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是一项法律原则,允许在无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有限度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判断使用是否合理时需考虑的四个因素是:
- 使用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用于商业或教育目的。
-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 所使用部分相对于整个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 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在训练人工智能的情况下, 使用目的和性质 在于教导人工智能执行特定任务。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作品的本质是用于训练AI的数据。 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指用于训练AI的数据量。 使用行为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即人工智能对原作市场产生的影响。
根据美国版权法,训练人工智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该使用目的和性质具有创造性——人工智能并非简单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是利用其创造新事物。其次,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往往属于事实性数据,其受版权法保护程度低于创作性作品。 第三,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通常较小,因人工智能仅需基于数据的代表性样本进行训练。第四,该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通常微乎其微,因人工智能通常不与原作形成竞争关系。
当然,也有观点反对将训练人工智能视为美国版权法下的合理使用。首先,这种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可能被视为商业性,因为人工智能可用于创造盈利性产品或服务。其次,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可能被视为创造性,因为数据可能由人类作者创作。 第三,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可能被视为庞大,因为人工智能可能需要基于海量数据集进行训练。第四,该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可能被视为重大,因为人工智能可能与原创作品形成竞争。
话虽如此,支持将训练人工智能视为合理使用的论点相当有力,法院很可能在多数案件中继续认定训练人工智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全球最大科技公司正与主流媒体机构展开谈判,就使用新闻内容训练人工智能技术达成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
查看引用文章
作者
相关洞察
2026年3月31日
福莱观点
采购合同即将新增条款——禁止某些DEI活动的合同条款
2026年3月26日,总统签署了题为《解决联邦承包商在多样性、公平与包容(DEI)方面的歧视问题》的第14398号行政命令。该命令……
2026年3月30日
福莱观点
“若非如此”的困境——德克萨斯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拟议的大型负荷并网规则如何影响政府激励策略
企业若希望为扩建或搬迁项目申请政府激励措施(例如减税或州级补助),必须……
2026年3月25日
福莱观点
NAIC 2026年春季会议最新动态:住宅业主市场数据征集(C)工作组
摘要与要点:房主市场数据电话会议(C)工作组就……的剩余实施步骤提供了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