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乃康处理过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专利、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著作权及商业纠纷。他代理的客户涵盖银行业、电子行业及消费品行业等多个领域。曹乃康是本所知识产权诉讼与商业诉讼业务的合伙人,同时担任专业责任合伙人,并曾任麦迪逊办公室诉讼部主管。
耐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经验涵盖代理客户处理涉及金融业务交易、计算机软硬件、工业机械及消费品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为消费品制造商和零售商应对集体诉讼提供辩护。
在加入富乐律师事务所之前,聃康曾在美国司法部担任诉讼律师五年,期间荣获美国环境保护署颁发的杰出服务金质奖章,以及美国司法部环境与自然资源司颁发的卓越服务特别嘉奖。他还曾在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担任法官助理。
曹乃康的庭审经验涵盖专利、虚假广告及版权侵权诉讼。例如2023年2月,他率领福里律师事务所多办公室团队,在德克萨斯州圣安杰洛联邦法院主导了一场为期六天的原告方版权侵权陪审团审判。本案焦点在于原告穆勒供应公司(Mueller Supply Co.)的在线钢结构建筑配置工具,被告未经授权将其复制并用于竞争对手网站。 陪审团就所有争议点作出有利于穆勒公司的裁决,并判处逾210万美元损害赔偿。判决后,曹乃康主导拟定协议令条款,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判决金额及利息,并接受永久禁令的执行。多名客户高管亲临庭审现场,对最终结果表示满意。
代表性经验
- 2025年,在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法院担任原告首席律师,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参与为期三天的民权陪审团审判。陪审团认定被告在当事人被铐于约束椅时两次使用泰瑟枪电击其身体,侵犯了其宪法权利,并判令被告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
- 2023年至2024年间,本所代理被告家电制造商应对威斯康星州西区法院受理的全国性消费者集体诉讼。该诉讼指控我方客户未充分向消费者披露燃气灶排放物相关的健康风险,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纽约州及马里兰州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及普通法理论。 历经十八个月诉讼后,为避免集体诉讼认证遭驳回,四名具名原告各自接受1,000美元赔偿金,以具有既判力的方式撤回个人索赔。2024年10月21日提交的撤诉协议书载明:"被告方在和解中未向原告及其律师支付任何律师费或诉讼费用,故达成本撤诉协议。"
- 2023年,作为首席律师代表原告钢结构建筑制造商,在西德克萨斯州进行为期六天的版权侵权诉讼。陪审团裁定被告需向客户支付超过210万美元的间接利润赔偿。被告已支付判决金额,并接受法院颁布的永久禁令。
- 2022年,在向被告客户提交最终无效主张两周后,原告于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撤回了所有专利侵权诉讼请求(该撤回具有终局效力),并撤回了客户的反诉请求(该撤回不具有终局效力)。
- 2021年,代理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兰哈姆法》商标侵权诉讼。成功将案件从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移送至威斯康星州东区法院。参与早期调解程序,并在诉答阶段促成案件撤诉。
- 2020年,在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代理某大型金融机构处理涉及移动支票存款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于诉状阶段成功促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2020年,在威斯康星州西区法院共同代理被告应对商业秘密盗用诉讼。地区法院批准客户的简易判决动议后,原告被禁止在审判中主张实际损害赔偿,遂撤回其余诉求并同意不就简易判决裁决提起上诉。
- 2019年,在俄亥俄南区法院代理被告制造公司处理涉及家电自动化的专利侵权诉讼,最终达成有利和解。
- 2017至2018年间,在威斯康星州西区法院代理某制造企业被告,应对某财富百强企业提起的八项专利、71项权利要求侵权诉讼。成功将主张权利要求数量削减至16项。就全部八项主张专利提交非侵权简易判决动议。案件在简易判决答辩阶段达成有利和解。
- 2018年,代理申请人参与两起涉及昆虫检测装置及方法的当事人间复审(IPR)程序。在审判阶段就两案进行辩论。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宣告装置专利中所有受质疑的权利要求无效。基于IPR程序结果,成功达成有利的地区法院诉讼和解。
- 作为首席律师,在明尼苏达地区法院代理被告应对竞争对手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该案涉及用于评估房间洁净度的方法专利。案件在开庭前夕达成和解。
