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竞选期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主要因非法移民问题被特朗普总统提及。然而,管控人员流动仅是隶属于国土安全部的CBP职责之一。 该机构还负责监管进入美国的货物,同时确保商品缴纳相应关税(即按进口货物价值百分比征收的税款)。作为美国国门的守卫者及联邦政府第二大收入来源,CBP对众多进口商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监管机构。
特朗普总统的许多竞选提案虽未明确针对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但要么会影响该机构的运作方式,要么需要由该机构执行。此外,CBP仍在努力兼顾其双重职责:既要作为美国的守门人,又要履行其作为税收征收机构的传统职能。 根据新立法,该机构还需实施二十年来最大规模的运作模式变革,包括从以港口为中心的传统模式转向以卓越中心为核心的行业导向模式。在监管事务已不堪重负之际,适应新的政治议程将迫使该机构采取行动。
为帮助企业应对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本客户提示列出了所有向美国进口商品的企业都应思考的"十大"问题。该提示属于系列文章之一,旨在探讨特朗普政府任期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关键国际贸易与监管议题的未来走向。 此前发布的客户提示已探讨了特朗普政府时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的未来走向¹、 国际贸易诉讼(含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行动)²,以及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流程的十大关键问题(详见此处)。后续客户提示将全面覆盖新政府任期内可能发生重大变革的所有国际贸易与监管领域。
海关十大常见问题解答(或:海关会与时俱进吗?)
1. “那么海关具体承担哪些职能呢?”
作为进入美国的首要把关者,海关承担着诸多职责,包括:
- 管控进入美国的人员
- 阻止非法商品流入美国
- 征收关税
- 出口管制
- 收集进口相关统计数据
- 执行其他机构的指令,这些指令影响货物进出美国的运输
对于美国进口商而言,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每件进入美国的产品实施监管。 自1993年《海关现代化法案》通过以来,CBP始终遵循"知情合规"与"责任共担"的双重原则运作,将准确申报的主要责任赋予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同时通过海关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其合规认知。若进口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货物被扣押、丧失进口资格,并面临民事及刑事处罚。
2. “特朗普总统承诺了什么?”
尽管特朗普总统并未明确提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但其多项国际贸易与移民提案都直接涉及该机构。这些提案包括:
- 美国移民法的变更以及对边境安全的日益重视(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负责管控人员入境美国)。
-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修订或废除(根据该协定条款,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进口商品进入美国的事宜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管理)。
- 对墨西哥和中国进口商品的任何打压(作为美国三大贸易伙伴中的两个,关税征收及商品入境方式/是否入境均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管控)。
- 新政府预计将增加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行动的实施力度(尽管关税水平由其他机构确定,但征收工作由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负责)。
针对特朗普总统频繁指责中国窃取美国知识产权以促进其制造业利益的问题,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还需付出巨大努力,阻止侵权商品进入美国。因此,特朗普总统的当选很可能对美国本土的"守门人"运作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所有进口商品的企业。
3. “海关法规不是相当稳定吗?最近有对海关法规进行过修订吗?”
美国国会颁布了《2015年贸易便利化与贸易执法法案》(TFTEA)(2016年2月24日签署生效),该法案标志着自1993年《海关修正法案》以来海关法规的最大变革。3除其他修订外,TFTEA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设立新的知识产权协调中心,以整合海关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监管职能,协调知识产权调查工作以查明侵权商品的生产商、走私者或分销商; 扩大替代退税范围,同时延长退税申请期限;并强制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就执法机构在实施该法及提升海关边境保护局(CBP)执法透明度、问责制和协调性方面的进展向国会进行磋商。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发布临时最终法规,实施包含卓越与专业中心的新架构,将部分职责从港口主管转移至更具行业特性的组织结构,以协调不同港口对进口货物的处理方式。
《贸易自由贸易与就业法案》还包含《执行法》和《保护法》,这两项法案均位于该法案第四编第421节。 《执行与保护法案》为海关边境保护局(CBP)调查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AD/CVD)命令的指控建立了正式程序。如下文详述,这些条款为美国企业提供了打击规避AD/CVD命令的机会,同时为进口商带来了被调查和受处罚的风险。
4. “新政府时期处罚措施可能呈现何种趋势?这是否又是一个预计罚款金额将增加的领域?”
