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头发花白的中年男子身着灰色西装、白衬衫,打着蓝色花纹领带,站在一个模糊的公司律师事务所前,代表着芝加哥律师的专业性。

迈克尔-J-洛克比

合作伙伴

迈克尔-J-洛克比

合作伙伴

迈克尔·J·洛克比是富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分销与特许经营业务部联席主席,同时参与上诉、知识产权诉讼、反垄断与竞争、隐私与信息安全管理等业务领域,并加入汽车行业及食品饮料行业团队。他曾任该所华盛顿特区诉讼业务部联席主席。

在过去四十余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迈克尔始终站在知识产权、反垄断、商业侵权及特许经营法领域的最前沿,为所有通过独立经销商、分销商及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制造商及其他供应商提供法律支持。他曾在全美各州及联邦审判法庭出庭,并参与仲裁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

迈克尔代表多家客户主导了涉及全国范围的系统性诉讼。此类诉讼涵盖:整合重叠分销网络、对原属其他品牌的商标产品进行品牌重塑、执行独家交易条款、"侵权索赔"(源于直销及网络营销行为)、实施新的特许经营体系标准,以及由特许经营商和经销商协会集体提出的各类争议。 迈克尔处理过此类诉讼的行业涵盖: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电信及其他高科技产品;酒精饮料;建筑、林业、农业、公用事业、工业及户外动力设备;机动车辆;石油营销;以及餐饮、酒店、个人及专业服务等特许经营商。

凭借其诉讼律师的丰富经验,迈克尔还协助客户最大限度降低诉讼风险。他定期为客户谈判并起草适用于国内外市场的许可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及分销协议。他已协助众多客户遵守美国联邦及各州层面的特许经营披露与注册法规,并协助其满足海外市场的相应法规要求。

在进入法学院之前,他于1979至1981年间担任美国参议员约翰·海因茨的立法助理,并于1978至1979年间担任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的研究助理。

在长达四十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迈克·洛克比赢得了全美各地法官、陪审团及仲裁员的信任与敬重。早年在北卡罗来纳州联邦法院审理的一起反垄断诉讼中,他通过六小时的陪审团速审程序,成功将本需六周审理的复杂案件精炼呈现,其高效概括证据的能力由此奠定基础。   多年来,他在全美数十起商标、商业秘密、反垄断、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违约及商业侵权案件中,不断锤炼直接询问与交叉质询技巧。许多案件在临时禁令与初步禁令动议听证会——实质上的"微型审判"——后即告解决,且往往在事前通知极短且无证据开示的情况下达成。 在其他进入审判和仲裁程序的案件中,他巧妙运用证词视频片段和商业记录书面摘要,使决策者聚焦于支持我方客户法律主张的关键证据。即便对方律师竭力混淆视听,他仍能确保法律论点清晰易懂。 例如在弗吉尼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联邦诉讼中,他成功使试图用电信监管术语转移合同违约实质争议的电信运营商,被判赔付数百万美元损害赔偿及律师费。无论在东北部的联邦法院还是德克萨斯州的州法院,他都能在全美范围内游刃有余地开展诉讼,同时有效调动当地律师的优势资源。

