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29日,得克萨斯州州长格雷格·阿博特签署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使其成为法律。该法案源于一系列规范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提案(包括参议院第388号、第715号及 第819号法案),是本届会议唯一签署生效的法案。 该法案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对特定电池储能运营商在该日期及之后签订租赁协议提出额外要求。[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第2条及第3条] 具体而言,该法案规定了非电力公用事业公司所有的电池储能设施(BESS)的退役要求[《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3.001(1)(B)及(5)条],要求提供财务担保以履行退役义务,并在包含这些要求的设施租赁合同中设定不可豁免条款。 由此,H.B. 3809法案实质上将BESS项目的退役与财务担保义务,与风能及太阳能项目既有的相关义务规范进行了统一。
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主要条款
H.B. 3809法案最显著的两项修订在于:强制要求非电力公司签订的电池储能系统租赁合同中纳入设施退役及财务保障条款。这些旨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环境的变更,通过强制要求设施拆除,为电池储能系统租赁方增加了更多义务。
1. 租赁协议中的强制性退役条款
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对《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提出一系列修订,要求电池储能租赁合同必须包含设施拆除条款。租赁合同须规定承租方负责安全拆除设施及储能资源(如变压器和变电站)。 [《得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3.004(a)(1)条]。除设施及储能资源外,承租方还须安全拆除地基、埋地电缆及架空线路。[同上,第(a)(3)及(4)款]。租赁合同须包含承租方负责处置及回收组件的条款。 [同上,第(b)款]。修订案进一步要求租赁合同须包含土地所有者要求的义务条款,包括道路维护与拆除、坑洞回填、直径12英寸及以上岩石清除、土地恢复耕作状态及地表复原。[同上,第(d)款]。
2. 财务担保要求
H.B. 3809法案规定,非电力公用事业的电池储能系统承租人须提供财务担保,以确保其履行新设立的设施退役义务。[《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3.005条]。承租人必须在设施租赁终止日或设施启用第15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向土地所有者交付财务担保。 [同上,(e)款]。可接受的担保形式包括:由国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授予母公司最低投资级信用评级的母公司担保函、信用证、担保债券,或其他土地所有者合理接受的担保形式。 [同上,(a)款]。财务担保金额须足以覆盖设施拆除、组件回收及地表修复成本,扣除设施残值后,再减去已作为现有债务抵押品的设施部分价值。[同上,(b)款]。由经得克萨斯州执照认证的独立第三方工程师确定相关成本及残值。 [同上,(c)(1)款]。承租方须在设施电池运营满十周年之日或之前提交拆除及回收/处置的初步成本估算,并在租赁期内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估算。[同上,(c)(2)及(3)款]。
执行条款
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引入一系列法律和程序保障措施,以执行其新增的设施退役及财务担保要求。该法案包含一项不可放弃条款,禁止通过合同放弃其规定。 [《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3.002(a)条]。此外,若承租方违反H.B. 3809法案规定,土地所有者除其他救济途径外,还可获得禁令救济。[同上,第(b)及(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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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福里律师事务所休斯顿办公室暑期实习律师钱斯·弗雷泽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