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6日,弗吉尼亚州保险局(BOI)向所有申请在弗吉尼亚州取得保险公司执照的企业发布了行政函2025-03(以下简称《函件》)[1]。[2]该函件规定了国内、外国及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弗吉尼亚州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同时取代、废止并撤销了此前针对外国及外资公司准入要求的行政函件2002-07。[3]
该函件主要旨在通过直接阐述要求(而非像《2002-07号行政函件》那样援引适用法规条款)来明确最低资本与盈余要求、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及申请流程。但其中也对若干实质性预期与要求进行了措辞调整。
1. 送达法律文书
该函件首部分旨在明确商业投资委员会不接受《统一送达同意书》(UCAA表格12),并将送达程序的一般法定要求(例如:须维持注册代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指定委员会书记官作为商业实体的送达代理人)纳入函件内容,以增强相关要求的公示性。 该函同时重申指导意见:互惠保险公司必须提交书面授权书,指定委员会书记官作为代理人。
2. 国内外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最低资本与盈余)
该函件的第二部分修订了先前发布的《行政函件2002-07》[4]中关于最低资本与盈余的参考标准,并扩展了信息范围以涵盖国内保险公司的最低要求。由此形成了一份更便于使用的图表(摘录如下)。
| 保险公司类型 | 最低资本与盈余要求 | 适用法规——《法典》第38.2编 |
| 股票 | 实收资本至少100万美元,盈余至少300万美元。 | § 38.2-1028 |
| 非应课税互惠保险公司(本地或外国) | 至少400万美元的盈余 | § 38.2-1030 |
| 不可评估的外国保险公司 | 至少400万美元的可信盈余 | § 38.2-1030;§ 38.2-1031 |
| 互保保险公司签发应评估保单 | 至少160万美元的盈余 | § 38.2-1029 |
| 国内或国外互惠保险公司签发的不可追索保单 | 至少400万美元的盈余 | § 38.2-1213 |
| 外地互惠保险公司签发不可分摊保单 | 至少400万美元的可信盈余 | § 38.2-1213;§ 38.2-1031 |
| 国内或国外互惠机构签发的应税保单 | 至少160万美元的盈余 | § 38.2-1206 |
| 外地互惠机构签发应课税保单 | 至少160万美元的可信盈余 | § 38.2-1206;§ 38.2-1031 |
该函件还重新阐述了先前发布的指导意见,即在上述最低要求之上需设置额外缓冲资金,相关条款明确指出:"申请人必须在相关最低要求基础上持有不少于50万美元的盈余资金,方可获得许可。"
3. 申请与执照核发程序
在该函中,保险局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弗吉尼亚州开展业务须同时取得以下两项许可:1. 依据《法典》第38.2章通过本局颁发的执照;2. 通过州公司委员会书记官处颁发的公司注册证书(本土公司)或授权证书(外资/外国公司)。"[5]保险监管局进一步说明:"申请人在向州公司委员会书记官处获取公司注册证书或经营许可证书前,必须先获得本局对其执照申请的初步批准。"
在函件的第三和第四部分,保险监管局主要对程序性要点进行了重组和措辞调整。但该局同时新增了两项此前未见于《2002-07号行政函》的指导性内容: 其一,"申请人须缴纳500美元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其二,"所有执照申请人须在提交统一保险公司准入申请时附上财务预测表及关于保费准备金核算方法的精算师认证文件"。
保险监管局似乎还延长了此前关于弗吉尼亚州直接承保业务启动计划的时间表。2002-07号行政函要求:“提交弗吉尼亚州最终运营计划,包括在获得许可后六个月内启动该州直接承保业务的方案。” 而新函则要求:"提交弗吉尼亚州最终运营计划,其中需包含在获得许可后一年内启动该州直接承保业务的具体方案。"[6]
投资委员会随后增设一节,针对国内申请人(区别于外国及外籍申请人)的特定资格要求作出规定。在修订后的外国及外籍申请人指导意见中,投资委员会插入新条款,重新强调了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经营年限要求,具体如下所示。 该条款(及其在函件资格要求部分的对应表述)取消了"法定损失的严重程度、成因及发生时间"作为减轻性考量因素的明示组成部分(这些要素此前曾包含于行政函件2002-07的协调性资格条款中)。[7]
所有执照申请者均须满足"经营资历"或"业绩记录"要求,即在最近连续三个日历年内作为直接承保人持续实现盈利运营。对于未能严格符合此标准的申请者,保险局可酌情考虑减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者的盈余实力、在弗吉尼亚州持牌母公司的财务实力,以及与其他弗吉尼亚州持牌保险公司的关联关系。
最后,投资促进局似乎调整了作为执照申请材料提交的历史审查报告的时间范围。 此前,保险监管局在2002-07号行政函中明确规定:"可接受的审查报告必须与申请人的当前经营活动相关",且"若资产负债表日期早于当前NAIC年度报表日期超过三年,该报告可能被视为对本局分析无关紧要,并可能导致执照申请被拒"。 而新函件则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若申请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期早于其当前年度报表日期超过五年,本局可拒绝其执照申请。"
[1] 参见:https://pxl-sccvirginiagov.terminalfour.net/prod01/channel_3/media/sccvirginiagov-home/regulated-industries/insurance/insurance-companies/administration-of-insurance-regulation-in-virginia/administrative-letters/AL-2025-03.pdf
[2]具体而言,凡依据《弗吉尼亚法典》第38.2编(保险编)第10章(组织、准入与许可;例如股份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第12章(互惠保险公司)、第41章(兄弟福利协会)或第46章(产权保险)申请保险公司执照的所有公司。
[3] 请参阅 我们准备的以下PDF修订对比文件 ,其中显示了行政函2002-07与2025-03之间的差异:https://www.foley.com/wp-content/uploads/2025/08/Redline-Administrative-Letter-2002-7-and-Administrative-Letter-2025-3-1.pdf
[4]行政函2002-07包含以下摘录的参考资料:
(a) 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维持其资本与盈余达到§ 38.2-1028规定的最低水平。
(b) 非可分摊互保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不低于§ 38.2-1030规定的最低盈余水平;若该公司签发可分摊保单,则须符合§ 38.2-1029规定的最低盈余标准。
(c) 非可分摊互惠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不低于§ 38.2-1213规定的最低盈余水平;若该公司签发可分摊保单,则须符合§ 38.2-1206规定的最低盈余标准。
(d) 在美国境外注册或组建的外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与互助制)必须维持受托盈余,其最低水平须符合§ 38.2-1031的规定。
[5] 参见 《信函》导言段落,位于送达程序章节之上。
[6]两处引文中的强调均由笔者添加。
[7]2002-07号行政函载有如下表述(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合格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a) 在最近三个日历年度内,作为直接承保人持续实现盈利经营。对于未能严格符合此标准的申请人,本局可酌情考虑减轻情节,例如法定损失的严重程度、原因及发生时间等因素。” 法定损失的严重程度、成因及发生时间、申请人的盈余实力、在弗吉尼亚州持牌母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等减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