代表经验

  • RMA汽车部门首席律师就合同违约、兰汉姆法案、计算机犯罪及相关索赔事项,对阿富汗子公司前总裁提起诉讼。其余诉求定于2017年3月27日当周在底特律进行法官审判。
  • 作为美国情报机构承包商的首席律师,代理该机构对竞争对手及不忠前雇员提起商业秘密及相关诉讼。在初步禁令听证会上,法官当庭裁定原告胜诉可能性较大后,被告同意签署同意令,授予所请求的初步禁令救济。2016年12月21日,历经七日庭审后,成功获得陪审团裁决:赔偿金额为索赔额的三倍,并获判律师费。
  • 代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台湾医疗器械制造商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本案原定于2016年10月进行陪审团审判,但在开庭前夕以对客户极为有利的条件达成和解。
  • 在纽奥良联邦法院审理的一起反垄断集体诉讼中,担任三家所谓"制造商被告"之一——滨特尔水池与水疗公司("Pentair")——的主办律师。 该集体诉讼源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泳池产品行业分销行为的调查。FTC调查最终对最大泳池产品分销商Pool Corporation及其两家关联公司SCP Distributors LLC、Superior Pool Products LLC(统称"PoolCorp")提起诉讼并达成同意令。自2011年12月起,路易斯安那州东区及其他地区陆续对PoolCorp提起多起集体诉讼。 在多起案件合并至新奥尔良的MDL诉讼程序后,原告方于2012年6月将美国三大泳池产品制造商(即制造商被告)追加为共同被告。除实施强有力的证据开示策略外,我们还就两项驳回诉讼请求的动议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进行辩论,两项动议均获得法院大部分支持。针对剩余诉求,近期已提交简易判决动议。
  • 代表CenturyLink旗下19家电信运营商,在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赢得价值2300万美元的胜诉。这些运营商在18个州提供本地电话服务。此前Sprint公司拒绝支付互联网语音协议(VoIP)业务中源自有线电视公司网络的流量接入费。 联邦上诉法院4月29日的裁决确认了2011年12月29日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里士满分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即Sprint需向CenturyLink支付23,376,213.76美元。该判决历经两次庭审及Sprint在两年诉讼期间提出的多次动议后最终确立。 华盛顿特区诉讼部合伙人兼联席主席迈克尔·洛克比在审判及上诉阶段担任世纪互联首席法律顾问。世纪互联系全美第三大电信运营商。双方争议源于依据《1996年电信法》签订的互通协议(ICA)。 福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摒弃电信监管术语,将ICA争议简化为清晰明确的违约索赔案件。
  • 福莱律师事务所代表19家由CenturyLink控股的电信运营商,在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成功赢得2300万美元赔偿,这些运营商在18个州提供本地电话服务。此前Sprint公司拒绝支付互联网语音协议(VoIP)业务中源自有线电视网络的流量接入费。 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在历经两年诉讼期间的两次审判及多次动议后,最终确认了支持世纪互联公司23,376,213.76美元的终审判决。此案对电信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因其确立了运营商可强制执行互联协议的法律效力——无论监管环境如何变动,该协议对运营商间补偿机制(特别是互联网流量补偿)均具约束力。世纪互联公司系全美第三大电信企业。 两家运营商的纠纷源于依据《1996年电信法》签订的互通协议(ICA)。福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摒弃电信监管术语,将ICA争议简化为直截了当的违约索赔案。 弗吉尼亚州里士满联邦法院在审判和上诉阶段均驳回了Sprint的主张——即ICA争议必须先提交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或州公共事业委员会裁决后,联邦法院方可介入。该判决同时确认:电信运营商可签订私下协议,对源自VoIP格式的流量收取接入费,无论FCC过去如何分类此类流量或未来可能作何裁定。
  • 福莱律师事务所正主导应对特许经营商诉讼,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特许经营商是否享有所谓"品牌延伸"的权利。原告方为弗吉尼亚州科罗娜啤酒产品分销商,他们要求获得名为Batch 19®的新产品分销权,但该产品分销权已被授予其辖区内的米勒啤酒批发商。原告方由弗吉尼亚啤酒批发商协会的律师代理,主张被告违反了《弗吉尼亚啤酒特许经营法》。 经2013年5月1日举证听证会及2013年11月14日听证后陈述,听证审查官作出有利于米勒库尔斯的裁决。此后上诉至弗吉尼亚州酒精饮料管制委员会,经2014年4月22日口头辩论,该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维持原裁决。 此后,请愿人向弗吉尼亚州亨利县巡回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 某大型物料搬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成功追索因未经授权访问经销商安全门户而引发的商业秘密及计算机犯罪索赔。法院批准了防止证据进一步毁损的动议——命令该经销商支付新墨西哥重型设备集团(NMHG)的律师费,并承担聘请计算机取证专家对田纳西州及密西西比州多处经销商计算机进行镜像复制与分析的费用。
  • 在涉及追索所谓"未来损害赔偿"的里程碑式案件中,为迈尼基汽车护理中心公司(Meineke Car Care Centers, Inc.)代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2011年1月27日于弗吉尼亚州里士满进行口头辩论后,第四巡回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有利于迈尼基的裁决。 迈尼基汽车护理中心公司诉RLB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案,2011年美国上诉判例汇编第7809号,2011 WL 1422900(第四巡回法院2011年4月14日)。 多年来,未来损害赔偿的追索权始终是特许经营领域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争议核心在于: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被特许人是否仍需向特许人承担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分摊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支付责任。 多数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长期合同(有时长达20年)。因此,部分加盟商面临的"未来损害"赔偿责任可能相当可观。迈尼克公司向第四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源于北卡罗来纳州西部地区联邦地方法院(夏洛特)裁定"未来损害"不可追偿。 第四巡回法院的推翻裁决对作为上诉人的特许经营商迈尼克具有重大意义。迈尼克的加盟协议规定争议须在北卡罗来纳西区法院解决。地区法院的判决援引了此前两起类似案件中对迈尼克不利的裁决,称其立场"三振出局"。 迈尼基汽车护理中心公司诉RLB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案,2009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70920号(北卡罗来纳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2009年8月7日)。 然而,第四巡回法院对迈尼基案的裁决影响不仅限于迈尼基与特许经营商在夏洛特未来可能发生的联邦法院诉讼。相反,尽管该裁决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判例,但可能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特许经营纠纷产生说服性影响。
