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乔纳森·莫斯金与他人合著了Law.com网站文章 《单方面商标上诉至地区法院——前线经验教训》。
作者指出,《兰汉姆法案》第1071条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种上诉途径,以对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不利单方面裁决 提出异议:可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亦可向任何美国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他们解释道:“尽管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快且成本更低,但鉴于近期法律变化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应诉此类诉讼中的实践调整,向地区法院提起上诉正变得越来越具有吸引力。”
莫斯金评估了考虑上诉时的重要因素,包括选择审理机构、重新审查 的重要性、上诉方主要案件的论证发展、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辩护上诉中日益增强的务实态度,以及单方面上诉 的审理。
作者总结道:“总而言之,相较于直接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向地区法院提出单方面重新审理的上诉请求可能带来显著优势。所有情况下,裁决都必须基于具体事实,以现有记录、补充记录的机会以及地区法院和/或巡回法院的相关判例法为依据。然而,这种重新审理审查机制可成为挑战专利商标局决定的重要且高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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