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HSR法案)不仅适用于传统的、独立交易的并购交易——例如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也适用于被收购方(目标公司)可能在交易中不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交易——例如要约收购、股票期权行权或公开市场股票收购。 此类"非自愿性"交易在HSR规则第801.30节中列明。HSR规则为第801.30节所列交易制定了区别于其他类型交易的特殊程序。
鉴于第801.30节所列的许多"非自愿"交易往往对竞争无害,且通常无需深入报告信息即可评估其竞争影响,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机构")创设了"选择性"801.30交易的概念。 原则上,只要高管通过行使薪酬方案授予的权益获得表决权证券,其薪酬奖励即符合第801.30条交易标准。除高管薪酬奖励外,收购行为要被认定为精选801.30交易,须满足以下四项要求:
对于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执行薪酬奖励及其他收购行为,HSR表格简化了申报要求。具体而言,参与"选择性801.30条款"交易的各方可免除下列义务:(i)提供"经营名称"及描述受控实体的组织架构;(ii)阐述交易动因; (iii) 提交交易流程图,(iv) 提交常规业务计划或报告副本,(v) 提交交易相关协议副本,(vi) 说明与目标公司及其主要客户的业务重叠关系,(vii) 说明与目标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供货关系,(viii) 披露特定国防或情报合同。 此外,在选择性801.30条款交易中,卖方通常无法根据HSR表格的"业务文件"部分要求提供"交易相关文件"。
监管机构认定,Select 801.30类交易"通常具有较低的反垄断风险",因此相较于其他交易形式,其申报要求更为简化。实践中,监管机构对Select 801.30类交易的审查往往较为简略,仅需确认不存在可能引发竞争问题的特殊情形。
“激进投资者”计划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方式收购“公司”5%的股份,其收购价格将超过《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门槛。公司对激进投资者的计划既不知情亦未参与。激进投资者意图影响公司管理层,但无权担任、任命、否决或批准董事会成员。因此,该收购符合“选择性801.30条款交易”的认定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激进投资者必须向目标公司披露其收购计划的特定细节,包括:(i) 告知目标公司其将就该收购提交反垄断申报;(ii) 提醒目标公司其自身可能也需履行申报义务。由于本次收购符合《反垄断法》第801.30条规定的"选择性申报"交易范畴,双方各自的申报程序将比常规情况更为简化。
就时间安排而言,假设激进投资者在第1天向目标公司发出必要通知并提交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申报规则,目标公司必须在15个日历日内(含节假日或周末的延期)完成自身申报,即最迟于第16天提交。 在此情形下,HSR等待期将自第1日(即激进投资者提交申报之日)开始计算,并于30个日历日后(含节假日或周末的延期)届满(即第31日),除非监管机构批准提前终止或要求补充信息。
问:哪些类型的交易受《反垄断法》第801.30条规则的约束?
A. 《 反垄断法》第801.30条适用于:
问:如果某项交易适用第801.30条,我能否认为该交易属于第801.30条规定的"特定"交易?
A. 仅 部分受第801.30条约束的收购交易可被认定为"特定"801.30交易。例如,若收购方通过本次收购将获得目标公司50%或以上的权益,则该收购将赋予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故不符合"特定"801.30交易的认定标准。 此外,若收购方拥有(或将获得)任命或否决董事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将导致交易丧失"精选"801.30资格。
此外,若买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已存在或拟订协议,则该协议可能导致"选择"地位失效。例如,假设投资者A持有B公司股份,并计划将其出售给投资者C。此类交易有时可能由投资者A与投资者C直接协商达成,无需B公司参与;但其他情况下,B公司可能深度参与交易谈判。 在此情形下,若B公司作为协议方参与投资者A向投资者C转让股权的交易,则其协议参与行为将导致该交易丧失"选择性"地位。
问:买方与目标公司需要达成何种协议才能解除“选择”801.30状态?
A. 根据 现有表述,HSR规则暗示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内部任何实体间已存在的协议(或拟议协议)将导致交易丧失"选择性"地位。但监管机构将多大程度遵循此表述尚不明确。若目标公司参与收购执行,则通常表明该收购不属于"选择性"801.30条款交易。 但若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存在无关联的常规业务协议(例如收购方恰好是目标公司的次要客户),则可主张仍应维持"选择性"801.30条款适用性。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预计将在具体问题出现时,针对个案提供指导意见。
若您对《选择》801.30条款交易或相关问题存有疑问,请联系本文作者或您的福里律师事务所律师。点击此处查阅福里反垄断与竞争业务组所有HSR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