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是对先前一篇类似主题文章的后续报道:《德克萨斯州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为电池储能设备承租方新增义务。
2025年5月29日,得克萨斯州州长格雷格·阿博特签署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使其生效,该法案在《得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中新增条款,对本州特定电池储能设施协议施加退役及财务保障要求[H.B. 3809]。 紧接着,2025年6月20日,阿博特州长签署众议院第3228号法案生效,为风能和太阳能设施租赁合同设立了类似的退役及财务担保义务[H.B. 3228]。
两项法案均于2025年9月1日生效,仅适用于该日期或之后签订的协议[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第3条;众议院第3228号法案第8条]。 在得克萨斯州运营的太阳能、风能及储能开发商应确保其租赁合同体现这些新义务。
电池储能
根据众议院第3809号法案,除涉及电力公用事业的租赁外,电池储能设施租赁合同必须包含承租方关于设施退役的具体义务,包括安全拆除设施及储能资源,并回收所有可回收部件[《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3.0004(a)-(b)条]。 此外,承租方须在设施租赁终止日或电池运行满15周年(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向土地所有者提供财务担保[《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3.0005(e)条]。 担保金额须足以覆盖拆除、回收或处置费用及场地修复成本,扣除设施残值及用于担保未偿债务的设施价值部分[同上(b)款]。
风力发电设施
根据众议院第3228号法案修订的《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第301.0003条现规定,风电设施租赁合同须包含承租方对所有可回收部件进行回收或再利用的具体义务,并要求将剩余部件送至授权设施处置[《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1.0003(a-1)条]。 H.B. 3228法案同时扩大了风电项目的财务担保要求[《得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1.0004条]。财务担保金额须足以覆盖拆除、回收或处置费用及恢复成本,扣除残值与设施价值中用于担保未偿债务的部分[同上第(b)款]。 协议有效期内,承租方须至少每五年提供一次更新后的成本与残值估算,并承担所有合规相关费用[同上,第(c)款]。
太阳能设施
根据众议院第3228号法案修订的《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第302.0004条和第302.0005条,对太阳能发电设施协议规定了类似义务[《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2.0004-0005条]。 太阳能发电设施协议现须要求承租方回收或再利用所有可回收部件,并将其余部件送至指定设施处置[同上,第302.0004(a-1)条]。 此外,提供的财务担保金额须足以覆盖拆除、回收或处置及恢复成本,扣除残值及用于担保未偿债务的设施价值部分[《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新增第302.0005(b)条]。 首次更新估算须在商业运营日期满十周年之前完成,后续更新至少每五年提供一次[同上第(c)(2)款]。承租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同上第(d)款]。
结论
综合来看,《众议院法案3809号》与《众议院法案3228号》对得克萨斯州的储能、太阳能及风能项目提出了新的设施拆除、回收与处置要求[参见《众议院法案3809号》; H.B. 3228]。鉴于2025年9月1日后签订的所有租赁协议均须遵守这些新规,开发商应核查其场地控制表格,确保符合现行《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法典》版本[H.B. 3809第3条;H.B. 3228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