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能源项目开发领域,可融资的项目级协议历来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环节,但如今这些合同已实质上演变为主要交易文件。近期出台的税务法规及联邦政策重点的转变,提升了开发阶段协议的商业重要性,使关键条款备受关注,谈判也愈发激烈。下文我们将简要概述发起方与融资方日益关注的核心条款,并列举若干警示案例。
关键要点
- 关税风险的分配需要在项目初期就制定周密的商业策略。
鉴于电价波动可能对项目经济性产生重大影响,电价风险的分配不仅应当,而且必须在项目层面的协议中经过充分协商,且市场中存在多种相关机制。开发商在进入谈判时,应明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充分了解各种电价情景可能对其财务模型产生的影响。 - FEOC合规现已成为开发阶段的核心问题。
鉴于FEOC规则仍存在模糊之处且持续演变,开发商应主动协商合规义务,并确保向买家或融资方作出的所有FEOC相关陈述,能够通过健全的陈述、担保和/或认证机制,有效传达给供应商和承包商——无论后者对协助业主获取税收抵免资格有多么不情愿。 - 妥善记录“开工日期”至关重要。
项目文件应包含关于“开工日期”证据、追踪及提交的明确要求,以确保开发商获得支持其税收抵免策略所需的文件。
- 关税风险分摊
由于电价风险可能对项目经济性产生重大影响,各方正在就分配结构进行更为精细的谈判。承包商可能拒绝将基础电价计入报价,从而试图将执行采购订单时评估的任何电价转嫁出去;而开发商则可能要求承包商承担因电价上涨导致的初期成本增加。 前期协商有助于避免执行延误,并使开发商能将关税风险与财务模型相匹配。开发商应结合项目经济模型评估每种方案及对应的关税风险敞口,确保供应、EPC、承购及融资文件的一致性。[1] 我们曾协商的方案包括:
- 50/50关税增长分摊机制,若增长幅度在商业上不可接受,开发商享有终止权。
- 承包商对电价涨幅承担责任,涨幅不超过协商上限;超出上限部分由双方均摊。若涨幅超过上限,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
- 承包商责任上限为既定限额,超额部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商业合理努力范围内追加承担。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
- EPC合同价中经协商确定用于关税的部分,未使用的金额将退还给开发商。
- 在VPPA中对法律条款进行细微调整,允许因执行后与关税相关的成本增加,将支付给项目的固定价格提高至上限。
- FEOC合规性
尽管围绕"受关注外国实体"(FEOC)规则的不确定性持续存在,[2] 开发商应主动协商FEOC合规条款,确保向买家及融资方作出的承诺,在供应商和承包商协议中得到相应的责任分流义务支持。 投资者和贷款方现已常规性审查FEOC责任分配,并要求明确违规行为对税收抵免资格的影响。尽管最新指引未详述特定投资税收抵免设施的十年追溯期,我们已协商达成条款:供应商承诺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十年内持续保持FEOC合规状态。
归根结底,关键问题在于 如何 FEOC合规风险如何分配。融资方和项目买家将仔细审查项目文件,以确认FEOC风险已明确分配,并评估开发商的剩余风险敞口。因此,我们经常看到开发商客户要求供应商自行开展独立的FEOC分析,许多供应商也正积极评估其所有权结构和供应链,以提供投资者和融资伙伴所需的声明。 例如,部分供应商愿意就其供应链中的FEOC合规性提供认证,而另一些供应商仅愿就其所有权结构作出声明。
这对储能电池项目尤为重要,因为某些电池供应商因其原产国问题,本身就存在潜在的FEOC风险。我们近期就遭遇了某供应商的抵触——该供应商因潜在FEOC风险问题,仅同意采取 商业上合理的努力 来遵守FEOC条款。 我们认为,当供应商是在FEOC规则尚未成为关注焦点时就已签约(例如在FEOC时代之前签订的总供应协议中),此类情况可能更为普遍。"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这一限定条件为潜在买家和融资方带来了风险容忍度问题。最终,在该情境下开发商/业主可能需要承担适用税收抵免损失的风险——例如当项目未来买家为此目的要求特别赔偿时。
- 开工建设
尽管开工文件至关重要,我们仍持续发现主要设备供应协议及其他关键文件中存在缺陷与遗漏,尤其体现在未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开工证明及相关文件以准确记录正式开工日期。 与此相关的是,我们强调在积极谈判阶段确保纳入这些条款的实际必要性——否则在协议签署后,要促使供应商及其他交易方同意修订条款将日益困难:这些交易方多为境外实体,其提升开发商税收抵免资格的动机往往不足。 例如近期某项谈判中,各方于2024年签订的采购协议包含了用于计算违约金的保证完工日期及预期制造启动日期。但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未明确记载实际制造启动日期,仅声明该日期早于预期日期——而该预期日期随后已被修改。 生产启动日期直接决定项目适用《国内税收法》第48E条还是第48条。
这种区别进而影响了如何追踪现行工资和学徒培训的情况。开发商最终从供应商处获得了修订后的证明文件,其中明确记载了制造的起始日期。由于供应商当时已深入履行协议,其在提供该证明文件时出现延误,导致项目融资受阻。这正是缺乏明确合同义务时可能引发的问题——当买家或贷款方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开发商可能无法提供所需文件。
- 其他个人退休账户税收抵免合规要求
尽管多数EPC承包商和供应商已熟悉现行工资与学徒制(PWA)及本土化内容义务,但通用条款可能无法有效保障项目的税收抵免策略。PWA追踪要求可能因项目状态及具体申请抵免类型而异。 虽然基本规则要求PWA义务需以"EST"为基础满足(涵盖所有功能上相互依存的组件),但组件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构成"功能上相互依存":每个组件的投入使用必须依赖其他组件的投入使用,才能实现EST的预期功能。开发商最终需与承包商和供应商协作,确保追踪要求保持一致。 例如,若项目整体追踪PWA但实际应按断路器单元追踪,则可能在国税局审计时引发问题。虽然我们见过纳税人主张将项目视为单一整体项目,但在该交易中,由于无需第三方融资方参与,开发商无需向其他方解释该判定依据。 因此,为开发商出售或融资项目量身定制的合规条款,必须与项目税务策略保持高度一致。
国内内容要求更早的协调。开发商和发起方必须在设备供应谈判初期就与供应商及税务顾问展开沟通,以统一运营预期,从而制定整体税务策略。 在近期某融资项目中,我们发现贷款方律师对"本土化内容"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涉及在海外制造但于美国组装的电池储能系统(BESS)电池单元。这最终导致项目方在最后关头才紧急寻求税务意见书。我们再次强调:供应商和承包商往往不愿切实验证税收抵免资格,因此建议主动评估此类风险,而非仅在贷款方提出质疑时才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