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周在就业与税务博客圈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便是《一项宏大而美好的法案法案》(OBBBA)的通过。该法案除其他条款外,允许对"合格加班补偿"进行最高12,500美元(联合申报者为25,000美元)的税前扣除。
《加州雇主福利福利法案》允许税前扣除的条款,对雇主而言短期内可视为利好消息,因为这意味着他们无需立即调整每笔薪资的预扣金额。 相反,雇主需在员工年终纳税申报表中记录并申报符合条件的加班补偿。这意味着当前雇主首要任务是仔细评估其工时追踪和记录保存系统,以确保能在年底满足新的申报要求。
你或许会自问:"这能有多难?"然而,OBBBA法规中一个可能被忽视的关键点在此显得尤为重要:究竟哪些加班补偿金才真正"符合"扣除条件?
这个问题答案的复杂程度令人惊讶,让我们来细细剖析。
作为联邦法律,《俄亥俄州加班工资减免法案》(OBBBA)既不能也不可能使 加班工资完全免除所有税款,其影响仅限于员工的联邦税。正因如此,该法案明确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加班工资须"符合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第7条的定义"。 该定义产生两大主要例外情形,意味着雇主需区分并准确追踪符合OBBBA扣除条件的加班工资与不符合条件的加班工资——具体包括:(1) 在对加班工资征收州及地方税的州内;及/或(2) 自愿支付高于《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标准(如双倍工资)的雇主。
更进一步,鉴于《奥巴马医改法案》可能——如今已确定——获得通过,部分州在近几个月直接解决了税收问题,而其他州对此保持沉默。科罗拉多州便是积极应对税收问题的典范,该州于2025年5月通过了H.B. 1296法案。 该州法律规定,任何未来可能被联邦政府豁免征税的加班收入,仍将在州层面征税。值得注意的是,科罗拉多州目前正审议一项旨在实质性逆转该政策的法案,但新法案要到2026年11月才会提交投票表决。
科罗拉多州这两项相互抵触的立法所揭示的关键在于:雇主必须评估其经营所在各州的州及地方税务要求,确保年终税务记录准确符合州级和联邦层面对员工合格与不合格加班工资的申报规范。
对于许多雇主而言,其内部政策——正如记录保存要求本身——多年来未曾调整,但《加州公平劳动标准法修正案》现已开创了全新的记录保存范式。 因此,当下正是雇主审视政策、根据新规弥补联邦与州级加班时长追踪漏洞、咨询税务及雇佣法律顾问的最佳时机,以确保这项"宏伟法案"不会迅速演变为"年末文书噩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