正如福里律师事务所即将发布的客户提示所阐述的,在新政府任期内,针对白领犯罪的监管制度将出现诸多新动向,其中多项监管制度的处罚力度均大幅提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处罚金额亦呈现同样趋势——尽管主要为民事处罚,但过去三年间已增长逾一倍(年均接近10亿美元)。我们预计这一增长态势将持续下去。
此外,司法部日益频繁地就海关事务提起刑事诉讼。其手段既包括运用海关相关法规条款(通过欺诈、重大过失或过失方式将货物进口至美国⁵,申报 货物虚假分类⁶,以及 通过虚假陈述进口货物⁷ ),也涵盖 非海关条款 (包括联邦妨碍司法公正条款⁸ 、联邦共谋 罪条款⁹ 、洗钱 罪条款¹⁰、走私罪条款¹¹及教唆犯罪条款¹²)。此外,如下文详述,美国政府正日益借助《虚假索赔法》(FCA)弥补关税征收缺口¹³。值得注意的是,运用这些非海关条款往往能支持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541条,每项货物虚假分类指控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而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545条走私条款、依据第1519条妨碍司法公正 以及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条的洗钱行为,最高可判处二十年监禁。
最终结果是,打击蓄意违反海关法规的工具日益完善,潜在处罚力度也持续加大。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政府如今也开始追究个人责任。我们预计,在新政府执政期间,刑事处罚和巨额民事处罚(包括针对个人的处罚)的使用频率将持续上升。
5. “大选期间我听到了很多关于从墨西哥和中国进口商品的讨论。海关针对这些国家的政策是否可能有所调整?”
关于墨西哥和中国进口商品的潜在变化如此重大,我们已专门发布客户通告,详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可能的修订¹⁵以及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可能激增的态势。点击鼠标即可获取更多相关资讯。
除上述进展外,我们预计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还将实施以下影响与这些国家贸易商品的变更:
- 加强边境安全,包括对C-TPAT(可信进口商)计划的潜在调整(主要影响墨西哥,但可能也涉及其他国家的进口)。
- 可能征收某种形式的边境税,以此抑制与美国制造业竞争的进口产品,并消除非美国企业因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所获得的任何优势。
-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警惕,例如通过执行预计将增加的第337条款诉讼。
- 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包括采取以下所述措施。
- 加强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执行力度,具体如下所述。
- 加强执行禁止进口使用强迫(奴役)劳动生产的商品的禁令。
- 加强对商品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内容要求且属于有权享受降低关税税率的原产地商品的申诉审查力度。
6. “我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贸易进口商品的伤害。在新政府领导下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是否具备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
针对被认为存在不公平贸易的进口产品,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行动。此前福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客户提示已对此类救济措施进行过阐述。¹⁶这些救济手段虽效力强大,但并非应对不公平进口的全部手段。另有两种同样可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实施的救济措施,亦值得特别探讨。
打击规避反倾销/反补贴令行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始终具备调查潜在规避反倾销及反补贴税令的能力。 然而该体系显然未能有效运作:美国政府问责局题为《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海关需采取行动减少关税处理错误并降低欠缴风险》的研究报告指出,2001至2014年间海关未能征收23亿美元的反倾销/反补贴税款。¹⁷
此外,长期以来存在一种普遍看法,即某些进口商(通常来自中国,但也包括其他国家)通过虚报商品原产国、转运货物以掩盖原产地、将实际受限于反倾销或反补贴令的商品错误归类为不受限制商品等手段,蓄意规避关税。 此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调查过程常被视为不透明,相关方无法了解调查进展或结果。由于CBP不受任何时限约束,且调查结果不受司法审查,那些自认因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而受害的企业,纷纷向国会施压要求改革。
其结果是《贸易公平贸易执法法案》的颁布,以及制定相关法规以建立针对可能存在的反倾销/反补贴逃避行为的正式调查程序。 临时条例(自2016年8月22日起生效,但最终条例仍可能调整)现允许私营主体提出反倾销/反补贴逃避指控并参与海关边境保护局的调查,且调查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根据新规,海关边境保护局可调查:
- 为改变原产国而通过第三国转运货物,即使该货物在第三国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 虚假或错误申报运输及入境文件,或通过虚假销售行为少缴关税。
- 虚假标注或申报商品的物理特性,或将其错误归类为非受限商品。18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必须在收到指控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该指控涉及在指控提出前一年内进口的商品涉嫌规避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若海关边境保护局认定存在合理逃税嫌疑,可在启动调查后90日内暂停进口货物清关。全面调查周期为300天(复杂案件为360天),期间争议双方均享有提供事实依据、反驳案卷记录信息及提交书面陈述的权利。
