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规定了各方进行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然而,这些条款的可执行性可能因管辖该特许经营协议的州法律而有所不同。联邦地区法院在Capital诉Allison案中的判决突显了这种法律冲突。
阿格斯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司")与The Ground Guys SPC("The Ground Guys")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包含一项条款,要求在启动诉讼前须在德克萨斯州进行调解。但鉴于资本公司系加州特许经营商,协议附录声明《加州特许经营关系法》优先于协议中任何相冲突的条款。 根据《加州特许经营关系法》,任何要求在加州境外进行调解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均属无效。当资本公司在美国加州东区联邦法院对The Ground Guys提起诉讼时,后者以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调解条款要求双方须先在德克萨斯州进行调解为由,申请驳回资本公司的诉求。
法院驳回了The Ground Guys提出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动议。
馆藏
地点限制条款违反加州法律。法院裁定,由于加州法律优先于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冲突的条款,要求在德克萨斯州进行调解的规定因违反《加州特许经营保护法》而不可执行。
调解最低时长具有可执行性。法院将本案与先前联邦地区法院强制执行调解条款(要求调解时长至少四小时)的判决区分开来。 Capital诉Allison案存在差异,因其争议焦点在于调解地点而非时长。调解条款中的时限规定并不违反《加州特许经营保护法》,故对特许经营商具有约束效力。
经验教训
特许经营商应了解其销售特许经营权所在各州的法律。法院将依据各州法律处理特许经营关系相关事务,无论所涉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如何规定。
特别感谢福里律师事务所达拉斯办公室暑期实习律师马尔维卡·马亨德拉瓦尔曼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