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条款
S.B. 6号法案修订了《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的多项条款,并新增规定,旨在确保大负荷用户公平分担系统成本,并在电网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可靠管理。
- 大负荷规划与并网标准
得克萨斯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必须制定规范"大负荷客户"并网的规则。大负荷客户定义为在单一地点申请并网容量超过75兆瓦的客户(除非PUC降低该门槛)。[《得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7.0561(a)条及第37.0561(c)条] PUC制定的规则须满足:1) 在支持业务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闲置基础设施投资并维持系统可靠性[同上,(b)款];2) 要求大负荷客户向公用事业公司披露[1]在得州其他地区提出的并网申请,若该申请可能导致其并网申请发生重大变更或撤回[同上,(d)款]; 3) 要求大负荷客户向互联公用事业公司披露其"现场备用发电设施"信息,该设施定义为无法向ERCOT输送且总计可满足现场至少50%用电需求的发电装置[同上第(e)款]; 4) 允许ERCOT在能源紧急状态下指令大负荷客户启用其现场备用发电设施或实施负荷削减。[同上]。
2. 学费与财务承诺要求
根据S.B. 6法案,公用事业委员会必须设定至少10万美元的固定筛选研究费,该费用应支付给互联公用事业公司。大型负荷客户在筛选研究后申请额外容量时,须支付附加费用。未使用的费用可抵扣同一地理区域内采购或互联协议的财务义务。[参见(f)款]。
公用事业委员会还必须要求大负荷客户证明其对拟建负荷地点具有场地控制权[参见(g)款],并制定统一的财务承诺要求,以保障为大负荷客户服务所需的输电基础设施建设。[参见(h)款] 可接受的财务承诺证明包括:1)按公用事业委员会规定的每兆瓦美元标准提供的可退还担保金[参见(h)(1)及(i)款];2)建设出资;3)要求大负荷客户在签署电子交付服务协议前支付重要设备及服务费用的协议担保;或4)公用事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财务承诺。 [同上,(h)(2)至(4)款]。
3. 对并网发电的净计量安排的监督
当大负荷客户拟与现有发电资源实施净计量时,发电资源所有者必须提前通知ERCOT。[《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9.169(a)条]。ERCOT须在120天内完成可靠性影响研究,并将结论提交给PUC,后者有60天时间批准、拒绝或附加条件批准该安排。 [同上,(d)款]。附加条件必须要求发电资源在紧急情况下向ERCOT提供可调度电力,其规模至少等同于净计量安排实施前该发电机组的供电量。[同上] PUC附加条件还可包括负荷削减、可调度发电义务,或确保系统用户免受闲置或低效资产成本影响的保障措施。 [同上,(d)(1)至(3)款]。若PUC未对可靠性影响研究作出决定,则默认批准该安排。[同上,(e)款]。任何无期限限制的附加条件须至少每五年复审一次。[同上,(f)款]。
4. 需求管理与可靠性服务
根据S.B. 6法案,ERCOT必须为需求量至少达75兆瓦的客户建立大型负荷需求管理服务。 [《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9.170(b)条]。该协议包含:确定服务启用时机;要求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并在能源紧急状态期间全程实施限电;禁止已因电价响应实施限电或参与其他可靠性/辅助服务的客户加入。 [同上,(b)(1)-(3)款]。此外,除特定例外情形外,PUC必须要求ERCOT确保公用事业公司在客户并网前具备削减新型大型"输电电压"客户负荷所需的协议与设备。[同上,(a)款]。
5. 水务公司发电量有限
S.B. 6在《德克萨斯州水法典》中新增条款,允许供水与污水处理公司为内部运营(包括水泵及水处理)发电。[《德克萨斯州水法典》新增第67.0115(a)条] 在人口少于35万的县,供水与污水处理公司可将主要用于供水或污水处理的剩余电力售入ERCOT市场[同上,(b)(1)款],前提是该公司须依据《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第39.351条注册为发电企业(该条款确立了发电企业的注册要求)。 [同上,(b)(2)款]。此类销售所得必须专用于生产成本(含行政、员工、设备、燃料及维护费用)或《德克萨斯州水法典》第67.002条列明的法定用途(包括供水、排污、防洪及排水系统)。[同上,(c)款]。
6.输电成本分摊方法论的审查
S.B. 6号法案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审查《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第35.004(d)条规定的现行四峰值同步法(该方法采用邮票定价法制定输电成本分摊公式),该方法用于分配批发输电成本。 公用事业委员会必须评估:1) 四重峰值法能否确保所有负荷合理分担公用事业传输接入成本回收;2) 替代方法(如考虑多季节峰值需求、不同时长日间需求或峰值能量区间)是否更适于计算批发传输费率; 3) 输电接入成本应不可规避,符合《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S.B. 6新增第35.004(c-1)条规定(确保大负荷客户分担公用事业输电接入成本回收)。 [参议院第6号法案第6(a)款]。此外,该法案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评估其零售定价机制,确保输电成本回收合理分摊各客户类别的系统使用成本。[同上,(b)款]。
对负荷密集型设施及电网规划的影响
S.B. 6法案反映出得克萨斯州日益关注高能耗设施对电网可靠性的影响,尤其考虑到近期数据中心、人工智能计算及加密货币挖矿业务的扩张。该法案不仅对电网并网实施更严格标准,引入新机制确保大负荷用户合理分担基础设施成本与可靠性规划,同时制定更清晰的规则及应急条款,以避免电网故障和不公平的成本转移。 若得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ERCOT)能提出周全的实施细则(包括与行业开展协作),该州应能在维持电网稳定的同时,成功应对大型负荷客户的预期增长。
大负荷客户应审查其现有及规划中的并网安排,确保符合新的信息披露、成本分摊及备用发电要求。从事电表后发电或净计量业务的实体还需关注ERCOT研究及公共事业委员会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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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福里律师事务所休斯顿办公室暑期实习律师钱斯·弗雷泽对本文的贡献。
[1]本客户提示中使用的“公用事业”一词,指代《参议院第6号法案》全文所采用的“电力合作社、电力公用事业及市政公用事业”等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