若发现逃税行为,海关边境保护局可采取补救措施,包括:
- 确定适用的关税评估率或现金保证金率。
- 延长对在调查启动前进口的受调查商品未结清项目进行清算的期限。
- 要求受管制商品的进口商提供更高的现金保证金,并对受管制商品征收关税。
- 采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执法措施。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将该事项移交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以进行可能的民事或刑事调查。
若相关方对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裁定存有异议,可向CBP局长申请内部复核,继而可能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上诉。该法院将裁定CBP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及监管程序,以及其裁定是否存在武断、任性或滥用裁量权的情况。 然而海关总署声明,对于任何不予启动调查的决定均不接受司法审查——这一立场最终将在法庭上受到挑战。
虽然这些新规为自认遭受反倾销/反补贴税规避侵害的企业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但对进口商而言却可能带来麻烦——他们可能被指控逃避关税。进口商可采取以下措施以降低风险:
- 要求外国供应商担任进口记录方。
- 制定关于缴纳任何关税责任的合同条款。
- 在评估进口商品的分类时,不仅要对照预设的《协调关税表》分类,还需对照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所涵盖的、可能适用的相关商品的实物描述进行审慎评估。
- 核查进口记录的准确性。
- 保留所有适当的进口文件,包括与所有申报货物物理属性相关的任何信息。
进口商还应及时回应任何关于应缴关税增加的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表格29行动通知,因为当涉及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关税欠缴金额可能相当可观。
知识产权保护。在打击不公平贸易进口方面,海关边境保护局(CBP)还可发挥作用的另一领域涉及商标权与著作权。许多美国企业并不知晓,可通过CBP以低成本注册这些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长达二十年。 注册要求品牌所有者提供授权货运的一般流程信息,包括:生产地、获准使用商标的每家外国实体名称及地址、授权用途简述,以及获准在海外使用该商标的关联方信息。
一旦完成注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对不符合预期进口特征的假冒产品货运进行标记。此举具有双重优势:既能确保授权商品快速通关,又能使CBP对疑似未经授权的货物实施暂扣,直至联系到已登记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确认进口授权状态。未经授权的货物将由CBP销毁,或在支付额外费用后移交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 通过此流程,授权所有者不仅能阻止侵权商品入境,还能获取宝贵情报——知晓哪些零售商和分销商正在销售假冒商品。
7. “那么《虚假索赔法》(FCA)呢?它是否也是未来几年可能被日益广泛使用的法律工具?”
另一项可用于打击关税少缴行为的工具是《虚假索赔法》。自1986年修订案通过以来,该法(编纂于《美国法典》第31编第3729-33条)已成为追回政府损失收入的有力武器——2014年司法部通过虚假索赔案件追回近60亿美元即为明证。 每起成功的《虚假索赔法》诉讼均可追索三倍赔偿金,外加处罚金及每项虚假索赔最高11,000美元的附加罚款。
《虚假索赔法》提供了一种机制,允许个人就个人和公司欺诈政府项目的指控提起诉讼。由于该法律包含一项举报人条款,允许与政府无关联的人士(举报人)代表美国政府提起诉讼,并获得追回赔偿金的一部分,因此《虚假索赔法》下的活动主要由私人行为者提起诉讼驱动,随后司法部才会介入。
《虚假索赔法》在海关领域的适用日益广泛。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等多家法院已确认,该法可合理适用于故意逃避关税的行为。 例如在"美国诉东洋油墨制造案"中,某紫色颜料国内生产商的总裁依据《反欺诈法》起诉日本竞争对手,指控其通过虚假申报原产国(日本和墨西哥)逃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而实际应申报原产国为中国和印度(两个受反倾销令约束的国家)。 东洋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同意支付4500万美元及利息(未承认过错),原举报人获得近800万美元赔偿(同时美国企业可能获得商业利益)。 除取得此类有利结果外,利用《反欺诈法》程序还可能促使海关边境保护局关注相关海关问题,该机构可对相同行为实施独立处罚。基于上述原因,在新政府任期内,针对海关违规行为提起《反欺诈法》诉讼的数量预计将持续攀升,使此类诉讼成为海关执法的常规手段。
8. “在新政府执政期间,海关预计将重点关注哪些热点问题?”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面临资源短缺的困境。该机构前任从业者曾遭遇诸多棘手问题:申报文件遗失、咨询意见请求及抗议申诉耗时数年才得以解决,各港口间难以达成统一裁决标准。 此外,海关边境保护局采用港口分管制,导致执法重点、商品分类方法及其他问题处理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不同进口商面临的情况各不相同。虽然新设立的卓越中心计划有望解决部分问题,但不同港口存在差异的现状仍将持续。
尽管存在这些不确定性,我们预计在未来政府任期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重点关注以下领域:
知情合规函。近期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推出了一项新举措——签发"知情合规"函。这类函件通常发给美国主要进口商,旨在敦促其核查近期报关记录,确认作为记录进口商时是否正确处理了相关报关事宜。此类函件主要寄送给过去十年未接受过审计或被视为违规风险较高的主要进口商。