  • 协助软件公司处理新分销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反垄断事宜,并起草重要软件产品分销的相关文件。
  • 代表汽车供应商处理与德尔福汽车公司之间的供货协议及保修纠纷。由于相关债权据称已由德尔福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破产程序转让给收购方,本案涉及复杂的破产法律问题,即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 在"沃尔沃工程机械市场撤出诉讼"系列有利裁决的最后一项判决中,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受"正当理由"限制而不得终止的"特许经营权"保护范围仅限于经销商、分销商或特许经营商获准使用的商标。 FMS公司诉沃尔沃建筑设备北美公司案,2009年美国上诉判例汇编第4938号(第七巡回法院2009年3月4日),推翻2007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9577号(伊利诺伊北区法院2007年3月20日)。 第七巡回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决时,驳回了"特许经营"保护应延伸至制造商和特许经营商以其他商标提供的类似商品及服务的观点。 该判决的重要性体现在三家行业协会向第七巡回法院提交了支持沃尔沃建筑机械立场的法庭之友意见书:1)美国制造商协会;2)设备制造商协会;3)美国船舶制造商协会。 此前芝加哥联邦法院已作出有利于制造商的即决判决,驳回了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多家经销商提出的多个诉求。Cromeens, Hollomon, Sibert, Inc. v. AB Volvo, 2001 U.S. Dist. LEXIS 15482 (N.D. Ill. Sept. 25, 2001)。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驳回判决,仅保留某经销商一项法定索赔。Cromeens, Hollomon, Sibert, Inc. v. AB Volvo, 349 F.376, 2003 U.S. App. LEXIS 22859 (第七巡回法院2003年11月7日),驳回重审申请,2003 U.S. App. LEXIS(第七巡回法院2003年12月17日)——此后地区法院依发回重审程序审理,第七巡回法院于2009年第二次上诉中再次作出有利于沃尔沃的裁决。
  • For ten years, served as lead counsel for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North America, Inc. (VCENA) in dealer termination litigation in Arkansas, Connecticut, Kansas, Illinois, New Jersey, North Carolina, and Texas. These cases followed a series of acquisitions of competing manufacturers by the European parent of VCENA, the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Group in Brussels, Belgium. As a result of these acquisitions, VCENA ended up with significant overlaps in its North American distribution. In some cases, VCENA found itself with as many as three dealers in a given geographic area. Pursuant to an ongoing program of “Volvoization,” the products of these acquired construction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were — following the acquisitions — rebranded under the VOLVO® trademark. Pursuant to an ongoing program of dealer “rationalization,” what had previously been three separate dealer networks were consolidated into one network of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dealers. In federal and state courts across the country, we obtained favorable results on behalf of VCENA in the defense of such claims. These favorable results include the following: Following a two-week trial, a state court jury in Corpus Christi, Texas rendered a unanimous defense verdict in less than 30 minutes. Nueces Farm Center, Inc. v.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North America, Inc., Trial Court Cause No. 00-4732-E (Dist. Ct. Nueces County, Texas 2000). The federal court in Asheville, North Carolina denied various jurisdiction and venue challenges to VCENA’s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 involving multiple claims of dealers from multiple states alleging multiple statutory, tort, breach of contract, and quasi-contract. 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Nueces Farm Center, Inc., No. 1:01cv122-T, 2001 U.S. Dist. LEXIS 17635 (W.D.N.C. Oct. 26, 2001); 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AIS Construction Equipment Corp., 162 F. Supp. 2d 465, 470 (W.D.N.C. 2001); AIS Construction Equipment Corp. v.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North America, Inc., Court File No. 4-01 CV 00166 (SWW) (E.D. Ark. 2001). Thereafter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North Carolina granted judgment on the pleadings dismissing all claims and counterclaims of all dealers. 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CLM Equipment Co., 236 F. Supp. 2d 536, 2002 U.S. Dist. LEXIS 25837 (W.D.N.C. Dec. 13, 2002). On appeal, the Fourth Circuit affirmed the dismissals with the exception of one statutory claim asserted by one dealer — a claim for violation of the Arkansas Franchise Practices Act (the AFPA).