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下简称 "保护局")最近公布了两项新的解释性规则,如果实施,将大大减轻许多消费者报告机构(CRA)的监管负担。
首先,该局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宣布打算修订测试标准,以界定消费者报告市场的较大参与者。根据《美国法典》第 12 编第 5514(a)(1)(B)条,该局对包括消费者报告产品在内的 "其他消费金融产品市场的较大参与者 "拥有监管权。该局现行的《消费者报告大型参与者规则》(2012 年 7 月 20 日发布)将大型参与者定义为因相关消费者报告活动而年收入超过 700 万美元的参与者。然而,该局表示担忧的是,这一门槛对大型参与者的益处大于对 CRA 施加的合规负担,尤其是在根据《消费者报告大型参与者规则》接受该局审查的大多数公司的年收入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情况下。鉴于这一数据,新的拟议规则将把大型参与者的年收入门槛提高到 4100 万美元,以符合小企业管理局界定小企业的门槛。
监管局估计,提高较大参与者的定义门槛后,CRA 市场上将只剩下 6 家较大参与者,从而将所有其他 CRA 从监管局的监管权限中移除,并大大减轻不再被定义为较大参与者的 CRA 的监管合规负担。请在 2025 年 9 月 22 日之前对此拟议规则发表评论。
其次,2025 年 8 月 26 日,该局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寻求 "采用'在提供或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方面对消费者构成风险'的标准定义",以规范该局对非银行受保人的监管权力。该拟议规则涉及 2010 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CFPA")中一项长期休眠的条款,该条款授权该局对该局有合理理由认定从事 "在提供或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方面对消费者构成风险 "行为的非银行受保人进行监督。12 U.S.C. § 5514(a)(1)(C)。
在 2022 年 4 月发布更新的审查程序之前,该局尚未行使第 1024(a)(1)(C)条规定的权力,根据 "对消费者的风险 "标准对非银行人员进行审查。尽管该局决定根据该条款发布监管指定令,但尚未就 "对消费者的风险 "的含义发布指导意见,而是在个别命令中临时做出决定。
拟议的规则旨在通过将 "对消费者构成风险的行为 "定义为包括以下行为,从而促进该局在行使其对非银行的监督权时的确定性和一致性:"(a)极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重大伤害;(b)与提供或提供《美国联邦消费者保护法》第 1002 条所定义的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该局的初步意见是,国会希望该局将其监督资源集中用于对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推测性风险的严重行为,这与之前根据本节发布的一些监督指定令中的宽泛解释相反,但仍有待评论。监管局特别要求就足以构成监管理由的 "消费者风险 "是否必须涉及潜在违法行为发表意见。公众对拟议规则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25 日。虽然最终规则仍需征求公众意见,但该局表示,它相信拟议规则将降低任何特定实体被指定接受监管的可能性。
该局明确表示,它希望这两项拟议的规则能够大大减轻非银行参与者的监管负担,特别是对消费者报告活动年收入低于 4100 万美元的实体的监管负担。如果拟议规则获得通过,大多数消费者保护机构都有望从监管负担的减轻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