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的早期版本曾发表于 Law360 上。
2025年7月14日发布的一份通知明确了12项新的联邦公共福利计划(见下文列表),非合格外国人无权享受这些福利。尽管该通知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发布且立即生效,但通知同时邀请公众在2025年8月13日前提交意见,这可能导致该机构对条款的解释发生修改。
该通知可能对参与指定项目的组织及实体及其所服务社区产生重大影响。评估这些变化潜在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应意识到,诸多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
该通知旨在扩大1996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PRWORA)的禁令范围,禁止不符合"合格外籍人士"身份的非公民获取"任何联邦公共福利"。1美国劳工部(DOL)、美国教育部(DOE)、美国农业部(USDA)及美国司法部(DOJ)亦发布了类似通知。
一般而言,合格外籍人士是指已依法获准在美国永久居留的非公民,或符合其他特定类别(如庇护申请者、难民等)的非公民。临时居留的合法人员不被视为合格外籍人士。该通知将另外12项HHS项目列为联邦公共福利项目,根据《贫困救济改革与工作机会法案》(PRWORA),不符合资格的外籍人士无权享受这些福利:
- 《第十章 计划生育项目》;
- 先头计划;
- 第四章E款教育与培训券计划;
- 社区服务整笔拨款(CSBG);
- 健康中心计划;
- 物质使用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整笔拨款;
- 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整笔拨款;
- 无家可归者过渡援助项目补助计划;
- 经认证的社区行为健康诊所;
- 由药物滥用与心理健康服务管理局管理的心理健康与物质使用障碍治疗、预防及康复支持服务项目;
- 第四章E款预防服务计划;
- 第四章E款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 "卫生专业教育与培训援助"(在先前HHS指导中被认定为联邦公共福利项目)(包括补助金、贷款、奖学金、支付款项及贷款偿还)。
法院将对联邦公共福利的范围及《贫困、无家可归和娴熟工人再投资法案》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
该通知阐明了HHS对《贫困妇女、受助母亲和儿童康复法案》中"联邦公共福利"的解释,但并非法规或法律。这项修订后的解释已遭到21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联合司法挑战。 在最高法院作出洛珀·布莱特案裁决后,法院将不再对HHS等机构的解释给予司法尊重,从而对PRWORA进行独立裁决。这使得HHS立场转变能否显著影响法院对该法的司法判断变得不确定。
该通知所阐述的法律解释对联邦公共福利的定义采取了更宽泛的视角,但不同项目间存在差异,这意味着法院可能认定新认定的12项项目中仅部分而非全部受《防止贫困、恢复工作机会法案》约束。由于通知主要聚焦于"联邦公共福利"的定义,故未涉及认定新联邦公共福利项目所产生影响的大多数问题。 我们预计未来诉讼将就《贫困家庭康复、工作机会与责任法案》的适用范围进行阐释与澄清。
新认定的联邦公共福利计划的适用范围尚不明确
该通知阐述了某些HHS项目属于联邦公共福利的依据,但未说明该结论如何适用于具体项目。例如,通知指出"健康中心项目"属于联邦公共福利,此处所指很可能是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30条向特定社区健康中心提供的联邦拨款。 该通知未阐明HHS是否认为"健康中心计划"也涵盖那些经批准符合第330条拨款要求但未实际获得拨款的实体(即"联邦合格健康中心类比机构")。 同样,该通知未阐明将药物滥用预防、治疗及康复服务整笔拨款等项目纳入适用范围时,PRWORA禁令是否仅针对拨款接收方,还是同时适用于所有次级受助方、承包商及授权实体。
法定豁免可能适用
某些符合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修订版"联邦公共福利"解释的项目,也可能符合《促进责任、工作机会与再投资法案》规定的法定豁免条件。这些豁免条款虽未在通知中提及,但依据法律仍有效。利益相关方应查阅法律条文以确认所有适用豁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有限范围医疗补助(仅限紧急情况);
- 针对可免疫疾病的免疫接种,以及传染性疾病症状的检测和治疗(无论该症状是否由传染性疾病引起)的公共卫生援助;
