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康星州一家联邦地区法院近日驳回了制造商要求驳回经销商依据《威斯康星州公平经销法》提出的诉讼请求。该案揭示了该法如何适用于制造商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
背景
在 日出海事有限责任公司诉水力牵引海事有限责任公司案,作为定制船用地板产品的授权经销商,日出海事公司指控其供应商水力牵引公司未能有效保护其独家销售区域,任由另一经销商反复侵占。尽管经销协议明确要求水力牵引公司保护各经销商的销售区域,但据称在得知另一经销商在日出海事公司指定区域内开展业务后,水力牵引公司几乎未采取任何行动。 日出海事公司依据《华盛顿州公平交易法》提出索赔,同时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违反善意与公平交易的默示义务。
法院驳回了制造商的驳回诉讼请求动议
Aqua Traction公司提出驳回诉讼请求,其理由包括:相关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威斯康星州土地转让法》规定,只有当设保人采取积极行为(而非不作为)时才构成违约。法院驳回了这两项主张。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在制造商实质上拒绝承担监管领土侵权行为的责任之前,WFDL索赔可能尚未产生,因此在答辩阶段驳回诉讼并不恰当。
法院进一步认定,违反《威斯康星州经销商法》并不必然要求制造商或该法所指的"授权方"实施积极行为。该法规定,任何授权方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取消、拒绝续签或实质性改变经销协议的竞争条件"。 威斯康星州法规第135.03条。基于该法规的措辞、结构及立法沿革,法院推断出授权方 不作为同样可能"实质性改变经销协议的竞争环境"。据此,法院驳回了Aqua Traction公司关于驳回Sunrise Marine公司依据《威斯康星州公平经销商法》提出的"未保护销售区域"索赔的动议。
法院最后还允许日出海事公司就违约和诚信主张继续诉讼,并强调合同中"保护"经销商区域的义务可能需要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而不仅仅是避免区域的正式重叠。
关键要点
本案表明,经销商协议中的许可方可能因其不作为(而非仅限于积极行为)而根据《威斯康星州公平交易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