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帕塔里乌凭借其电气工程与软件开发背景,结合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经验,为客户量身定制符合其商业目标的高性价比策略。
凯文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服务,在诉讼、专利申请、交易、产品咨询及工程技术等广泛技术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他在全美及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处理复杂知识产权诉讼,曾成功代理多起337条款调查案件直至审判阶段,其中在2022至2024年间连续三次作为首席审判律师在竞争对手的ITC调查中获胜。 凯文在ITC的成就获得国内外广泛认可,现任本所ITC第337条款业务部联合负责人。作为75余起当事人间复审程序(IPR)中请求人及专利权人的记录在案律师,他指导客户战略性运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程序以达成诉讼目标。 他还代理客户处理商标、商业秘密、商品装潢及著作权纠纷,业务领域涵盖尽职调查与自由实施调查、专利商标申请与咨询、侵权及有效性意见书撰写,并为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法律咨询服务。
凯文是加州注册专业工程师,拥有多年实践经验。他对网络架构和计算系统的深刻理解,使其在为科技客户提供数据隐私咨询时具备独特优势,尤其擅长制定数据使用合同条款、执行产品审查,以及制定隐私政策以规范企业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 他为客户就《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2020年《加州隐私权法案》(CPRA)、《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及动态监管环境下的其他数据使用与合规问题提供专业指导。
在加入福里律师事务所之前,他曾担任某国际律师事务所圣地亚哥办公室的合伙人,并共同主持该所国际贸易委员会第337条款业务。凯文是数据加密/解密及信息安全领域八项美国专利和四项外国专利的共同发明人。
代表性经验
ITC第337条款调查
- 作为被诉方深圳卡酷科技有限公司、奥凯科技有限公司、Metasee有限责任公司、Ace Farmer有限责任公司、Hulkman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的首席诉讼律师,参与行政法法官Bryan F. Moore主持的调查程序,该程序涉及便携式车辆启动设备及有关商品装潢侵权、虚假原产地标注、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经证据听证后作出初步裁定,认定未违反《337条款》;因申诉方放弃寻求委员会复审,该裁定获委员会确认,调查终止并支持被诉方。案件名称:《特定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III)》,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1360。*
- 作为被诉方深圳卡酷科技有限公司、奥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古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Hulkman有限责任公司、Metasee有限责任公司、Ace Farmer有限责任公司及另外五家企业的首席诉讼律师,在行政法官莫妮卡·巴塔查里亚审理的涉及六项专利的便携式车辆启动设备案件中:投诉方在专家证据开示后撤回两项专利; 经证据听证后作出初步裁定,认定所有权利要求均不构成侵权且无效,故未违反第337条款;该裁定经委员会确认后终止调查;申诉方未提起上诉,争议以被诉方胜诉告终。 案件名称: 《特定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II)》,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1359。*
- 作为被诉方深圳卡酷科技有限公司、70mai有限公司、反重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古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颈锯制造有限公司、地平线工具有限公司、 Matco Tools Corporation、Nekteck, Inc.、Paris Corporation、PowerMax Battery (U.S.A.), Inc. 及深圳古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行政法官David P. Shaw审理的两项专利案中担任首席代理律师,该案涉及便携式车辆启动设备;在专利复审程序最终书面裁决宣告几乎所有权利要求无效后(Kevin担任该复审程序首席代理律师),申诉方撤回其中一项专利主张; 经证据听证后作出初步裁定:因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国内不存在技术产业,故未违反第337条款;"国内不存在技术产业"的认定避免了申诉方寻求的全面禁令,保留了针对包括其他侵权企业在内的整个行业的禁令;委员会维持初步裁定,终止调查并支持被诉方。特定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1256。*
- 任天堂株式会社及任天堂美国公司作为被诉方,在肖行政法官审理的涉及游戏主机系统的单项专利案中担任代理律师;经证据听证后作出初步裁定,认定未违反《337条款》;委员会维持初步裁定结论,终止调查并支持任天堂立场;Gamevice主动撤回联邦巡回法院上诉,终止上诉程序。《带可拆卸手持控制器及组件的特定便携式游戏主机系统II》,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1197。*
