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关于手势技术合伙公司案,案号:2025-1075(联邦巡回法院2025年12月1日) (“手势案”)案中,联邦巡回法院重申了 单方面 重新审查作为无效现行专利和已失效专利的有力工具,同时结合 多方复审 审查(“IPR””)的强大工具,其裁定认为《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5(e)(1)条的禁反言条款不适用于正在进行的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因请求人未参与该程序;同时认定专利局对 针对已过期专利的单方复审,因专利权人在专利失效后仍保有部分权利,可能形成 重新审查,理由在于专利权人于专利期满后仍保有部分权利,此类权利可构成可通过 单方 重新审查。
在 手势案中,专利权人就 单方面 重新审查决定提出上诉,该决定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委员会")作出,确认美国专利7,933,431("431专利")的第1-30项权利要求因被预见或显而易见而不具备可专利性。 该单方 重新审查是在两项旨在使'431专利所有权利要求无效的知识产权复审请求(IPR)待决期间提出的。其中一项IPR由统一专利有限责任公司(Unified Patents LLC)发起,而该公司的 单方 请求方系其成员。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在两项专利复审请求中均作出最终书面裁决,宣告除两项权利要求外其余权利要求无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随后维持了这两项专利复审裁决。
在两项知识产权案件的最终裁决后,Gesture公司申请终止正在进行的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主张作为统一专利IPR的成员,请求人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5(e)(1)条存在禁反言,不得在专利局维持该待决重新审查程序。专利局驳回该申请,并认定第315(e)(1)条的禁反言条款不适用于正在进行的 单方 复审程序。随后,审查员在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出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以现有技术预先公开为由驳回'431专利剩余两项未撤销的权利要求。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维持该驳回决定,宣告'431专利所有权利要求无效。
上诉中,Gesture公司主张专利局在认定《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5(e)(1)条的禁反言条款不适用于待决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Gesture公司进一步主张,由于'431专利已过期,专利局对该专利不具有管辖权。
《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5(e)(1)条不适用于正在进行的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5(e)(1)条的禁反言条款不适用于专利局针对正在进行的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中不适用该条款”。联邦巡回法院进一步澄清,请求人在提出 单方 重新审查,但并非由其维持该程序,而是由专利局维持。此外,除《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4条规定的可选答复外, 单方 重新审查法规未规定请求人在重新审查程序中的任何参与权。
自《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案》颁布以来,专利局对第315(e)(1)条和第325(e)(1)条的指导意见始终认为,禁止反言条款不适用于 待决 再审查程序。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2210节。该指导意见现已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立为法律。
然而,专利局坚持认为第315(e)条和第325(e)条的禁反言规定“仅禁止后续提交单方请求”。 " 重新审查请求,一旦禁反言效力产生。"(《专利审查手册》§2210)迄今为止,多数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因违反37 CFR 1.510(b)(6)条款的不当认证而终止。因此,申请人可通过提交 单方 重新审查,或在IPR程序启动后配合IPR程序进行,或在IPR最终书面决定发布前任何时间提出。此外,请求人可考虑在IPR程序与 单方 重新审查中提出不同的权利要求。
专利局对 单方 已失效专利的重新审查
联邦巡回法院同时认定,与专利复审程序类似,"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 针对已失效专利的 已失效专利的重新审查程序”。联邦巡回法院指出,其在 案(Apple Inc. v. Gesture Tech. Partners, LLC案(127 F.4th 364, 368-69 (Fed. Cir. 2025))中 上诉被驳回,案号24-1280(美国最高法院2025年11月17日),该案确认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已过期专利的IPR具有管辖权,同样适用于 单方面 复审程序。具体而言,"专利权人在专利失效后仍保留部分权利,包括就既往损害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可构成可通过 单方 复审程序予以解决。"
单方面 再审查与专利权复审程序合并
知识产权请愿人应考虑利用 单方面 重新审查程序,以提高使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失效的成功率。 单方 重新审查是一种被动方式,可实现与专利复审程序相同的终局结果,且如本案所示能产生协同无效效应。请求人还可考虑提交 单方 重新审查,以替代申请加入现有专利复审程序。 单方 复审具有以下优势:
1) 《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5(e)(1)条的禁止反言规定不适用于正在审理中的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
2) 已失效专利可重新审查;
3) 该 单方 可匿名提交重新审查申请;
4) 单方 复审仅限于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5) 请求方不维持该程序,但可选择性地对专利权人初步陈述作出答复;
6) 单方 重新审查程序无需证据开示或证人质询,因专利局负责维持程序;
7) 无字数或页数限制;
8) 准予 重新审查 重新审查的门槛在于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性新专利性问题"(SNQ);以及
9) 该程序不受《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4条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拒绝。
随着授权后程序的格局持续演变,理解如何战略性地组合诸如 单方复审 重新审查和专利复审程序等工具进行战略性组合,对保护或挑战宝贵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决定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