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施努勒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代表客户出庭于全美各联邦及州法院,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代理案件。他成功主导过多起陪审团审判和法官审判(包括专利案件),并在ITC参与过40余起337条款调查诉讼。
作为资深知识产权战略师,约翰凭借其电气工程专业背景,为客户提供专利侵权、专利有效性、授权后程序以及并购、许可和诉前分析所需的大型专利组合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作为注册专利律师,他还协助客户完成技术专利申请。他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展的专利授权后程序(尤其是当事人间复审程序)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约翰常年代理来自美国、台湾、韩国及中国的客户,在跨境知识产权及商业纠纷领域拥有深厚经验。其多元化的法律背景包括曾任美国司法部及空军律师,期间负责监督刑事审判律师团队,并主导多起重罪陪审团审判及法官审判。此外,他还处理过涉及环境、医疗事故、违约、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侵权索赔等民事与商业诉讼案件。
代表经验
诉讼
- 担任台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两起涉及三项电源IC相关专利的诉讼中的首席律师。案件分别为:台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维科公司案(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23-cv-1246)及台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维科公司案(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6:23-cv-726)。*
- 在多起涉及点负载应用降压转换器相关专利的诉讼中,担任Monolithic Power Systems公司的首席律师。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 诉 Reed Semiconductor Corp 等案,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案号:1:23-cv-1155、1:24-cv-0165 及 1:24-cv-0166。*
- 担任U.D.电子公司三项专利诉讼的主办律师,案件涉及RJ-45集成连接器模块。Pulse Electronics, Inc.诉U.D.电子公司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3:18-cv-00373。*
- 在罗伯特·康拉德法官主持的商业诉讼陪审团审判中,担任原告首席律师,处理涉及欺诈、侵占、违约及其他商业索赔的案件。最终陪审团裁决原告全面胜诉,并判令被告支付数百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先锋培龙有限责任公司诉威廉·穆迪等人案,加利福尼亚州梅克伦堡县商业法庭审理。*
- 在费尔南多·奥尔金法官审理的商业诉讼中,担任原告朗讯运输公司的首席律师,该案涉及欺诈、违约及不当得利索赔。朗讯运输电子公司诉外贸公司(以Technocel名义经营)等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在涉及无线技术的专利诉讼中担任TCL被告方的首席律师,该诉讼由埃德·金基德法官审理,特别针对移动设备中使用的扩频信号信道测距技术。Aperture Net, LLC诉TCT Mobile (US) Inc.等案,美国德克萨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3:21-cv-00524。*
- 在加利福尼亚州乔治·吴法官审理的涉软限制专利诉讼中,担任TCL被告方首席律师,案件涉及被控侵权移动设备中的软件限制技术。安科拉科技公司诉TCL移动(美国)公司等案,审理法院为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及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詹姆斯·塞尔纳法官审理的涉及移动手机4G LTE标准的三项专利诉讼中,担任TCL首席律师。案件名称:Wi-Lan公司等诉TCT移动(美国)公司等案,审理法院: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凯西·安·本西文戈法官审理的多项专利诉讼中,担任被告酷派科技公司的首席律师,该案涉及移动设备领域的Android、802.11及LTE技术。案件名称:贝尔北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诉酷派科技有限公司案,审理法院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涉及可伸缩车辆踏板汽车配件的三项专利及一项著作权案件中,担任T-Max公司首席代理律师,该案由科马克·J·卡尼法官及法官助理让·P·罗森布卢斯审理。案件名称:Lund Motion Products, Inc. 诉 T-Max(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审理法院: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
