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近日驳回了某特许经营商提出的驳回诉讼动议,该诉讼由其加盟商雇员提起,指控工作场所虐待行为。法院认定该雇员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提出的诉求符合获得救济的条件。
在C.S.诉赛百味全球公司等案中,原告C.S.曾在北达科他州詹姆斯敦市的一家赛百味餐厅工作。未成年期间,C.S.在詹姆斯敦赛百味工作时,多次遭到其主管——一名有儿童性犯罪前科的罪犯——的下药及性侵。 C.S.就该虐待行为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包括特许经营商及四家特许方关联实体(统称"赛百味全球公司")。C.S.针对赛百味全球公司提出两项责任主张:代理责任或共同雇佣责任。
赛百味全球公司申请驳回C.S.提出的全部八项诉求,主张诉状中缺乏确立代理关系或共同雇佣关系的事实主张。特许经营协议中亦载有代理关系免责声明。
然而,C.S.的申诉指称赛百味全球公司实际运营、指导并控制着该加盟店。具体而言,赛百味全球公司的人力资源顾问参与了该门店的雇佣实践、政策及流程制定。此外,C.S.认为自己受雇于赛百味全球公司。
法院驳回了赛百味全球公司的驳回动议
2025年2月12日,法院驳回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动议。
- Subway Worldwide对特许经营商的控制程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鉴于C.S.提供了足以支持代理关系和/或共同雇主关系成立的充分事实依据,法院驳回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动议。
- 同样,法院驳回了关于撤销违反《2008年威廉·威伯福斯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案》(以下简称"TVPRA")指控的动议,因为原告已充分陈述了赛百味全球公司参与该门店雇佣及日常经营实践的事实依据。
要点:
- 当特许经营商授权特许经营者代表其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即构成代理关系。这种情况发生于:(1) 特许经营者是特许经营商的实际代理人,或 (2) 特许经营商使第三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特许经营者是其代理人。
- 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代理免责声明并不妨碍认定代理关系的存在。
- 为避免被指控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共同雇佣关系,特许经营商应限制其对加盟商日常运营及雇佣实践的直接参与及被感知参与。
特别感谢福里律师事务所达拉斯办公室暑期实习律师布鲁克·康克林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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