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反垄断申报表》中的"业务重叠"和"供应关系"部分要求申报方提交简要说明,主动披露各方之间已知的任何竞争性业务重叠或供应关系。具体而言,申报方需分别就以下内容提供简要描述:
高速铁路(HSR)指南将上述要求1称为“重叠描述”。指南将要求2和3统称为“供应关系描述”。请注意,要求2和3均设有1000万美元的门槛(详见下文“实用技巧”部分)。
这些描述应基于合理商人对各方业务的理解,并与申报方自身的商业文件保持一致。各方应依据其通过日常经营活动或常规交易尽职调查已知悉的信息作出回应;换言之,各方不应为满足这些要求而相互交换信息。
联邦贸易委员会将"重叠描述"要求称为修订后《反垄断法》申报规则的"关键改革"。通过要求各方主动申报已知的重叠领域,申报表格使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监管机构")能够获得各方对其间已知或可能存在的"横向"(即直接竞争)或潜在竞争领域的坦诚自我评估。 该信息直接影响机构是否决定展开深入调查,以判定交易是否可能导致竞争实质性减弱。
供应关系描述的目的更为细致。其并非用于识别各方之间的"横向"竞争领域,而是用于识别各方之间,或一方与另一方竞争对手之间的任何"纵向"(即供应商与购买者)关系。 这些信息进而有助于监管机构分析拟议交易是否可能通过"垂直"理论损害竞争——例如,使合并后的企业获得能力与动机,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获取具有竞争重要性的投入品或客户。
在修订后的HSR表格中,重叠与供应关系说明还承担着另一项功能。当各方申报存在任何重叠或供应关系时,必须就这些业务提供补充信息,包括主要客户清单、特定历史收购信息,以及关于各方重叠业务线的"计划与报告"。
假设垂直整合的咖啡集团"咖啡公司"正收购区域性连锁咖啡店"豆豆咖啡"。咖啡公司旗下零售店与豆豆咖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同时该公司还以批发形式向第三方零售商(包括豆豆咖啡)供应散装烘焙咖啡豆。 CoffeeCo虽向多家第三方咖啡店供应瓶装冰咖啡,但未向Beans供货;Beans目前从CoffeeCo的竞争对手"Java To Go"处采购瓶装冰咖啡进行转售。不过Beans正秘密筹备近期推出自有瓶装冰咖啡产品线,但因涉及商业机密,尚未向CoffeeCo任何人员透露该计划。
在此情境下,双方均会在重叠描述中报告其在咖啡零售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然而,由于重叠描述应基于当事方自身的认知和文件依据,双方很可能采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这一重叠领域。 例如,咖啡公司可能将此重叠领域描述为"咖啡、茶饮、糕点及相关产品的零售销售",而豆子公司则可能表述为"咖啡零售店"。无论采用何种术语,该信息均能向监管机构揭示:本次交易可能削弱双方在咖啡零售领域直接竞争的程度。
在双方的供应关系描述中,双方均会报告以批发形式进行的烘焙咖啡销售(由CoffeeCo完成)和采购(由Beans完成)。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双方完全可能使用不同的措辞来描述这种供应关系。例如,CoffeeCo可能将该供应关系描述为"烘焙咖啡的批发销售",而Beans则可能将其描述为"散装咖啡豆的采购"。 无论采用何种表述,这些信息将向监管机构揭示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尽管概率较低):该交易可能导致其他咖啡店无法向Beans供应散装咖啡,或阻碍第三方咖啡店从CoffeeCo采购散装咖啡。
关于瓶装冰咖啡的销售,CoffeeCo将报告"瓶装冰咖啡的批发销售"(或CoffeeCo在正常业务中使用的任何术语)作为相关供应关系,以反映CoffeeCo向Beans的竞争对手供应这些产品。 同样,Beans公司需将其"从Java To Go采购瓶装冰咖啡"(或Beans公司日常经营中使用的任何表述)认定为相关采购关系,以反映Beans公司从与CoffeeCo存在产品竞争关系的企业处采购该类产品。 这些信息将向监管机构揭示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该交易或将不合理地阻断Java To Go向Beans供应瓶装冰咖啡的渠道。
最后,关于Beans公司计划推出自有品牌的瓶装冰咖啡产品线,其在《重叠描述》中将报告"未来计划销售瓶装冰咖啡"。该信息将向监管机构揭示交易可能在未来显著削弱瓶装冰咖啡市场的竞争态势,尽管Beans目前尚未销售自有品牌的瓶装冰咖啡产品。 然而,由于咖啡公司对此计划并不知情,其《重叠描述》中不会报告瓶装冰咖啡领域的竞争重叠。咖啡公司在《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修正案》申报中遗漏此项内容完全合理且恰当,因为监管机构应当认为咖啡公司不知晓豆豆公司进军该细分市场的机密计划实属好事。
问:为什么我们需要主动报告竞争性重叠?难道不能直接回答“没有”吗?