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North America, Inc. v. CLM Equipment Co., 386 F.3d 581 (4th Cir. 2004). On remand, the jury found that the plaintiff had suffered no damages—notwithstanding a prior ruling that VCENA had violated the AFPA. 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AIS Construction Equipment Corp., 416 F. Supp. 2d 404, 2006 U.S. Dist. LEXIS 10020, Business Franchise Guide (CCH) ¶ 13,279 (W.D.N.C. Feb. 16, 2006).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after refused to order a new trial or award attorneys’ fees as the Arkansas dealer sought. 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CLM Equipment Co., 2006 U.S. Dist. LEXIS 64626 (W.D.N.C. Sept. 8, 2006); 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CLM Equipment Co., 2006 U.S. Dist. LEXIS 75515 (W.D.N.C. Oct. 2, 2006). The Fourth Circuit affirmed this judgment on appeal. 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Clark Mach. Co., 510 F.3d 474 (4th Cir. 2007). The federal court in Chicago granted summary judgment in favor of VCENA, dismissing multiple claims asserted by multiple dealers from the U.S. and Canada. Cromeens, Hollomon, Sibert, Inc. v. AB Volvo, 2001 U.S. Dist. LEXIS 15482 (N.D. Ill. Sept. 25, 2001). On appeal, the Seventh Circuit affirmed the dismissals with the exception of one statutory claim of one dealer. Cromeens, Hollomon, Sibert, Inc. v. AB Volvo, 349 F.376, 2003 U.S. App. LEXIS 22859 (7th Cir. Nov. 7, 2003), reh’g denied, 2003 U.S. App. LEXIS (7th Cir. Dec. 17, 2003). In a subsequent appeal following trial in Chicago, the Seventh Circuit held that the scope of a “franchise” protected from termination without “good cause” is limited to the trademark that the dealer, distributor, or franchisee has been authorized to use. FMS, Inc. v.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North America, Inc., 2009 U.S. App. LEXIS 4938 (7th Cir. March 4, 2009), rev’g 2007 U.S. Dist. LEXIS 19577 (N.D. Ill. March 20, 2007). We defeated preliminary injunction motions brought by terminated Volvo Construction dealers in federal courts in Hartford, Connecticut and Kansas City, Kansas and by a Volvo Rents franchisee in Memphis, Tennessee. F&W Equipment Corp. v.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North America, Inc., Bus. Franchise Guide (CCH) ¶ 12,028 (D. Conn. March 7, 2001); Victor L. Phillips Co. v.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North America, Inc., Case No. 02-2144-JAR, 2002 U.S. Dist. LEXIS 11297, 2002 U.S. Dist. LEXIS 11354 (D. Kan. June 3, 2002); JEH, Inc. v.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Rents, Inc., Civ. Action No. 2:05cv2509 (W.D. Tenn. 2005). In federal court in Trenton, New Jersey, we obtained pre-trial rulings limiting the damages recoverable for violation of the New Jersey Franchise Practices Act and dismissing ancillary non-statutory claims. Harter Equipment, Inc. v. Volvo Construction Equipment North America, Inc., Bus. Franchise Guide (CCH) ¶ 12,651 (D.N.J. Sept. 2 , 2003).
  • 代表沃尔沃建筑设备北美公司,在2009年3月赢得联邦上诉裁决,该裁决推翻了陪审团对原告的判决,认定沃尔沃在收购三星并停止该产品线后,终止原告三星经销权的行为合法。本案具有重要意义,确立了州特许经营法不能要求停止销售某产品线的制造商,为原经销商提供该制造商新产品线的特许经营权。 该判决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上诉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作出了法律问题判决。
  • 田纳西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此前曾对一家同时销售竞争对手产品的设备经销商作出初步禁令裁决。该法院的裁决依据是认定YALE®叉车经销商协议中的独家条款违反了田纳西州禁止"胁迫"零售商不销售竞争制造商产品的法律规定。 福里律师事务所受聘主导向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进行辩护。我们援引多项依据《汽车经销商法庭权益法》裁决的机动车经销商先例,主张单纯执行独家条款并不构成非法"胁迫"。 第六巡回法院采纳此观点,认定"独家条款的存在本身不构成胁迫,该条款有效且可强制执行"。 NACCO物料搬运集团诉丰田物料搬运美国公司案,2007年美国上诉判例汇编第20423号(第六巡回法院2007年8月22日)(未公开意见书)。
  • 代表Papa John’s International, Inc.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Antoin (Tony) Rezko违反《反勒索及腐败组织法》(RICO)、《兰汉姆法》及合同条款。Rezko曾是Papa John’s体系内最大的特许经营商,在伊利诺伊州、密歇根州、威斯康星州及加拿大经营连锁餐厅。 我们以违反多项付款义务、终止特许经营后的去识别化及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起诉该前特许经营商。在针对雷兹科违反初步禁令的藐视法庭制裁动议中,我们派遣私家侦探团队实地走访其在芝加哥及底特律大都市区的所有餐厅。 调查发现雷兹科利用特许经营餐厅从事"洗钱"活动。随后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传唤了我们的证词笔录及证据材料。基于我们代表必胜客提交的民事诉状,联邦检察官对雷兹科提起公诉,最终以敲诈勒索等罪名获得刑事定罪。