- 在涉及车库门及大门开启器的三项专利案中,担任被诉方诺泰克安防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线性有限责任公司)、诺泰克公司及GTO门禁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该案由行政法官玛丽·琼·麦克纳马拉审理;案件正在审理中。关于某些可移动屏障操作系统及其组件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1118。*
- 任天堂株式会社及任天堂美国公司作为被诉方,在行政法官切尼(后移交行政法官大卫·肖)审理的涉及游戏主机系统的两项专利案中,经有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后,其未受反对的侵权不成立简易判决动议获得批准,最终作出不违反第337条的初步裁定; 委员会维持初裁结论,终止调查并支持任天堂立场;联邦巡回法院予以简易维持。《关于特定可连接手持控制器的便携式游戏主机系统及其组件的调查》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1111。*
- 在行政法官切尼审理的多领域测试测量仪器相关两项专利案中,担任投诉方泰克公司(Tektronix, Inc.)的代理律师;因被诉方签署同意令承诺不再进口涉案产品而终止代理。《关于特定多领域测试测量仪器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1104*
- 在行政法官埃塞克斯(后移交行政法官麦克纳马拉)主持的涉及智能手机触摸屏控制器的四项专利调查中,被诉方深圳固特异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慧鼎科技有限公司,商业名称固特异)及固特异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听证后达成和解。 听证时,美国进口不公平调查办公室建议作出无侵权裁定。 在调查期间参与提交九份当事人间复审 (IPR)请愿书,对所主张专利提出质疑,其中五件已启动复审程序,四件在和解时仍待决。《关于某些触摸屏控制器及含该控制器的产品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957。*
- 在行政法官彭德主持的五项专利调查中,担任非当事人方堡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AND34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之代理律师,该调查涉及处理音频信号以避免平板电脑、台式机及笔记本电脑中的干扰; 该调查被选入委员会史上第二次百日试点计划,旨在百日内裁定申诉方是否具备诉讼资格,或因未将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 LLC及AND34 Funding LLC列为追加申诉方而应立即终止调查; 行政法官认定申诉方具备诉讼资格,委员会驳回被诉方口头辩论动议,并决定不复核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定;各方于听证前达成和解。案件名称:《关于特定音频处理硬件及软件及其相关产品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949。*
- 在涉及智能电视、蓝光播放器及其他点对点通信与内容分发网络相关设备及软件的三项专利调查中,担任被诉方AmTRAN Technology Co., Ltd.及AmTRAN Logistics, Inc.的代理律师,该案由行政法官肖(ALJ Shaw)审理;原告Straight Path IP Group, Inc.于听证会前数日申请终止调查,各方随后达成和解。《关于特定点对点网络通信设备及含此类设备的产品的调查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892。*
- 在行政法官埃塞克斯主持的涉及智能手机摄像功能、消息传递及图像处理系统的四项专利调查中,担任被诉方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的代理律师;听证前已撤销一项专利指控;最终裁定认定不构成侵权,且国内产业被许可方均未实施剩余三项专利中的两项。投诉方闪点科技公司未对最终裁定提出上诉。《关于某些电子成像设备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850*
- 在涉及CPU架构、浮点光栅化与帧缓冲技术及大面积宽高比平板显示技术等四项专利的调查中,担任HTC Corporation及HTC America Inc.的答辩方代理律师,该案由行政法官埃塞克斯审理,最终于听证前达成有利和解。案件名称:《关于特定消费电子产品及含此类显示装置的产品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836。*
- 在行政法官詹姆斯·吉尔迪亚主持的智能手机调查中,担任被诉方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听证后达成有利和解。案件名称:《关于某些便携式电子设备及相关软件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797。*
- 在首席行政法官保罗·卢克恩主持的三项专利案件调查中,担任被诉方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的代理律师,该案涉及智能手机摄像功能;庭审胜诉且初步裁定认定不侵权、基于销售禁令的无效性,且国内行业被许可方均未实施所主张专利;委员会复审该裁定,在申诉中维持原裁定结论,同时认定宏达对其Windows系统产品享有实施所主张专利的默示许可; 其他被诉方诺基亚与RIM于审判前达成和解,LG则在审判后、初步裁定前达成和解;联邦巡回法院作概括性维持裁决。案件名称:《关于特定电子成像设备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726。*
