此向美国劳工部征询意见,询问在此情况下其能否从小费池中保留小费。
如果班组长 符合《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的“行政职责测试”标准,美国劳工部(DOL)的答复是“否”。符合《公平劳动标准法》“行政职责测试”标准的监督人员和管理人员,即使在担任调酒师或协助他人从事可获得小费的工作时,也不得接受其他员工的小费。(美国劳工部承认,班组长在担任调酒师期间,可以保留直接从顾客处获得的小费,但前提是这些小费是针对该监督人员在吧台提供的直接、专属服务而获得的。)
设有轮班主管的雇主——尤其是那些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的行政豁免条款被归类为“豁免”类员工(这表明他们可能符合“经理”的行政职责测试标准,因此不符合参与小费池的资格)——应确保这些职位不会不当参与小费池分配,即使他们可能从事与小费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