- 在涉及四项移动银行方法及应用专利的专利侵权多区诉讼案(Inre Maxim Integrated Products, Inc., MDLNo. 2345 (W.D. Pa.))中,担任某大型金融机构首席律师。代表25家被告组成的联合辩护团体共同参与马克曼权利要求解释听证会,最终达成有利的调解后和解协议。
- 在摄影师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中代理被告方,成功上诉并获得维持原判的裁决,维持了有利于客户的简易判决。Kienitz诉Sconnie Nation有限责任公司案,766 F.3d 756(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14年)。
- 作为首席律师,在九起针对服装制造商和全国性零售商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中,依据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马里兰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和威斯康星州的法律,对被告的广告提出质疑,并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 Buetow诉A.L.S. Enters., Inc.案,650 F.3d 1178(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11年); Buetow案,2012 U.S. Dist. LEXIS 116041(明尼苏达州地方法院,2012年8月17日)。
- 代表原告医疗系统处理其专利被许可方在威斯康星州西区法院对竞争对手提起的专利诉讼。该案最终获得有利的陪审团裁决。
-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音视频技术公司在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处理专利侵权诉讼,最终达成有利和解。
-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某大型家电制造商处理涉及互联网广告方法专利的专利诉讼。在简易判决阶段,该诉讼以有利条件达成和解。
-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某大型金融机构处理涉及多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该诉讼涉及针对在线信用卡申请方法的专利。案件最终以有利条件达成和解。
- 在原告被许可人与专利发明人及专利被许可人之间的专利许可纠纷中,本所代理原告被许可人应诉。被告方主张原告的许可协议已被终止。在双方就简易判决提出的交叉动议中,地区法院裁定原告存在专利使用费支付不足及违反许可协议的行为,但认定被告方已放弃终止许可的权利。 被告上诉后,原告提出交叉上诉。第七巡回法院支持原告立场,就合同解释问题撤销地区法院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查明许可终止是否不当。参见EraGen Biosciences Inc. v. Nucleic Acids Licensing LLC案,540 F.3d 694(第七巡回法院2008年判决)。 发回重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继续持有相关专利许可。
- 代表被告服装制造商处理其专利被许可方提起的专利许可纠纷。被许可方未向被告支付应付专利使用费,随后在密歇根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被告专利无效。就被告为强制执行许可协议并禁止前被许可方销售许可产品而提出的初步禁令动议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进行辩论。 地区法院批准被告动议,初步禁止前被许可方生产、销售或使用被许可产品。经协商达成有利和解方案:被许可方支付所有未付专利使用费及被告全部律师费,并承认被告专利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同时接受永久禁令。
- 在本案涉及纸张裁切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我方代理原告出庭。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后,被告试图撤销损害赔偿判决,主张原告无权获得利润损失赔偿,理由是判决后的销售数据证明被告的新产品属于非侵权替代品。地区法院驳回了该动议,被告遂提起上诉。我方进行上诉辩论并成功获得维持原判的裁决。
奖项与荣誉
- 由同行评选入选《美国最佳律师》®,专业领域包括:上诉实务(2007–2010; 2013–2024年)、知识产权法(2007–2011年)、商业诉讼(2013–2024年)、知识产权诉讼(2014–2024年)及专利诉讼(2011–2024年)领域入选《美国最佳律师》
- 被《最佳律师》评为麦迪逊地区年度律师,获奖领域包括:诉讼——知识产权(2015年)、诉讼——专利(2017年、2020年、2024年)及上诉业务(2016年、2019年、2021年)。
- 因其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卓越表现,入选2006至2016年及2023年威斯康星州超级律师®榜单
- 因其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两次获得威斯康星州西区律师协会表彰
- 担任威斯康星州平等司法基金董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