- 就涉及全球定位系统及车载导航系统的六项专利调查,担任阿尔派电子公司(Alpine Electronics Inc.)及阿尔派电子美国公司(Alpine Electronics of America, Inc.)的答辩方代理律师;在听证会前达成有利和解。案件名称:《关于特定汽车多媒体显示与导航系统、其组件及含该组件产品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657。*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诉讼
- ValveTech公司代理律师,在小弗兰克·P·杰拉奇首席法官审理的诉讼中,指控对方违反合同、窃取商业机密及不正当竞争; 经十日庭审,联邦陪审团裁定Aerojet Rocketdyne公司违反了与ValveTech签订的两份保密协议,擅自保留、使用并泄露ValveTech为Starliner航天器提供的航天器推进器阀门设计专有信息,此举直接违反了协议的明确条款。ValveTech公司诉Aerojet Rocketdyne公司案,纽约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艾伦·D·奥尔布赖特法官审理的涉及电容式触摸传感装置的四项专利案中,被诉方意法半导体公司、意法半导体(北美)控股公司及意法半导体公司荷兰分公司的代理律师达成有利和解。案件名称:Neodron有限公司诉意法半导体公司等,审理法院:美国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
- TCL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金王电器惠州有限公司、TCL摩卡国际有限公司、TCL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TCL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智能设备(越南)有限公司 TCL电子控股有限公司、TCL Moka Manufacturing, S.A. de C.V.在科马克·J·卡尼法官审理的三项专利案中,涉及电视设备及液晶背光中所谓安全认证的距离测量技术;案件正在审理中。皇家飞利浦公司等诉TTE Technology, Inc.(以TCL USA名义经营)等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杰德·S·拉科夫法官审理的两项钻石制造专利诉讼中,担任华盛顿卡内基学会与M7D公司的法律顾问;案件以有利条件达成和解。案件名称:华盛顿卡内基学会等诉纯种钻石公司等,审理法院: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 惠州TCL移动通讯有限公司、TCL移动通讯(香港)有限公司、TCT Mobile(美国)公司及TCT Mobile公司就三项专利案委任的法律顾问,该案由詹姆斯·V·塞尔纳法官审理,涉及被指控的无线通讯设备技术;案件正在审理中。Wi-LAN公司等诉惠州TCL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等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马可·A·埃尔南德斯法官审理的涉及多域测试与测量仪器的两项专利案中担任泰克公司代理律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平行调查终止而终止代理。泰克公司诉罗德与施瓦茨美国公司、罗德与施瓦茨有限责任公司及罗德与施瓦茨销售公司案,俄勒冈州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诺泰克安防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原名Linear有限责任公司)在贾尼斯·L·萨马蒂诺法官与安德鲁·G·肖普勒治安法官审理的涉及车库门及门禁开启装置的三项专利诉讼中担任代理律师;案件正在审理中。钱伯兰集团公司诉诺泰克安防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T-Max公司就可伸缩车辆踏板汽车配件相关三项专利及一项著作权案件,在科马克·J·卡尼法官与让·P·罗森布卢斯治安法官审理期间担任其代理律师;因达成和解而撤诉。伦德运动产品公司诉T-Max(杭州)科技有限公司、T-Max(青岛)实业有限公司、T-Max(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T-Max工业(香港)有限公司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深圳利昂电子在合同纠纷案中由律师代理,该案由加里·费纳曼法官及苏珊·E·考克斯治安法官审理;因和解而撤诉。中央花园与宠物公司诉深圳利昂电子有限公司案,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Genoray公司在罗伊·B·道尔顿法官和戴维·A·贝克治安法官审理的涉及牙科X射线成像应用的电源供应与图像处理技术的三项专利诉讼中担任代理律师;因和解而撤诉。奥雅特有限公司诉Genoray有限公司及Genoray美国公司案,佛罗里达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施罗德法官审理的涉及通信网络定位设备的四项专利案中,担任T-Mobile US公司、T-Mobile USA公司及介入被告TeleCommunication Systems公司的代理律师;该案于开庭前数周达成有利和解。TracBeam有限责任公司诉T-Mobile US公司案,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斯塔克法官审理的一项涉及车辆预计到达时间测定系统的单项专利案中,担任Cellco合伙企业(以Verizon Wireless Inc.名义经营)、电信系统公司及移动网络公司之代理律师;于庭审前夕获得有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后,达成非侵权最终判决协议;联邦巡回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解释; 各方基于不侵权事实提交最终判决协议书,终结本案。案件名称:Vehicle IP有限责任公司诉AT&T移动有限责任公司案,审理法院: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