- 由司法部长在与相关联邦机构及部门协商后,依据其唯一且不可撤销的裁量权所指定的项目、服务或援助(如免费餐食供应点、危机咨询与干预、短期庇护所),且该等项目、服务或援助须满足以下条件:(i) 在社区层面提供实物服务,包括通过公共或私营非营利机构实施; (ii) 援助提供、援助额度或援助成本均不以个人受助者的收入或资源为条件;以及(iii) 系保障生命或安全所必需。
- 由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长管理的住房或社区发展援助计划、财政援助计划,1949年《住房法》第五编[《美国法典》第42编第1471条及以下]项下的任何计划,或《美国法典》第7编第1926c条项下的任何援助——只要该外国人于1996年8月22日正在享受此类福利。
- 提供联邦公共福利或州/地方公共福利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无需确定、核实或要求提供此类福利的资格证明。
所需验证活动不明确
根据《福利改革法案》,非合格外籍人士的非公民无权享受任何联邦公共福利,除非适用例外条款。3此外,该法要求司法部长在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协商后,颁布法规要求核实"申请"非例外联邦公共福利者并非不符合资格的非公民。4司法部长于1997年发布了临时核查指南,但尚未颁布正式法规。
该通知未实质性涉及资格核查要求。 因此,关于新认定的联邦公共福利提供方是否需要开展资格核查活动、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目前尚无新信息。值得注意的是,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依法享有《贫困、可复原劳动力和自力更生改革法案》核查要求的豁免权,但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该通知中未作相关阐释。5我们预计联邦机构未来将就此议题作出规定,例如由司法部长颁布《贫困、可复原劳动力和自力更生改革法案》要求的核查条例。
该通知还包含若干"重要考虑因素",旨在鼓励开展更多筛查:
- 美国人民通过其在国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以及选出的领导行政部门的总统,已明确表明本国政策:个人获取公共福利的资格应取决于其移民身份。
- 特朗普总统同样颁布了多项总统行政令,这些行政令体现了美国人民的意愿:不应让外国人成为我国公共福利体系的负担,我国公共福利体系也不应成为非法移民的磁石。
- 即使《防止福利滥用和责任法》及相关监管活动并未强制要求实体对申请福利者的移民身份进行核查,该法规中没有任何条款禁止此类实体开展核查工作。
收获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通告连同其他联邦机构发布的类似通告,凸显了行政当局将特定非公民排除在更多联邦项目之外的意图。法院已受命就该扩大解释及政府发布通告的权限作出裁决。我们预计未来将出现针对《贫困妇女、受助母亲和儿童权利法案》在各联邦福利项目中具体适用情况的诉讼。
我们还期待出台进一步的指导方针,明确核查或筛查要求,以确保不符合资格的外籍人士无权享受联邦公共福利,包括新认定的项目。目前,提供联邦公共福利的机构尚无明确要求修改其资格核查流程——亦无具体操作指引——尽管这些机构可自行选择调整。
富乐律师正密切关注新政府试图扩大《贫困妇女权利法案》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案件及出版物,并建议可能受影响的组织和实体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利益相关方亦可向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提交意见,以协助完善政策调整方向。为期3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将于2025年8月13日截止。 意见提交请点击此处。如有疑问,请联系本文作者、您的福里关系合伙人,或咨询我们的医疗保健业务组及医疗保健与生命科学部门。
[1] 《美国法典》第8编第1611(a)条。
[2]Loper Bright Enterprises诉Raimondo案,案号22-451(2024年6月28日),连同Relentless, Inc.诉商务部案,案号22-1219,详见此处。
[3] 《美国法典》第8编第1611(a)条。
[4] 《美国法典》第8编第1642(a)条。
[5] 《美国法典》第8编第1642(d)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