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近日首次就《房地产结算程序法》(RESPA)第12编第2605(e)条中"合格书面请求"的构成要件作出裁决, 该案案号为Medranoet al. v. Flagstar Bank, FSB et al., 2012 U.S. App. LEXIS 25274(9th Cir. Dec. 11, 2012)。 虽然法院认定书面请求无需包含特定"魔术词"即可构成RESPA意义上的合格书面请求(QWR)从而触发抵押贷款服务商的答复义务,但在梅德拉诺案中,法院仍支持了抵押贷款服务商的立场——因借款人的信函未提出使之成为合格书面请求的必要问题。
第2605(e)条规定,抵押贷款服务机构在收到借款人的质询函后,须:(a)在规定天数内确认收到质询函;(b)作出适当更正或提供书面说明,其中须包含特定信息。 《美国法典》第12编第2605(e)(1)(A)及(e)(2)条。该法规将"书面查询函"定义为"除服务商提供的付款单据或其他付款媒介上的通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通信:"
(i) 包含借款人的姓名及账户信息,或使服务商能够据此识别借款人;以及
(ii) 包含借款人认为账户存在错误的理由说明(如适用),或向服务商提供关于借款人要求获取的其他信息的充分细节。
《联邦法规》第2605(e)(1)(B)条。未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服务商承担责任。《联邦法规》第2605(f)条。
在梅德拉诺案中,借款人购置房产并签订住房贷款协议,该协议由Flagstar银行提供服务。 借款人的月供包含本金与利息分期付款,以及房产税和保险的托管账户分期付款。随后,Flagstar通知借款人其托管账户资金不足,要求借款人将月供从1,917.68美元提高至2,676.08美元。 Flagstar同时提供一次性补缴缺口的选项。借款人律师就还款额上调问题向Flagstar发送三封函件(含致Flagstar法律顾问函),指出此举无效——因经纪人此前承诺月还款额不会超过1,900美元。 借款人律师要求Flagstar更正贷款账户。Flagstar既未回复信函,也未调整借款人账户。借款人遂以违反州法律及《房地产结算程序法》(RESPA)为由起诉Flagstar。地区法院准予Flagstar驳回诉讼的动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首先指出,此前从未就第2605(e)条进行过解释。但随后指出,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卡塔兰诉通用汽车金融抵押公司案(Catalan v. GMAC Mortgage Corp.)中 629 F.3d 676 (7th Cir. 2011)一案中,已就第2605(e)条的适用范围作出过裁决,该案认定第2605(e)条应作广义解释,任何"合理提出的书面账户信息请求均可构成合格书面请求"。 (关于卡塔兰案的讨论,参见 http://www.cfslbulletin.com/2011/01/14/any-reasonably-stated-written-request-for-account-information-can-be-qualified-written-request-under-respa/。) 第九巡回法院采纳了第七巡回法院对第2605(e)条的宽泛解释,认定《房地产结算程序法》并未要求函件必须包含特定"魔法词"方可视为合格书面请求。
尽管如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仍认定借款人的信函不符合合格书面请求(QWR)的标准,因为借款人提交的三封信件实质上是"对贷款及抵押文件条款的质疑,而非针对Flagstar贷款服务事宜的争议"。 鉴于借款人质疑的是贷款协议规定的月还款金额,法院认定其信函实质上属于要求修改贷款协议的请求,而非服务问题,应直接向贷款机构提出。因此,根据《房地产结算程序法》,借款人的信函不构成合格书面请求,作为服务机构的Flagstar银行无义务予以答复。
尽管第九巡回法院承认第2605(e)条应被解释为促进《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的"广泛补救目的",但该法院在梅德拉诺案中的 裁决试图 平衡借款人与贷款服务商的权利——后者可能面临海量查询和信函的压力。 其他上诉法院在面临相同或类似情形时是否认同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仍有待观察。