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加州州长纽森签署了AB 566法案,该法案在《加州隐私保护法》(CCPA)中新增条款,要求开发或维护网站浏览器的企业(受CCPA约束)必须支持退出浏览器信号,以保障消费者拒绝其个人数据被销售和共享的权利。 (CCPA)增设条款,要求开发或维护网站浏览器的企业(受CCPA管辖)必须支持退出浏览器信号,以保障消费者行使以下权利:拒绝个人信息被销售或共享,以及拒绝其敏感个人信息被用于CCPA未列明的用途。 与纽森州长否决的2024年AB3048法案不同,该法律将"浏览器"定义为消费者用于定位、访问和浏览网站的交互式软件应用程序,且不涵盖移动操作系统。
法律要求浏览器开发商:
- 包含允许浏览器发送退出偏好信号的功能。
- 使功能易于使用和配置。
- 向消费者说明浏览器信号的工作原理及其预期效果。
尽管现行《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要求受其管辖的网站运营商遵守退出偏好信号,但许多浏览器并不具备发送此类信号的功能。由于无法发送退出信号,消费者不得不手动在每个网站上逐一选择退出个人信息销售和共享。 新法案将通过要求浏览器设置提供一站式操作通道,使消费者能够便捷地行使相关权利。
该法律还为开发或维护符合法律要求的浏览器的企业提供安全港保护,使其无需对网站运营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纽森州长还签署了……
查看引用文章
众议员乔希·洛温塔尔提出的AB 566法案。该法案要求浏览器设置一项功能,向网站发送退出偏好信号,从而帮助消费者行使《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赋予的退出权利。此举使加州居民能够一次性选择退出第三方数据销售,而非在每个网站单独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