- 在理查德·G·安德鲁斯法官审理的涉及位置确定服务的五项专利诉讼中担任威瑞森公司代理律师;安德鲁斯法官依据《专利法》第101条裁定所主张专利无效;因和解达成,相关专利主张被驳回。案件名称:CallWave Communication LLC诉Verizon Services Corp.等,审理法院: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
- 在劳拉·泰勒·斯温法官与罗纳德·L·埃利斯治安法官审理的知识产权资产出售合同纠纷中,担任电信系统公司法律顾问;因欺诈及过失性虚假陈述指控被驳回后达成和解,案件终止审理。IP Cube Partners Co., Ltd. 诉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s, Inc. 一案,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涉及用户界面、音频处理与流媒体传输、数据压缩及设备数据输入等11项专利的诉讼中担任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代理律师,该案由斯利特法官审理;案件已移交至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皇家飞利浦公司与美国飞利浦公司诉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案,审理法院为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及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 阿尔法网络公司(Alpha Networks Inc.)在涉及网络设备的四项专利诉讼中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由詹姆斯·罗德尼·吉尔斯特拉普法官审理;因达成和解而撤诉。克里玛系统公司(Chrimar Systems, Inc.)以CMS技术公司名义经营及克里玛控股有限责任公司(Chrimar Holding Company, LLC)诉阿尔法网络公司(Alpha Networks Inc.),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吉尔斯特拉普法官审理的一项涉及流媒体内容及媒体播放的单项专利诉讼中,担任亚马逊公司及亚马逊点com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因和解结案。案件名称:Nonend Inventions, N.V.诉亚马逊公司及亚马逊点com有限责任公司,审理法院: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 富士通美国公司及富士通有限公司在吉尔斯特拉普法官审理的涉及流媒体内容与媒体播放的三项专利诉讼中的代理律师;因和解而撤诉。Nonend Inventions, N.V. 诉富士通美国公司及富士通有限公司案,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吉尔斯特拉普法官审理的涉及流媒体内容及媒体播放的三项专利案中,担任惠普公司法律顾问;因和解而撤诉。Nonend Inventions, N.V. 诉惠普公司案,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 担任HTC America, Inc.在吉尔斯特拉普法官审理的一项涉及流媒体内容及媒体播放的单项专利案中的代理律师;因和解而撤诉。Nonend Inventions, N.V.诉HTC America, Inc.案,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吉尔斯特拉普法官审理的涉及流媒体内容与媒体播放的三项专利诉讼中,担任微软公司的法律顾问;因和解而撤诉。Nonend Inventions, N.V. 诉微软公司案,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 担任松下公司及松下北美公司在吉尔斯特拉普法官审理的涉及流媒体内容与媒体播放的三项专利案中的代理律师;因和解而撤诉。Nonend Inventions, N.V. 诉松下公司及松下北美公司案,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 大立光电在萨布劳法官审理的六项专利案中担任代理律师,该案涉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及其他产品中的光学透镜;案件于开庭前八日通过和解终止。大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拉波特法官审理的一项涉及智能手机摄像头、图像过滤及图像传输功能的单项专利案中担任HTC法律顾问;案件移交至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因涉案专利正在进行当事人间复审程序而中止审理;双方共同申请作出具有既判力的所有诉求驳回协议裁定;该裁定获准,诉讼终结。罗斯柴尔德存储检索创新公司诉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案,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及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李法官审理的涉及网关及无线网络媒体播放器控制的三项专利案中担任DirecTV法律顾问;案件移交加州北区法院由吉利亚姆法官审理;针对被主张专利提交三份当事人间复审请求;复审程序期间案件中止审理;Qurio公司撤销所有进入复审程序的专利主张;经双方共同同意撤诉,案件终止。Qurio控股公司诉DirecTV有限责任公司案,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及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斯塔克法官审理的涉及视频分发系统的两项专利诉讼中担任Hulu法律顾问;就案件关键条款启动早期权利要求解释程序;在为Hulu争取到有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裁决后,双方共同申请作出具有既判力的所有权利要求驳回协议裁定;该裁定获得批准,诉讼终止。TransVideo Electronics, Ltd.诉Hulu, LLC案,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