- 作为Monolithic Power Systems公司的首席律师,代理其参与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盗用、侵权干涉、诋毁、诽谤及不正当竞争等索赔。案件名称: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 诉 Intersil Corporation,审理法院: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
- 作为奥拓科技(Auto-Vox)的首席代理律师,处理涉及侵权干涉索赔、设计专利不侵权确认之诉、商标无效/不可执行/撤销及不侵权确认之诉的诉讼案件。诉状被驳回。案件名称:深圳奥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诺科公司案,审理法院: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
- 在小罗伊·B·道尔顿法官和大卫·A·贝克治安法官审理的涉及牙科X光成像设备电源及图像处理的三项专利诉讼中,担任Genoray公司的首席律师。案件以有利条件达成和解。Oy Ajat有限公司诉Genoray有限公司及Genoray美国公司案,佛罗里达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 作为Cellco合伙企业(以Verizon Wireless名义经营)、电信系统公司及移动网络公司在本案中的首席律师,在伦纳德·斯塔克法官审理的涉及车辆预计到达时间系统的单项专利案中,于庭审前获得有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后,达成非侵权的协议判决。成功进行上诉辩论,确保斯塔克法官的裁决获得维持。 案件被驳回且不得再诉。车辆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诉AT&T移动有限责任公司案,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
- 担任大立光电在萨布劳法官与本西文戈法官审理的六项专利诉讼中的首席代理律师,该案涉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及其他产品中的光学透镜技术。在为期三周的陪审团审判开始前一周,成功达成极有利的和解协议。案件名称:大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三星电子等。审理法院:美国加利福尼亚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3-CV-2740。*
- 在涉及智能手机触觉反馈功能的六项专利诉讼中担任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于庭审开始前一日为宏达国际争取到极为有利的和解协议。案件名称:Immersion Corporation诉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等,审理法院: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
ITC第337条款调查
- 在NOCO公司针对锂离子启动器提起的三项涉及多项专利的调查中,担任被调查方深圳卡酷公司及其客户的代理律师,最终三项调查均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1256、1359及1360。*
- 担任TCL首席法律顾问,应对飞利浦提起的四项专利诉讼,最终基于不侵权及不存在技术性国内产业的认定,裁定未构成侵权。案件名称:《关于某些具备数字视频功能的设备及其组件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1224。*
- 在环球电子公司提起的多项专利诉讼中,担任被诉方TTE Technology Inc.的首席代理律师,该案涉及遥控技术。案件名称:《关于某些电子设备(包括流媒体播放器、电视机、机顶盒、遥控器及其组件)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1200。*
- 担任TCL在创新铸造公司提起的多项专利诉讼中的首席律师,该诉讼涉及TCL移动产品中采用的高通芯片所使用的半导体工艺技术。在TCL供应商与投诉方达成和解后,本案最终以和解告终。案件名称:《关于某些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含有该等器件的消费类产品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1149。*
- 作为深圳汇鼎科技有限公司(商号:Goodix)及Goodix Technology Inc.的首席代理律师,参与了由行政法官埃塞克斯(后移交至行政法官麦克纳马拉)主持的涉及智能手机触摸屏控制器的四项专利调查。听证后案件达成有利和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办公室建议不予认定侵权。 提交九份当事人间复审请愿书,其中五份获准启动程序。案件编号:337-TA-95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关于特定触摸屏控制器及含该组件产品的调查》。*
- 在涉及平板电脑、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音频信号处理的五项专利调查中,担任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 LLC与AND34 Funding LLC的首席律师,该案由行政法官Pender审理。 本案入选100天试点计划,行政法官确认申诉方诉讼资格后,案件于听证前达成和解。案件名称:《音频处理硬件及软件及含该技术的制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案号337-TA-949。*
