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巡回法院近期在理查兹诉礼来公司等案(2025年8月5日)中的裁决,标志着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和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依据《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管理集体诉讼方式的重大转变。 该裁决为通知程序注入亟需的严格性,要求法院在向数百乃至数千名潜在原告发送通知前,必须综合考量双方证据。这一新标准将为筛选薄弱案件提供额外工具,有望为雇主节省巨额诉讼成本,并减少人为抬高的和解金额。
《公平劳动标准法》集体诉讼现状
《公平劳动标准法》允许雇员不仅代表自身,还可通过集体诉讼为其他"处境相似"的个人提起索赔。与典型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集体诉讼不同,该法下的集体诉讼采用选择加入机制,即处境相似的原告必须主动加入诉讼。 历史上,包括第七巡回法院在内的多数地区法院均采用新泽西州法院1987年确立的两步法(Lusardi诉施乐公司案,118 F.R.D. 351),仅需提供"基本事实依据"证明其他雇员处于类似处境,即可向拟议集体成员发出法院授权通知。
实际上,这种做法损害了雇主的权益:它加速了早期通知程序,增加了潜在风险敞口,并限制了雇主在通知送达潜在原告前有效提交反证的能力——即便在证据薄弱的案件中亦是如此。结果,雇主常常面临艰难抉择:要么耗费巨资应对数百名(或更多)原告的集体诉讼,要么支付赔偿金解决可能毫无依据的索赔。
第七巡回法院的新证据标准
第七巡回法院正式驳回 卢萨迪两步法,试图为认证程序注入更多平衡。该法院援引司法中立性、效率低下以及先前标准给雇主造成不切实际负担等担忧,现要求地区法院在批准通知前必须综合考量双方证据。这项基于证据的新灵活标准要求:
- 实质性事实争议:原告必须提交证据,就拟议集体是否确实处于类似处境产生实质性事实争议。这要求原告不仅提出指控,但无需在通知阶段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相似性。
- 双方证据的考量:地区法院在评估通知是否适当时,必须同时考虑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证据,且被告现可提交反驳证据。
- 地区法院的裁量权与灵活性:第七巡回法院强调司法裁量权与灵活性。例如,若相似性争议无法在未征询自愿加入原告证据的情况下解决,地区法院可授权发出通知。反之,若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法院可完全驳回发出通知的动议。 最后,若通过证据开示可解决争议,可允许进行有限的预通知开示以明确或限定集体诉讼范围——甚至完全拒绝发出通知。
与第五和第六巡回法院的比较
在多个州开展业务的雇主需注意第五和第六巡回法院的重要差异,这两家法院近期也已偏离卢萨尔迪两步法。 第五巡回法院在斯韦尔斯诉KLLM运输服务公司案中确立了最严格的标准,要求地区法院对"处境相似的雇员群体"进行"严格审查"。而第六巡回法院在克拉克诉A&L家庭护理培训中心案中则采取中间立场,要求在发出通知前必须存在"高度相似性可能性"。
相比之下,第七巡回法院采取了折中方案:其要求高于卢萨迪案中"基本事实证明"的标准,但低于第五和第六巡回法院的门槛。关键在于,第七巡回法院现允许被告在通知阶段提交反驳证据,使雇主有机会排除那些在较宽松标准下可能被纳入诉讼范围、但显然不符合资格的潜在原告。
对雇主的实际影响
总体而言,第七巡回法院的新标准强化了雇主在《公平劳动标准法》集体诉讼中的程序性抗辩权,对原告申请法院授权向拟定集体成员发送通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鉴于此新标准,第七巡回区面临《公平劳动标准法》集体诉讼的雇主应在诉讼初期就准备挑战范围过广的集体诉讼主体,利用现有证据驳斥缺乏依据的集体诉讼主体,避免大规模通知导致成本攀升及和解压力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