- 在斯塔克法官审理的涉及视频分发系统的两项专利诉讼中担任网飞公司代理律师;就案件关键条款启动早期权利要求解释程序;在为网飞获得有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裁决后,双方共同申请作出经协商的驳回所有权利要求且具有既判力的裁定;该裁定获得批准,诉讼终止。TransVideo Electronics, Ltd. 诉 Netflix, Inc.案,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
- 在吉尔斯特拉普法官审理的涉及数字图像采集与传输的两项专利诉讼中担任宏达电(HTC)法律顾问;针对涉案专利提交两份当事人间复审请求,并启动两项当事人间复审程序;诉讼因复审程序进行而中止;双方共同申请作出具有既判力的所有诉求驳回协议裁定;该裁定获准,诉讼终止。e-Watch, Inc. 与 e-Watch Corporation 诉 HTC Corporation 及 HTC America, Inc. 一案,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胡夫法官审理的涉及闪存设备的单项专利案中担任凌阳科技的代理律师;因和解而撤诉。数字公司诉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涉及功率集成电路的三项专利侵权及违约诉讼中,担任Monolithic Power Systems公司的代理律师;最终达成有利和解。案件名称: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诉Silergy Corporation、仁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审理法院: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斯利特法官审理的涉及智能手机摄像头、文件系统及图形处理功能的六项专利诉讼中担任宏达电(HTC)法律顾问;案件移交至特拉华州地区法院;针对被主张专利提交五份当事人间复审请求,并启动五项当事人间复审程序;因和解而撤诉。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 诉 HTC Corporation 及 HTC America, Inc. 一案,审理法院为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及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
- 在戴维·C·戈德比法官审理的涉及导航设备及网络数据同步的六项专利诉讼中担任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的代理律师;针对被主张专利提交六份当事人间复审请求;因在复审程序启动前达成和解而撤销案件。无线移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案,美国德克萨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华硕在两起案件中担任代理律师,案件由伦纳德·斯塔克法官审理,涉及五项专利技术:浮点光栅化与帧缓冲技术、平板显示器可拆卸背光技术以及大面积宽屏平板显示技术;因达成和解而撤诉。案件名称:图形属性控股公司诉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及华硕电脑国际公司等,审理法院: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
- 在理查德·G·安德鲁斯法官审理的两起案件中担任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的法律顾问,涉及四项专利技术:CPU架构、浮点光栅化与帧缓冲技术,以及大面积宽纵比平板显示技术;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相关调查程序(调查编号:337-TA-836)而中止审理;后因和解达成而撤诉。图形属性控股公司诉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美国公司等案,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审理。*
- 在菲利普·S·古铁雷斯法官审理的涉及电子商务网站、在线营销及产品选择的专利诉讼中,担任Just Fabulous公司代理律师;因和解而撤诉。StylePath公司诉Just Fabulous公司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涉及将可检索信息嵌入文件以供传输、存储和检索的技术领域,担任HTC公司代理律师处理莱纳德·戴维斯法官审理的两项专利诉讼;起草并提交了当事人间重新审查请求,该请求随后获得批准,从而在权利要求解释听证会前数周成功获得诉讼中止;在专利商标局程序进行期间保持诉讼中止状态;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审查员对两项主张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驳回决定。MyPort IP公司诉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案,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涉及智能手机摄像头用户界面功能的10项专利诉讼中担任宏达电(HTC)法律顾问,该案由格雷戈里·斯利特法官审理;鉴于FlashPoint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编号337-TA-850)提交申诉,主张其中4项专利有效,斯利特法官在重新审查程序完成后撤销先前中止令,本案随即获得全面中止; 因和解达成而撤诉。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诉Aiptek Inc.等案,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