A.反垄断申报表须由申报方最终母公司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同等职位人员签署认证,并声明该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属实。 因此,若申报方真诚地认为不存在竞争重叠,则应在表格中如实说明。但若申报方知悉各方之间存在真实的竞争重叠或供应关系,则必须在HSR表格中主动披露该重叠或关系。
问:我们该如何准备“重叠”和“供给关系”的描述?是否需要聘请经济学家?是否应该进行任何论证或倡导?
A.重叠关系与供应关系描述应基于申报方对其他方业务的既有认知——换言之,各方不应为回答这些问题而交换信息——且应源自申报方自身业务文件并与之保持一致。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依据与目的声明》(SBP)指出,描述应由"最了解业务的个人"基于"对申报方业务运营的商业理解"撰写,且"须与随HSR申报提交的其他商业文件材料保持一致"。该声明补充说明,监管机构无意要求这些描述必须与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概念完全对应。
监管机构不要求各方在描述业务重叠或供应关系时聘请经济学家、起草反垄断分析报告或"白皮书",亦无需提供论据或辩护。相反,监管机构要求这些描述应"简明扼要",且《标准程序指南》"不鼓励超出严格要求范围的冗长答复或不必要评论"。 但需说明的是,在特定情形下——例如仅存在于美国境外的竞争性重叠领域——提供概括性说明和/或简要论述对监管机构而言可能恰当且有益。
问:我们是否应该询问对方计划如何描述任何重叠或供应关系?
A.《HSR表格》的说明明确指出,各方"不应为回答重叠或供应关系项目而交换信息"。该说明反映了各方(包括本事务所提交的意见)的观点:为落实与尽职调查及整合规划相关的反垄断保障措施,具有竞争敏感性的信息通常会被刻意隔离于企业高管之外。 相反,SBP解释称,重叠业务与供应关系描述应"基于各方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通过常规交易尽职调查所知悉的信息"进行回答,且仅应"依据申报人的认知与信念"作答。该流程"不应要求超出绝对必要范围的信息共享"。
综上所述,在适当情况下,双方各自的反垄断团队(而非业务团队)可选择基于共同利益和/或仅限外部律师参与的方式进行磋商,以确保不会无意遗漏或误述任何竞争重叠或供应关系。
问:与按NAICS代码报告收入的要求相比,“重叠”和“供应关系”的要求有何不同?
A.存在若干差异。首先,按NAICS代码报告收入的要求仅适用于美国境内业务(即在美国境内或从美国境内的销售),而重叠与供应关系的要求则适用于全球任何地区开展的业务。
其次,尽管各机构使用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作为识别竞争性业务线的替代指标,但现实情况是NAICS代码从未被设计用于识别竞争重叠领域,充其量只是实现此目的的不完美替代方案——尤其在创新技术领域,NAICS代码可能无法反映当前技术前沿状态。 某些交易中,各方可能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但NAICS代码并无重叠。例如,综合性"百货商店"(NAICS代码455110)可能与专业"珠宝零售商"(NAICS代码458310)形成竞争,尽管它们归属于不同的NAICS代码类别。 反之亦然,某些交易中各方虽存在NAICS代码重叠却互不竞争。例如,鉴于NAICS代码518210"计算基础设施提供商、数据处理、网络托管及相关服务"的广泛性,云存储公司与加密货币矿商可能均使用该代码申报收入,尽管其业务毫无竞争关系。 此外,位于佛罗里达州的零食与非酒精饮料吧(NAICS代码722515)(如咖啡店)与加利福尼亚州的同类场所虽使用相同代码,却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
第三,NAICS代码要求仅需识别现有 收入来源 ,而"重叠"描述则要求识别已知"计划中"的竞争性业务线,即当前正在开发中的业务线。 例如,若收购方目前虽未与目标公司形成竞争,但正在积极开发未来可能与其竞争的产品,则该"计划中"的竞争性业务线仍需在"业务重叠"部分披露——即使当前不存在NAICS代码重叠。
最后,虽然按NAICS代码报告收入的要求可作为识别各方之间竞争关系的替代指标,但它无法识别各方之间或涉及其他竞争对手的任何供应关系。因此,"供应关系"要求专为识别潜在垂直合并分析中可能相关的供应关系而设计。
问:如果监管机构不同意申报人的重叠或供应关系描述,会发生什么情况?
A.由于《标准业务实践指南》明确规定,重叠关系和供应关系应反映“商业人士对申报人业务运营的理解”,因此对描述内容既无特定格式要求,亦无既定规范可循。
然而重要的是,监管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核实业务重叠和供应关系是否与各方提交的商业文件一致,并确定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业务重叠或供应关系。 例如,若各方申报了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重叠但未报告竞争重叠,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其解释该结果。若监管机构在审查申报文件或交易时发现描述存在重大缺陷,则可能要求各方提交修正后的HSR申报,这可能导致HSR等待期延迟或重新启动。
若您对HSR规则中的重叠与供应关系存在疑问,请联系本文作者或您在Foley & Lardner的业务联系律师。点击此处查阅Foley反垄断与竞争业务组所有HSR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