- 担任AmTRAN Technology Co., Ltd.及AmTRAN Logistics, Inc.在肖行政法官审理的三项专利案中的首席律师,该案涉及智能电视及点对点通信网络设备。因申诉方申请撤诉,调查程序终止,地区法院案件亦达成有利和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892*《关于点对点网络通信设备及含此类设备的产品的调查》
- 担任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埃塞克斯审理的四项专利案件,涉及智能手机摄像功能与图像处理技术。其中一项专利在审前被驳回,其余专利均获得未侵权的有利裁定。案件编号:337-TA-850*(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关于特定电子成像设备的调查)。
- 担任华硕在吉尔迪亚行政法官审理的五项专利案中的首席律师,该案涉及华硕平板电脑的电话会议技术。案件最终达成有利和解。案件名称:《关于某些消费电子产品(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839。*
- 担任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埃塞克斯审理的涉及CPU架构与显示技术的四项专利诉讼。该案最终达成有利和解。案件名称:《关于特定消费电子产品及含此类显示装置产品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案号:337-TA-836。*
- 担任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吉尔迪亚审理的五项专利案件,该案涉及智能手机触觉反馈功能。因申诉方申请撤诉,本案已终止审理。案件名称:《关于某些采用触觉反馈技术的移动电子设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834。*
- 在吉尔迪亚行政法官审理的智能手机专利案中,担任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宏达美国公司的法律顾问。该案涉及特定便携式电子设备及相关软件,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797。*
- 在埃塞克斯行政法官审理的涉及DDRx内存控制器产品的六项专利案中,担任博通公司的法律顾问。该案已达成和解。案件名称:《关于某些半导体芯片及含此类芯片产品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753。*
- 在Flashpoint公司提起的三项专利诉讼中担任宏达电首席诉讼律师,该案由首席行政法官卢克恩审理,涉及智能手机摄像功能。庭审最终以胜诉告终,裁定宏达电不构成侵权且专利无效,同时认定其对基于Windows系统的产品享有默示许可。其他被告在庭审前后陆续达成和解,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关于特定电子成像设备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案号:337-TA-726*
- 担任AmTRAN Technology Co., Ltd.及AmTRAN Logistics, Inc.在肖行政法官审理的三项专利案件中的首席律师,该案涉及智能电视及点对点通信网络设备。因申诉方申请撤诉,调查程序终止,地区法院案件亦达成有利和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编号:337-TA-892*《关于点对点网络通信设备及含此类设备的产品的调查》
- 在涉及智能手机摄像功能的三项专利案中,担任宏达电(HTC)首席诉讼律师,案件由行政法官卢克恩审理;庭审胜诉且初步裁定认定不侵权、基于销售禁令的无效性,且国内行业被许可方均未实施所主张专利;委员会复审该裁定后,在申诉中维持原裁定,并认定宏达电对其Windows系统产品享有实施所主张专利的默示许可; 其他被诉方诺基亚与RIM在审前达成和解,LG于审后初裁前达成和解;联邦巡回法院在口头辩论后不到一周即维持委员会初裁决定。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件《关于特定电子成像设备的调查》,案号337-TA-726。*
- 在涉及电源供应器、可变速风扇及网络地址端口转换产品的三项专利案中,担任被诉方华硕(ASUS)首席代理律师,该案由行政法官埃塞克斯审理;于审判及初步认定阶段胜诉,委员会决定不予复审初步认定,该认定遂成为最终认定。此案连同当事人间另两起联邦法院诉讼,最终达成有利和解。《关于特定计算机产品、计算机组件及含此类组件产品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案,案号:337-TA-628*
*加入富乐律师事务所前处理的事务。
奖项与表彰
- 《每日新闻》加州百强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1年)
- Chambers USA:美国顶尖商业律师,专利领域知名执业律师——加利福尼亚州
- 最佳律师、美国最佳律师,商业诉讼;知识产权诉讼;专利诉讼(2018-2025年)
- 超级律师,圣地亚哥50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版(2017年)
- 超级律师,加州超级律师,知识产权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版(2009-2025)
- 《基准诉讼》——美国顶尖诉讼律所与律师指南(2021年版)
- 《管理知识产权》杂志,知识产权之星(2013-2014年、2016年、2020-2024年)
- 《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杂志"专利1000强"诉讼领域铜牌(2012-2022年),"专利1000强"(2023-2024年)
- 《每日新闻》加州75位顶尖知识产权诉讼律师(2011年)
- 《圣地亚哥每日纪事报》年度顶尖知识产权律师(2007、2008、2010及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