收到知情合规通知函意味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已审查了记录在案的进口商数据,并可能发现了其进口交易中的具体问题,这将使该公司面临更高的全面审计风险。据CBP官员透露,收到此类函件的企业预计将在近期成为"重点评估"或其他类型CBP审计的对象。 因此,此类通知函旨在敦促大型进口商加强合规管理,并在审计前主动提交自愿披露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力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已明确表示:未主动进行自愿披露的企业,其后续被查处的违规行为将面临高于常规标准的处罚。相关函件不仅警示可能面临的罚款,更强调进口商品存在被扣押或没收的风险。
尽管这些函件并未改变对所有进口商的预期操作层级(进口商在履行海关义务时须尽到"合理谨慎"义务),但这些函件发出了警示信号:企业需要整顿海关事务,并应着手:
- 准备接受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审计
- 审查其海关合规政策
- 审查其海关经纪人的谨慎程度
- 进行风险评估,包括针对信函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评估
- 判断其分类是否正确且得到产品属性的支持
- 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任何入境后调整
- 确定自由贸易优惠待遇是否得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和适当区域成分的支持
- 评估版税和助攻等非发票项目是否得到恰当确认
- 考虑公司进口数据中是否存在其他问题,以表明合规失败和处罚风险
虽然评估应从信函中指出的问题开始,但审查必须全面。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审计员有权检查任何可能存在合规缺失的领域。若发现问题,企业应评估其是否具有系统性。若申报记录过多难以快速评估,可采用统计抽样法来评估潜在问题的范围及风险暴露程度。 此外,审查还应涵盖企业的海关合规计划及其合规措施与培训的严格程度,因这些内容均属于海关审计的评估范畴。任何错误均需记录在案,并制定计划强化企业的合规流程与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该公司还应认真考虑提交预先披露。可通过初始标记实现此目的,该标记仅需告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在对潜在合规缺失展开调查。此举既能锁定自愿披露的信用,又能争取时间完成彻底调查并提交后续完整报告。
中国强迫劳动问题。 2016年,美国海关发布全国性指令,要求各港口扣留中国境内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部分商品。该指令依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7条(即第307条款)颁布,该条款授权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发布禁令,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 尽管第307条已实施多年,但《贸易自由贸易与就业法案》通过取消该条款适用时限的特定限制,增强了其效力——该法案填补了原先"仅当美国对相关商品的消费需求超过国内产量时方可适用"的法律漏洞。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任何相关方(包括竞争对手和公益团体)均可要求CBP调查进口商品是否在其他国家使用强迫劳动生产。若调查证实指控属实,则任何经查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均将面临排除或扣押。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一直将阻断强迫劳动产品作为优先事项,其在该计划中的 宣传活动¹⁹及 频繁发布违反规定扣押令的新闻稿²⁰均可佐证。鉴于批评中国在该行动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我们预计此项重点将进一步强化,因此从中国进口的企业必须建立强化尽职调查和供应链合规措施,具体如下所述。
贸易安全问题。自9·11事件以来,加强边境安全始终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优先事项,不仅涉及移民及访美事务,更涵盖货物流通领域。我们预计在新政府执政期间,这些举措将作为特朗普政府国家安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加速推进。这可能意味着对入境货物的查验频率将发生变化,尤其在繁忙港口可能影响通关时效。 这还可能改变C-TPAT计划的运作机制或参与资格。该自愿性计划允许经认证的进口商、承运商、货运代理、持牌报关行及制造商享受边境快速通关、减少海关检查次数等特权,成为海关可信赖的合作伙伴。21
我们还预计,用于梅里达倡议的资金——该倡议旨在帮助墨西哥加强边境安全,具体包括打击墨西哥境内犯罪活动及提升墨西哥警方能力——将重新聚焦于强化两国间货物流通的检查工作。
关税征收问题。尽管9·11事件后边境安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海关长期以来的主要职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但关税征收仍是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核心职能。特别是,我们注意到该机构正重新强调以下问题:
- 货物的分类
- 对货物的合理估值,特别是针对发票外项目(特许权使用费、辅助服务等)
- 正确的执行国家
- 进口商在进口时须保持对区域内容的适当支持,并保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 根据实质性转变规则或关税转移规则(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正确申报原产国
- 任何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关税的申报。
进口商应审查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以确保其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9. “听起来很可怕。我该怎么做才能应对?”