- 在克拉伦斯·库珀法官审理的涉及六项专利的案件中,担任京瓷公司代理律师。该案涉及通过网络与多个非标准I/O远程终端通信的数据交易系统。Datascape公司指控京瓷公司手机及智能手机侵权;案件在庭审前达成有利和解。Datascape, Inc.诉Kyocera Wireless Corp.案,美国佐治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审理。*
*加入富乐律师事务所前处理的事务。
奖项与荣誉
- ITC第337条款团队联合负责人荣获《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24年度"杰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奖"。
- #2 2014-2019年间整体表现最佳的ITC律师(代表申诉方或答辩方),Patexia洞察ITC情报报告( 2020年)
- ITC情报报告(2025)——代表受访者的ITC行业前1%顶尖表现者Patexia洞察
- #68 整体表现最佳专利诉讼律师(代表原告或被告)(专利诉讼律师前0.6%)2017-2020年,Patexia Insights专利诉讼情报报告( 2021年)
- 在2016-2021年间,作为被诉方代理律师的ITC执业者中,其表现位列前4%(Patexia Insights专利诉讼情报报告, 2022年)
- #72 2016-2021年间代表被诉方出庭最活跃的ITC律师,Patexia Insights专利诉讼情报报告( 2022年)
- 2014-2019年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请愿人代理律师活跃度前100强(全美知识产权律师前2%),Patexia洞察知识产权情报报告( 2019年)
- 2015-2020年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请愿人代理律师活跃度百强榜(全美知识产权律师前2%),Patexia洞察知识产权情报报告( 2020年)
- 经国际隐私专业人员协会(IAPP)认证的美国信息隐私专业人员(CIPP/US)
- 通过国际隐私专业人员协会(IAPP)认证的欧洲信息隐私专业人员(CIPP/E)
- 国际隐私专业人员协会(IAPP)认证的信息隐私经理(CIPM)
- 入选《Lawdragon》全球500强网络法律师榜单(2024年)
- 威利·W·曼努埃尔公益法律服务奖获得者
- 美国专利商标局公益专利成就证书 获得者( 2017年)
- 圣地亚哥超级律师,新锐律师(2015年)
- 伊利诺伊州超级律师,新锐律师(2009年)
作为共同发明人和署名发明人的代表性专利
- 美国专利号7,194,627,《数据加密与解密的方法及系统》
- 美国专利号7,313,239,《数据加密/解密密钥生成与分发的方法及系统》
- 美国专利号7,533,273,《使用描述符控制加密/解密引擎的方法和系统》
- 美国专利号7,912,220,《在采用先进多流POD接口的系统中对非MPEG流数据进行分组化处理》
- 美国专利号7,925,024,《数据加密/解密密钥生成与分发的方法及系统》
- 美国专利号8,234,504,《数据加密与解密的方法及系统》
- 美国专利号8,467,534,《加密/解密密钥的安全访问与处理方法及系统》
- 美国专利号9,094,699,《具有强配对功能的安全密钥传输系统及方法,用于传输至目标客户端》
- 欧洲专利号EP1460797,《加密/解密密钥的安全访问与处理》
- 欧洲专利号EP1457859,《数据加密/解密装置》
- 中国专利号 CN1655495,"具有强配对功能的安全密钥传输系统及方法"
- 台湾专利号TW 1271079,"具有强配对功能的安全密钥传输系统及方法,用于传输至目标客户端"
所属关系
- 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会员
- 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会员
- 国际贸易委员会审判律师协会会员
-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会员
- PTAB律师协会会员
- 董事会,圣地亚哥志愿律师项目
- 圣地亚哥知识产权法协会会员
- 国际隐私专业人员协会会员
公益法律服务
凯文长期致力于公益服务,荣获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2017年度专利公益服务成就证书。该证书旨在表彰那些通过准备和处理专利申请,助力经济困难的发明者及小型企业参与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公益计划的专业人士。
他是加州艺术律师协会圣地亚哥指导委员会成员,同时担任加州发明人援助计划(CIAP)的行政主管。该计划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加州设立的公益项目,旨在协助资金匮乏的独立发明人和小型企业完成专利申请。他还担任CIAP咨询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加州艺术律师协会的办公室联络人。
凯文同时担任圣地亚哥志愿律师计划(SDVLP)董事会成员,该组织为低收入及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民事法律服务。凯文成功为SDVLP转介的多位当事人提起上诉,这些案件均涉及社会保障残疾福利被拒。经行政法官听证后,每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均被认定为残疾人士并获得福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