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没什么。
2025年10月1日,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发布第913号命令("本命令"),作为直接最终规则以实施第14270号行政命令 《通过零基预算监管释放美国能源潜力》。
该命令针对53项过时、"极少使用"或重复的法规,引入了有条件的日落条款,规定这些法规将在规则生效一年后逐步废止——除非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在征求并考虑公众对法规成本效益的意见后,将截止期限延长至多五年。该命令自《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45天后生效。
其中两项变更特别适用于:(1) 特定输电服务申请者,以及 (2) 寻求自我认证其豁免批发发电企业("EWG")或外国公用事业公司("FUCO")资质的实体。这些变更不会影响上述实体的实质性要求,但通过取消关于提交此类申请时需提供通知形式的条款,将略微简化申报流程。
《联邦法规汇编》第18编第36.1(b)(1)条——传输服务申请通知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法规第36.1(b)(1)条现行规定要求,依据《联邦电力法》第211条申请输电服务的申请人,须随申请提交一份符合FERC法规第385.203(d)条要求的申请通知书样本,该通知书须适于在《联邦公报》上发布。 该条款进而要求"根据部长规定的通知格式规范起草通知书,该规范已发布于委员会网站的'文件提交程序'栏目下"。
变更:
本条款将在命令生效后一年自动失效,除非获得延期。一旦失效,申请第211条传输服务的申请人将不再受此通知要求的约束。
影响:
根据第211条提交的申请需向潜在受影响方(如输电设施所有者、相关独立系统运营商/区域传输组织、互联公用事业公司及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提供包含所请求输电服务及相关设施信息的通告。此要求载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第36.1(b)(2)条规定,且保持不变。 然而,取消第36.1(b)(1)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将简化申请流程,并免除申请人遵循旧版通知格式的义务。
《联邦法规》第18编第366.7条——环境工作组(EWG)及富可(FUCO)申报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第366.7条规定了获取EWG或FUCO资质的程序。 与第36.1(b)条类似,第366.7(a)和(b)条要求申请EWG或FUCO资格的实体——无论是通过自我认证通知还是宣告性命令申请——均须包含符合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法规第385.203(d)条规定的、适合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通知格式。
变更:
第366.7(a)和(b)条规定的联邦公报强制性公告条款,将在本规则生效后一年自动失效,除非获得延期。
影响:
此项变更实际意义有限。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此前曾发布指导意见,至少针对EWG或FUCO状态的自我认证通知,不再要求采用特定通知格式,声明"尽管委员会条例规定自我认证通知应包含适合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通知格式, 18 C.F.R. § 366.7(a),但现已无需提交此类通知表格。"然而,从法规中删除此项要求将使其与FERC当前实践保持一致,并减少申报人的困惑。
最终结论:
作为对现政府更广泛放松管制举措的回应,旨在减轻不必要的合规负担,第913号命令实施了"监管整理"措施,删除了某些过时或重复的规定,力求使法规更符合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的现行实践。 关于第211节输电服务申请及EWG与FUCO申报事项,该命令并未改变此类申报的实质性要求,但删除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法规中的通知形式要求,从而简化并现代化了监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优化了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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