所有进口商均应评估是否需要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合规措施:
- 完善/实施海关合规计划。令人惊讶的是,即便是大型进口商也常常缺乏合规计划,或其合规措施陈旧过时,未能适应当前进口模式。鉴于合规计划的存在与有效性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审计的首要检查事项,主动审查合规计划是提升海关合规性的起点。
- 进行商品分类与估价审查。进口商应定期审查其常进口商品,确认协调制度(HTS)分类的准确性。这些分类应维护在关税分类数据库中,供报关行或其他负责确保申报准确性的相关方查阅。 进口商还需审查申报单价的计算方法,尤其要关注关联方交易,并确认估值是否涵盖所有非发票项目(如特许权使用费和辅助费用)。
-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产品审查。全面征收反倾销/反补贴关税并防止规避当前生效的数百项反倾销/反补贴令,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优先任务。《贸易自由贸易与经济伙伴关系法案》(TFTEA)为CBP提供了打击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逃避行为的工具,如上所述。 知悉所进口货物受相关命令约束的企业,应仔细核查其申报记录,确保符合以下要求:足额缴纳关税、准确申报原产国、符合命令覆盖范围等。进口商应确认其判断正确——申报为不受反倾销/反补贴命令约束的货物已正确归类。 当记录在案的进口商进口受反倾销税令约束的商品时,应确认其具备以下资质:既未签订任何反倾销税补偿协议,亦未实际获得任何反倾销税补偿。进口商须确保始终遵守此项要求,因未能提供必要证明将导致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及商务部推定存在补偿行为,从而使应缴关税加倍。22
- 自由贸易协定(FTA)申报要求。进口商应核查所有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计划的操作指南,确保其准确性。需重点确认的常见事项包括:是否满足区域成分要求;进口时是否备有所需原产地证书;以及所有支持申报自由贸易优惠的必要文件是否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 协调货运代理与报关行。进口商应与货运代理及报关行保持沟通,确保海关要求得到持续遵守,并协调必要的记录保存工作。尽管可将进口责任委托第三方承担,但报关手续的最终责任仍由记录在案的进口商承担。
- 开展海关审计。大型进口商或近年未被选中接受审计的进口商,应考虑实施海关审计。海关网站上发布的《合规企业最佳实践》可作为良好起点;海关专家可协助设计定制化审计方案,该方案将反映进口商的个体风险状况、进口货物种类、货物来源国及其他进口模式。
如上所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着力打击利用强迫劳动(无论成人或儿童)生产的商品。随着《307条款》的强化赋予CBP更多拦截进口商品的手段,企业应主动监控并审核供应商,防范可能导致CBP高额扣留的疏漏。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
- 监控美国政府情报。美国劳工部经与美国国务院及国土安全部协商后,每年发布一份据信由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清单。进口商应密切关注该清单,以确认美国政府是否标记了其常进口的产品。
- 审查公司作为记录进口商的产品。进口商应知悉其通常担任记录进口商的所有产品,因为此举将自动使其成为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交涉的责任方,包括处理CBP强迫劳动调查相关事宜。
- 开展供应链审计并执行供应商尽职调查。由于强迫劳动条款的本质在于引入第三方,等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调查往往并非明智之举——当涉及第三方时,通常难以在紧迫时限内完成回应。若等到收到CBP的潜在违规通知,则可能面临货物扣押、损失、罚款、业务中断及公关危机等风险。 对供应链实施主动尽职调查,进口商可评估违规风险、确定最易涉事的产品类型、识别高风险供应商及国家,据此制定供应商审计计划,并系统收集信息以反驳强迫劳动指控。实地考察供应商并掌握供应链中分包商信息,亦可有效预防后续问题。
- 密切关注警示信号。从中国等受关注国家采购的进口商应持续监控供应商,警惕可能表明采购问题的潜在警示信号。若进口商发现或合理怀疑存在强迫劳动行为,应立即转向其他采购渠道。
- 实施合规计划。所有进口商都应制定全面的海关/进口合规政策;尚未制定的公司应立即建立相关政策。该计划需定期审查,确保涵盖供应链管理,包括限制供应链中人口贩卖和强迫劳动风险的相关条款。
- 收集认证文件。进口商应审查所有供应商协议,确认其中包含供应商的明确认证声明,表明其:(1)知悉公司的海关/进口合规政策;(2)遵守相关条款;(3)特别声明未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 (4) 承诺配合进口商就此类行为展开的任何调查;(5) 若违反上述条款将受处罚,包括承担调查费用及终止供货协议。
- 开展培训。进口商应将强迫劳动相关要求纳入海关/进口培训内容,不仅针对直接处理进口业务的人员,还应涵盖直接参与公司供应链工作的员工。
- 考虑加入海关贸易反恐伙伴关系(C-TPAT)计划。该计划是一项自愿性供应链安全项目,企业通过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合作,共同提升私营企业供应链的安全性。尽管该计划旨在防范恐怖主义威胁,但加入C-TPAT有助于增强企业供应链的可靠性与可追溯性。
