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涅狄格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支持某石油分销商/出租方的判决,认定根据佣金代理协议销售汽油的便利店经营者不属于《康涅狄格州石油特许经营法》(CPFA)所保护的“零售商”或“特许经营商”。Branford Quick Mart, LLC 诉 Aldin Associates Limited Partnership一案为特许经营商和燃料分销商构建经销商及代理商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 237 Conn. App. 390 (2026)
相关事实
原告在Aldin Associates拥有的物业内经营便利店和加油站。Aldin仅向原告出租便利店场地,供应所有车用燃料,拥有地下储油罐和加油设备,制定零售汽油价格,并在燃料加注至顾客车辆之前保留其所有权。 根据“佣金代理协议”,原告“代表”阿尔丁销售燃油,并按每加仑销量获得佣金。2021年,阿尔丁提前120天通知终止了租赁合同,此举虽符合租赁条款,但未主张存在“正当理由”。
原告提起诉讼,指控该解约行为违反了《康涅狄格州特许经营法》(CPFA)及《康涅狄格州反不正当贸易行为法》,这两部法律规定,除非有法定正当理由,否则不得终止石油特许经营合同。一审法院作出有利于阿尔丁公司的判决,认定原告并非受《康涅狄格州特许经营法》保护的特许经营商。原告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是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所定义的“零售商”。因此,Aldin不属于“特许经营商”,该法规关于终止合同的保护条款不适用。
《CPFA》和《PMPA》的解读
《加州石油产品法》(CPFA)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于1991年进行了修订,纳入了联邦《石油营销实践法》(PMPA)(《美国法典》第15编第2801条及以下条款)中的表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加州石油产品法》并未对“零售商”作出单独定义。 上诉法院将此遗漏视为表述含糊,并参考了立法历史、相关法规以及联邦《石油营销惯例法》的判例法以寻求指导。
根据《石油产品营销保护法》(PMPA),“零售商”是指为转售给公众而购买机动车燃料的人。 法院援引《汽油产品营销法》的原则指出,原告从未购买过燃油,从未取得燃油的所有权,不承担市场风险,不制定价格,且销售所得仅作为Aldin的信托财产持有。联邦法院在解释《汽油产品营销法》时,一贯认定此类按佣金经营的经营者不属于特许经营保护范围,康涅狄格州法院采纳了这一推理。
法院还驳回了原告关于其协议构成“寄售”特许经营关系的论点。法院在解读《消费者产品分销法》(CPFA)和《产品营销法》(PMPA)的历史沿革后得出结论:法律上的“寄售”指的是分销商之间的安排,而非零售层面的佣金代理关系。
特许经营商和分销商的要点
- 实质重于形式:法院将重点审查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定价权、库存风险承担方以及许可控制权——而不仅仅是协议的名称。
- 受委托代理商模式可规避特许经营地位:当经营者既不购买燃料也不承担市场风险时,特许经营法规可能不适用。
- 与《药品管理法》(PMPA)保持一致至关重要:即使州法律未对关键概念作出定义,法院仍可援引《药品管理法》中的概念,以保持与联邦法律的一致性。
- 起草条款至关重要:在合同中明确划分所有权、定价权和风险,往往能决定最终结果。
该裁决增强了特许经营商和大型分销商构建非特许经营运营模式的能力,同时也强调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完善文件记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