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下简称"该局")近日公布了两项新的解释性规则,若得以实施,将显著减轻众多消费者报告机构(CRAs)的监管负担。
首先,2025年8月8日,该局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宣布拟修订消费者报告市场大型参与者认定标准。根据《美国法典》第12编第5514(a)(1)(B)条,该局对"其他消费者金融产品市场的大型参与者"(包括消费者报告产品)拥有监管权。 该局现行《消费者报告大型参与者规则》(2012年7月20日发布)将大型参与者定义为:因相关消费者报告活动获得年收入超过700万美元的机构。 然而,该局担忧当前门槛带来的益处远不及对征信机构造成的合规负担,尤其考虑到多数受《大型参与者规则》监管的企业年收入均超过5000万美元。基于此数据,新提案拟将大型参与者门槛提高至4100万美元年收入,以匹配小企业管理局对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该局估计,提高大型参与者的认定门槛后,信用评级机构市场中仅剩六家大型参与者,其余所有评级机构将脱离该局的监管权限,且不再被认定为大型参与者的评级机构将大幅减轻合规负担。针对该拟议规则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
其次,2025年8月26日,该局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旨在"采纳关于'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的标准定义",以规范该局对非银行受监管主体的监督权限。 该拟议规则旨在激活《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CFPA")中长期未被启用的条款,该条款授权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存在合理理由认定其行为"在提供或销售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对消费者构成风险"的非银行受监管主体实施监督。 《美国法典》第12编第5514(a)(1)(C)条。
在2022年4月发布更新后的审查程序之前,该局尚未依据《联邦储备法》第1024(a)(1)(C)条赋予的权力,以"对消费者构成风险"为标准对非银行机构实施审查。尽管该局决定依据该条款发布监管指定令,但至今仍未就"对消费者构成风险"的具体含义发布指导意见,而是通过个别命令采取临时性裁定方式进行判定。
拟议规则旨在通过界定"对消费者构成风险的行为",促进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非银行机构行使监管权时的确定性和一致性。该行为需同时满足:(a)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b)与《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第1002条定义的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直接相关。 该局初步观点(待征询意见)认为,国会意图要求该局将监管资源集中于对消费者构成实质性非投机性风险的严重行为,这与该条款下某些先前监管指定令所体现的宽泛解释相悖。 该局特别征询公众意见:是否必须存在潜在违法行为,才能构成足以启动监管的"消费者风险"。公众对该提案规则的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尽管最终规则仍需接受公众意见,但该局表示相信该提案将降低特定实体被指定接受监管的可能性。
该局已明确表示,预计这两项拟议规则将显著减轻非银行参与者的监管负担,特别是对年度消费者报告活动收入低于4100万美元的实体。若拟议规则获得通过,大多数消费者报告机构可望因监管负担减轻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