- 审查政府合同。最后,政府承包商应知悉其存在潜在的第二项责任来源,即第13627号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已纳入《联邦采购条例》,禁止美国政府机构采购由强迫或契约童工生产的产品,同时要求政府承包商证明其既不使用强迫劳动,也不从使用强迫劳动的企业采购。 违反该禁令的处罚包括终止政府合同、取消资格,以及民事和刑事惩罚。
杂项事项。最后,进口商应关注以下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合规疏漏,并可能引发高额罚款:
- 数据收集
- 定期向海关边境保护局(CBP)申请过去五年的进口商贸易活动报告(ITRAC),以获取海关持有的该公司作为记录进口商的所有进口数据副本,此举颇具意义。 该信息可用于合规目的,并在海关专项评估或自愿披露时,作为企业作为记录进口商的所有进口业务完整记录。鉴于CBP将于2017年过渡至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系统,ITRAC数据最终将停止提供,因此在数据仍可获取期间完成采集至关重要。
- 请求获取人口普查局数据。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规定,出口商须在出口后五年内保留相关出口信息。为协助满足此要求,建议每年定期请求获取过去十二个月的人口普查局数据。
- 注册ACE系统。尚未注册的进口商应立即完成注册。注册优势包括:免除纸质进口摘要申报、降低行政成本、增强ACE报告功能,以及支持远程提交进口摘要。
- 债券发行
- 担保金充足性。海关边境保护局(CBP)会监控连续进口担保金的充足性,以判断担保金是否覆盖可能的进口活动。若CBP认定担保金不足,可在短期内(15天)要求增加担保金额。若未能遵守要求,CBP将宣布担保金不足,从而强制使用成本更高的单次进口担保金。
- 在同一保函中列明多个主体。企业应审慎评估在同一保函中纳入多个实体的合理性。此举虽可节省保函费用,但各实体需对任何索赔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过错方为何。任何实体均可随时终止保函,若保函管理缺乏协调机制,将引发诸多问题。
- 报关行业务往来
- 海关经纪人授权书。虽然向海关经纪人授予海关授权书较为常见,但应持续监控这些授权以确保其准确性,并避免存在不必要的遗留授权。通过审查ACE或ITRAC数据,可通过核查申报单上的申报人代码,轻松识别所有曾代表记录进口商进行申报的海关经纪人。任何不必要的授权书均应予以撤销。
- 入境许可项目
- 更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存档的名称和地址信息。根据新规程,CBP现实施"记录在案进口商"计划,旨在加强对进口企业的监管,以防范试图逃避关税(特别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临时进口商。CBP将通过表格5106中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与进口商进行沟通。 进口商应核查CBP存档信息,确保所有资料准确无误且符合新的进口商追踪要求。
- 明确保密要求。进口申报过程中提交的大量信息可供PIERS等公司查阅,这些公司收集信息后进行销售,包括向竞争对手出售。进口商通过提交政府保密申请并及时更新,可采取措施确保进口数据保密。
- 请确认您的核对项目。参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核对原型计划的企业应确保其(或其报关行)正确标记申报记录,因自2017年1月14日起,CBP将不再允许使用统一标记。 实施监控计划有助于确保核对流程规范开展,核对机制应用于反映进口后的增值调整,包括追溯性转让定价调整、辅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在报关时无法确定的价值要素。
- 合作伙伴政府机构(PGAs)目前至少有十六个合作伙伴政府机构,涵盖从农业部、商务部到环境保护署等多个部门,这些机构与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协作执行 特殊要求,例如食品药品进口及各类商品的进口规定。24受这些特殊要求影响的进口商应确保严格遵守合作伙伴机构颁布的所有法规,并通过CBP的监管措施落实这些法规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 更新的原产地证书。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通常要求进口商在申报关税优惠时提供原产地证书(COO)。若货物入境时尚未持有这些证书,即使满足协定其他条款,该进口货物仍无法享受关税优惠。进口商应与报关行协作,确保备齐所有必需的原产地证书。
- 钢铁产品入境要求。2016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针对受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约束的100余种钢铁产品实施了特殊程序。这些"实时申报"程序要求在放行受限钢铁产品前,必须完成电子文件提交及预缴关税。 钢铁产品进口商应确保正确归类进口钢铁产品,在适用情况下申报该产品受上述命令约束,并严格遵守"实时清关"程序。
- 导出项目
- 目的地管制声明(DCS)。出口货物 需附目的地管制声明,该声明应出现在出口文件中。所用措辞应经过审核,以确保符合现行法规要求,即使是EAR99产品亦不例外。