奖项与表彰

  • 入选BTI咨询集团备受瞩目的客户服务全明星团队(2016年)。该荣誉授予那些根据年收入达10亿美元以上大型企业法务部门的访谈结果,提供卓越客户服务的个人律师。
  • 同行评审评级为AV卓越级®这是Martindale-Hubbell®同行评审评级体系中的最高绩效评级
  • 被《特许经营时报》杂志 评为"法律精英"。
  • 入选《国际特许经营律师名人录》( 2006–2009年)。
  • 在《弗吉尼亚商业》杂志评选的"法律精英,弗吉尼亚顶尖律师"榜单中,于民事诉讼及信息技术/知识产权领域获选。
  • 《钱伯斯美国 》评为全美顶尖特许经营律师之一2008-2025年)。
  • 自2013年起,他被同行评选为美国最佳律师特许经营法领域的杰出律师。
  • 因在商业诉讼、特许经营/经销权及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卓越表现,入选2013-2016年度华盛顿特区超级律师榜单。
  • 杰出律师,汤森路透(2025 年)

附属机构

他的专业所属机构包括:

  • 顾问委员会,《世界互联网法律报告》,《世界许可法律报告》,BNA国际,伦敦
  • 特许经营法期刊》编委会,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论坛
  • 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反垄断、特许经营与贸易监管分会理事会(1991-1998;1997-1998年任主席)
  • 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分会理事会(1994-1998)
  • 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会议理事会(1988-1992)
  • 主席,分销与特许经营委员会(前身为特许经营与经销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分会,1996-1999年)

演讲和出版物

演讲

迈克尔还曾在众多研讨会和会议上发表演讲,包括:

  • 《经销商终止与转售价格维持》,高级分销研讨会:反垄断与广告问题,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分会(1999年9月)
  • 《互联网对代理、分销及特许经营协议的挑战:新技术对传统销售方式的影响》,国际律师协会,瑞士苏黎世(1999年3月)
  • 《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离岸电子商务研讨会,IBC美国会议公司主办(纽约市——1999年9月;迈阿密——2000年2月)
  • 《司法动态》——发表于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年度法律研讨会(2005年5月)
  • 《特许经营纠纷仲裁的利弊分析》,合著者,发表于美国律师协会第28届特许经营年度论坛(2005年10月)
  • “特许经营法:您的公司经销商、分销商或被许可方是否受联邦及州特许经营法保护?”(演讲人),发表于《推动业务发展:分销与特许经营法律动态》研讨会(主持人)(华盛顿特区——2008年1月24日)
  • 《石油营销保护法、联邦反垄断法及州法下的歧视性待遇》,石油营销律师会议(华盛顿特区,2008年4月1日)
  • 《分销与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价格固定许可?》,第十七届年度产品分销与特许经营法律研讨会(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2008年5月6日)
  • 《诉讼经验教训:特许经营协议起草》,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年度法律研讨会(华盛顿特区,2008年5月11日)
  • 《南亚社区特许经营》,第五届北美南亚律师协会年会(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2008年6月26日)
  • “特许经营法:您的公司经销商、分销商或被许可方是否受联邦及州特许经营法保护?”(演讲嘉宾),发表于“驱动业务发展:分销与特许经营法律动态”研讨会(主持人)(加利福尼亚州帕洛阿尔托——2008年9月25日)
  • “‘特许经营’的法律保护:联邦与州特许经营法是否保障了贵公司的经销商、分销商或被许可方权益?”(演讲嘉宾),发表于《驱动业务发展:分销与特许经营法律动态》研讨会(主持人)(加利福尼亚州尔湾市——2008年9月26日)
  • 《依据《石油营销实践法》提起诉讼》,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年度论坛(2008年10月16日)
  • 化危机为转机:如何在不耗尽诉讼资金的情况下整合分销渠道第十八届年度产品分销与特许经营法律研讨会(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2009年5月13日)
  • “估值框架”(主持人),《驾驭不确定性:专利价值与知识产权市场演变》网络研讨会系列(与Grant Thornton LLP联合举办,2009年5月26日)
  • 《商业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估值》(主持人),"驾驭不确定性:专利价值与知识产权市场演变"网络研讨会系列,与格兰特·桑顿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举办(2009年6月25日)
  • “诉讼中的知识产权估值”(演讲人),与Grant Thornton LLP联合举办的《应对不确定性:专利价值与不断演变的知识产权市场》网络研讨会系列(2009年7月30日)
  • 《保护商业秘密与执行竞业禁止的初步禁令救济:挤出的牙膏还能塞回管里吗?》(演讲人)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您需要了解的网络会议系列(2009年12月)
  • 《汽车供应链中的商业秘密问题》,原厂设备供应商协会芝加哥地区汽车供应商会议:战略议题与行业展望(2011年11月)
  • 《隐私诉讼中的经验教训》,美国会议研究所第十一届消费者与员工信息隐私及安全年度法律与合规论坛(2012年2月)
  • 《防止企业商业秘密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沦为“路杀”》,原始设备供应商协会法律专栏(2012年4月)
  • 《威胁贵公司机密信息的全球网络:商业秘密与计算机犯罪诉讼中的经验教训》,福里律师事务所第21届产品分销与特许经营法律研讨会(2012年5月)
  • 《迷失在网络空间?维护互联网与云端安全的最佳实践》,华盛顿大都会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2年9月)
  • 《数字时代特许经营体系商业秘密与机密信息的保护及保密协议的执行》,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论坛(2012年10月)

出版物

迈克尔是特许经营与分销领域的高产作者。其众多出版物包括:

  •  合著者,《特许经营与破产》,载于Lexology《特许经营实务指南》(第四版)(2022年3月)
  • 《利金案十年回溯:市场格局未见重大变化》,Law360(2017年6月28日)
  • 《特许经营终止限制:实务者与政策制定者指南》,《反垄断公报》( 1985年冬季刊)
  • 《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规避特许经营法的冲突》, 计算机律师杂志(1998年10月刊)
  • 《特许经营商业秘密手册》(2000年)与《特许经营法律文献目录》(1993年)主编,由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论坛出版
  • 《特许经营(与分销)动态》主编,由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法律期刊出版(2000年春季刊)
  • 《修正主义历史?对J·迈克尔·达迪市场退出案例的审慎检验》,《美国律师协会 特许经营法杂志》(2002年春季刊)
  • 《特许经营顾问能否从事法律执业?》,《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法律杂志 2002年夏季刊)
  • “人多势众?纽约联邦法院拒绝驳回将替代经销商列为共同被告的请求”,《美国律师协会 特许经营法律杂志》(2003年秋季刊)
  • 《退出市场:法官和陪审团不买被终止经销商的账》,《美国律师协会 特许经营法杂志》(2003年冬季刊)
  • 《特许经营(与分销)动态》主编,由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法律期刊出版(2004年春季刊)
  • 《重新审视会计职责》,《纽约法律杂志 2004年4月)
  • 《特许经营(与分销)动态》主编,由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法律期刊出版(2004年夏季刊)
  • 《特许经营(与分销)动态》主编,由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法律期刊出版(2005年冬季刊)
  • 《特许经营(与分销)动态》主编,由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法律期刊出版(2006年春季刊)
  • 《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启示》,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反垄断(2006年8月22日)
  • 《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教训》,《知识产权法360》(2006年8月31日)
  • 《联邦立法将使特许经营、消费者及雇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失效》,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分销与特许经营(2007年7月25日)
  • 最高法院废除针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百年"本身即违法"规则——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反垄断(2007年7月28日)
  • 利金案后的特许经营:价格垄断的许可证?》,《特许经营法律杂志》(2007年9月24日)
  • 《2007年仲裁公平法案:诉讼律师的梦想,客户的噩梦》,《特许经营世界 2007年11月30日)
  • 《华盛顿释放“矛盾信号”?参议员提议恢复对禁止折扣的制造商和特许经营商自动适用三倍赔偿》——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分销与特许经营(2007年12月5日)
  • 最高法院限制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分销与特许经营(2008年4月3日)
  • 经销商关于垄断共谋操纵最低转售价格的索赔在最高法院Leegin案判决后仍获准进入审判阶段,《富乐法律快讯:分销与特许经营》(2008年6月25日)
  • 《美国众议院推进立法,废除特许经营、雇佣、汽车购买与租赁及消费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分销与特许经营(2008年7月25日)
  • 《"公平"成为新一届国会焦点》,《国家法律杂志》(2008年11月24日)
  • 第七巡回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市场退出"案件中的裁决,减轻了寻求整合品牌分销体系的制造商和特许经营商的负担,"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分销与特许经营"(2009年3月27日)
  • 《第三巡回法院裁决质疑FDA关于高果糖玉米糖浆是否属于"天然"成分的立场》 ,福里法律新闻快讯:食品行业(2009年9月2日)
  •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高果糖玉米糖浆的立场》,合著者,《产品责任法360》期刊(2009年10月15日)
  • 《解构特许经营商关于"推定"终止与不续约的主张——最高法院石油营销案判决对分销与特许经营领域的普遍影响》,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分销与特许经营(2010年3月25日)
  • “何时应将集体诉讼争议提交仲裁?”,富乐法律新闻快讯:诉讼(2010年4月29日)
  • 合著者,《国际特许经营中系统性诉讼的规避与管理》,《国际特许经营法杂志》(2010年10月20日)
  • 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推翻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允许特许经营商向被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加盟商追偿"未来损失",见《福里法律新闻快讯:分销与特许经营 2011年5月2日)
  • 《知识产权手册》(第二版,2016年)商业秘密章节合著者,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分会与知识产权法分会
  • 商业秘密手册:保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优势》主编,美国律师协会特许经营论坛
2025 年 6 月 5 日 新闻发布

富理达在 2025 年《钱伯斯美国》杂志中名列前茅

Foley & Lardner LLP 很荣幸再次被《钱伯斯与合伙人》(Chambers & Partners)评为 2025 年版《钱伯斯美国:美国商业领先律师》(Chambers USA: America's Leading Lawyers for Business)中的美国领先律师事务所之一。
2024 年 6 月 6 日 新闻发布

富理达在 2024 年《钱伯斯美国》杂志中名列前茅

Foley & Lardner LLP 很高兴地宣布,在 2024 年版《钱伯斯美国》(Chambers USA, America's Leading Lawyers for Business)中,Foley & Lardner LLP 再次被钱伯斯律师事务所评为全美领先律师事务所之一。
2024年5月14日 活动

在美国开展业务——企业必备知识

即使是精通美国法律体系的跨国公司,也曾面临着规范供应商与其独立分销商、经销商、被许可方及特许经营商之间关系的复杂法律网络。
2023年10月18日 活动

产品分销与特许经营研讨会

福里尔·拉德纳律师事务所荣幸地宣布,将于2023年10月18日在芝加哥举办年度产品分销与特许经营研讨会。
2023 年 8 月 17 日 荣誉与奖励

富理达律师入选 2024 年美国最佳律师排行榜

Foley & Lardner LLP 今天自豪地宣布,公司在美国 20 个办事处的 236 名律师入选 2024 年版《美国最佳律师》(The Best Lawyers in America©)。
2023 年 6 月 1 日 新闻发布

富理达在 2023 年《钱伯斯美国》杂志中获得最高排名

Foley & Lardner LLP 很高兴地宣布,在 2023 年版《钱伯斯美国》(Chambers USA, America's Leading Lawyers for Business)中,Foley & Lardner LLP 再次被钱伯斯律师事务所评为全美顶级律师事务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