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部调查已成为企业经营中相对常态化的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查成果即使具有"商业目的"也必然可被披露。本月早些时候,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一份裁决意见中明确了这一立场,该裁决准予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暂缓执行下级法院的证据提交令。
在俄亥俄州一名议员被起诉涉嫌卷入行贿计划后,第一能源公司分别委托琼斯·戴律师事务所和斯奎尔·帕顿·博格斯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两项内部调查。随后在民事诉讼中,该公司股东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寻求获取这两项调查的成果。 地区法院裁定必须提交相关文件,理由是尽管第一能源公司在多项政府调查、联邦监管行动及民事诉讼背景下开展调查,但该公司仍将调查中获得的建议用于商业目的。
在评估FirstEnergy公司关于暂缓执行该命令直至其强制令申请获得裁决的请求时,第六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地区法院的推理,并确认根据UpJohn案判例,"决定律师-客户特权的关键不在于公司如何运用法律建议,而在于公司是否寻求法律建议。" 法院警示称,地区法院采用的"倒置"推理逻辑站不住脚——企业投入资源进行内部调查必然存在商业目的。但当公司为内部调查寻求法律建议时,该目的不足以剥夺调查内容的特权保护。 第六巡回法院同时认定,鉴于引发调查的诉讼及监管行动,调查成果很可能受工作产品特权保护。该法院指出,在"内部调查期间遭遇大量民事及刑事调查"的背景下,地方法院关于调查并非为诉讼预先准备的结论毫无道理。
第六巡回法院同时指出,在该类调查中维护律师-客户特权及工作产品原则具有重大公共利益,这从支持FirstEnergy暂缓请求的50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中可见一斑。
尽管强制令申请尚待裁决,但第六巡回法院对地区法院的严厉斥责以及在此类情形下对特权的坚定维护,或可令人安心——只要内部调查设计得当,其内容仍将享有特权保护并受工作成果原则的庇护。为此,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适用特权及工作成果原则:
1.调查工作应由法律顾问(无论内部或外部)负责开展。若需聘请第三方(如法证会计师),该第三方应由法律顾问聘用并监督。
2.起草清晰的调查计划。一份初步调查计划应明确公司面临的风险(例如:正在进行或可能面临的政府调查、民事诉讼等)及调查目的,这可证明该调查具有法律目的而非单纯商业目的。
3.给予 在证人询问开始时提供 警告。这些警告应记录在律师的书面 访谈笔记 中。此外 ,任何访谈笔记或备忘录都应包含律师的解释、印象、想法和分析,而非逐字复述访谈内容。
4.需审慎考虑内部调查的最终成果形式。鉴于书面材料不当传播的风险(可能导致特权豁免失效),建议调查结束后采用口头汇报形式。若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应明确强调该报告旨在提供法律建议,并严格限制报告分发范围,仅限于需要知悉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