- 被拒绝方筛查/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管控。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与工业安全局限制向特定人员出口,这些人员已被认定采取了违背美国外交政策的行为。出口商应确认其维持并持续遵循筛查规程,以防止此类交易发生。 企业还应确保持续跟进各类警示信号,这些信号表明货物可能被用于/转用于不当最终用户/不当最终用途,例如支持恐怖主义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
- 受控货物。出口商应确保自身未陷入"EAR99"模式——即自动将所有出口货物归类为EAR99,而实际上这些货物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或《出口管理条例》(EAR)管制。即使是商用货物,若经改装以满足军用规格或用于军事用途,也可能受ITAR约束。 近年未进行过商品分类审查的企业应考虑开展此项工作,尤其当其出口商品已知受ITAR管制(列入美国军火清单)或受EAR管制(拥有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时。
- 商标和商号保护。如上所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有权协助阻止侵犯其注册商标和商号的进口商品入境。企业若发现存在侵权进口行为,应考虑通过注册程序保护其知识产权,或评估是否适宜寻求《美国1973年贸易法》第337条款规定的进口保护措施。
- 培训。进口商应每年对所有合规相关方进行海关要求培训。这有助于向相关人员传达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法规的更新内容——该机构的法规变更频繁,尤其在当前CBP正落实新法规修订的背景下。
10. “是否有节省开支的机会?”
《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便利化协定》包含若干有助于进口商的条款。其中包括:将最低免税进口门槛从200美元提高至800美元,从而扩大了无需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即可享受免税待遇的范围; 扩大"美国商品返还计划"(HTS 9801.00.10)适用范围,涵盖非美国原产但曾进入美国境内的特定商品;对尼泊尔特定商品实施免税待遇;以及强化退税规则(自2018年2月起生效)。
企业还应考虑能否通过在美利坚合众国海关辖区外处理或进口货物,或采用其他无需缴纳关税的方式获益,例如利用自由贸易区、海关保税仓库,或通过保税临时进口程序。尽管具体适用这些措施的情形需个案分析,但海关专家或能识别出显著的节省成本机会。
最后,进口记录持有人应意识到,进口审计可能揭示自由贸易协定下未充分利用的优惠领域。例如第89章和第99章商品、保税区(FTZ)、临时进口(TIB)、海关保税仓库等环节,均存在节省关税的潜在机会。 进口商可通过复核报关数据发现关税超缴情况。若存在此类情形,进口商可依据《关税法》第520d条或事后更正程序申请退税。
结论
如上所述,新政府执政下的贸易环境充满不确定性。进口商若操作失误,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和货物扣押。 所幸进口商可采取诸多措施,大幅降低遭遇海关审计或质询的风险,或在实际发生审计时争取良好结果。上述合规建议是进口商的良好起点,但海关专家能根据企业具体产品、进口模式及业务特征量身定制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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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美国经营的跨国公司以及向美国销售产品的非美国企业而言,当前的国际环境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本客户提示是系列文章的第四篇,旨在协助企业应对充满变数的国际贸易与监管环境。 此前已发布的十问系列文章涵盖了新政府过渡期的相关议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际贸易(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行动,以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评估美国境内投资方式可能出现的变动。 后续客户提示将涵盖: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反海外腐败法》、白领犯罪执法趋势、私募股权公司相关监管要点及网络安全议题。 如需加入此类通知的邮件列表,请联系Foley & Lardner LLP出口管制与国家安全业务部主席,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1 202.945.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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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e Gregory Husisian and Robert Huey, “NAFTA and the New Trump Administration: Your Top Ten Questions Answered,” https://www.foley.com/nafta-and-the-new-trump-administration-12-01-2016/.
