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立法机构已修订《纽约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初次违反体力劳动者薪酬支付频率要求的违规行为降低法定赔偿金额,同时保留对屡犯者处以违约金的权利。该修订于2025年5月9日生效,旨在缓解许多人认为对技术性、非故意违规行为施加的过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该修订同时适用于未决诉讼和未来诉讼。
该法第191(1)(a)条规定,雇主必须按周向"体力劳动者"支付薪酬,除非获得纽约州劳工部批准采用半月支付周期。在近期修订前,雇主即使仅一次违反支付周期规定,也可能面临重大法律责任。 该法规曾被解释为允许原告除法定利息和律师费外,另行追索相当于拖欠工资100%的惩罚性赔偿金。
2019年,上诉法院第一分部在维加诉CM建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1]中作出裁决,认定《劳动法》第191(1)(a)条赋予私人诉讼权,此后雇主依据第191条承担的责任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维加案判决引发集体诉讼激增,使雇主因无意首次违规面临巨额赔偿风险。尽管第二上诉法院得出相反结论——认定第191条不赋予私人诉讼权——但纽约上诉法院尚未解决此分歧,导致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似乎是为应对日益增长的诉讼风险和不确定性,立法机构修订了该法第198条,对初犯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上限。 根据新条款,初犯者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因工资延迟支付而应付的利息损失总额,该利息按延迟支付的每日利率计算,该利率基于当时有效的年利率,由金融服务监督长根据《银行法》第14-a条规定确定"。 相较之下,若雇主被认定存在同条款的既往违规行为,仍须承担最高达拖欠工资100%的定额赔偿金。
本次法规修订旨在平衡两方面要求:既要遏制蓄意违规行为,又要避免因技术性首次薪资支付频率违规而产生过高的法律责任。该修正案在遏制机会主义诉讼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屡犯或恶意违规者的执法机制。
纽约雇主应仔细审查其薪酬发放频率的实践,特别是针对可能属于"体力劳动者"分类的员工。
[1]175 A.D.3d 1144 (第一上诉部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