2 See Gregory Husisian and Robert Huey, “International Trade Litigation and the New Trump Administration: Your Top Ten Questions Answered,” https://www.foley.com/international-trade-litigation-and-the-new-trump-administration-your-top-ten-questions-answered-01-06-2017/.
3 See H.R. 644,114th Cong. (2016), https://www.gpo.gov/fdsys/pkg/BILLS-114hr644enr/pdf/BILLS-114hr644enr.pdf.
4 See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Regulatory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ers of Excellence and Expertise, 81 Fed. Reg. 92,978 (Dec. 20, 2016).
5 19 U.S.C. § 1592 (2011).
6 18 U.S.C. § 541 (1994).
7 18 U.S.C. § 542 (1996).
8 18 U.S.C. § 1519 (2002) (“Whoever knowingly alters, destroys, mutilates, conceals, covers up, falsifies, … any record, document, or tangible object with the intent to impede, obstruct, or influence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any matter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 or contemplation of any such matter or case,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20 years, or both.”).
9 18 U.S.C. § 371 (1994).
10 18 U.S.C. § 1956 (2016), 18 U.S.C. § 1957 (2012).
11 18 U.S.C. § 545 (2006).
12 18 U.S.C. § 2 (1951).
13 31 U.S.C. §§ 3729-33 (2009-2010).
14 See Gregory Husisian and Robert Huey, “NAFTA and the New Trump Administration: Your Top Ten Questions Answered,” https://www.foley.com/nafta-and-the-new-trump-administration-12-01-2016/.
15 See Gregory Husisian and Robert Huey, “International Trade Litigation and the New Trump Administration: Your Top Ten Questions Answered,” https://www.foley.com/international-trade-litigation-and-the-new-trump-administration-your-top-ten-questions-answered-01-06-2017/.
16 Id.
17 See U.S. Gov’t Accountability Off., GAO-08751,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CBP Action Needed to Reduce Processing Errors and Mitigate Nonpayment Risk (2016), http://www.gao.gov/assets/680/678419.pdf.
18 See U.S. Customs and Boarder Protection, “Investigation of Claims of Evas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81 Fed. Reg. 56,477 (Aug. 22, 2016).
19 See CBP, “Forced Labor” (2017), https://www.cbp.gov/trade/trade-community/programs-outreach/convict-importations.
20 See CBP, “CBP Commissioner Issues Detention Order on Stevia Produced in China with Forced Labor,” (2016), https://www.cbp.gov/newsroom/national-media-release/cbp-commissioner-issues-detention-order-stevia-produced-china-forced</A>; CBP, CBP Commissioner Issues Detention Order on Potassium Products Produced in China with Forced Labor (2016), https://www.cbp.gov/newsroom/national-media-release/cbp-commissioner-issues-detention-order-potassium-products-produced (2016); CBP, CBP Commissioner Issues Detention Order on Chemical, Fiber Products Produced by Forced Labor in China (2016), https://www.cbp.gov/newsroom/national-media-release/cbp-commissioner-issues-detention-order-chemical-fiber-products.
21 See CBP, “C-TPAT: 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2016), https://www.cbp.gov/border-security/ports-entry/cargo-security/c-tpat-Customs-trade-partnership-against-terrorism.
22 See CBP, “Guidance for Reimbursement Certificates,” https://www.cbp.gov/document/guidance/guidance-reimbursement-certificates.
23 See CBP, Best Practices of Compliant Companies (2013), https://www.cbp.gov/document/forms/best-practices-compliant-companies.
24 See CBP, “Partner Government Agencies (PGAs) Involved with BIEC,” https://www.cbp.gov/trade/trade-community/border-interagency-executive-council-biec/partner-government-agencies-pgas-involved-bi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